案例课程教学探究


  摘要:案例教学应突破理论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成为独立的实践教学环节。案例课程教学应充分实现学生的教学活动主体地位,通过多样的教学形式系统地培养学生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推理能力及分析问题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案例课程;实践教学;法律思维
  中图分类号:D923.0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0—0193—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的社会作用和地位日益彰显。然而如何创新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成为法学本科教育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我校法学院积极探索,尝试在传统理论课程之外单独设置一系列案例研究课程来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高。案例课程与基础理论课程及其他实践教学有何关联?教学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下面笔者结合自己所讲授的《民法案例研究》课程谈下对有关问题的思考。
  
  一、民法案例课程的定位
  
  (一)从民法教学所面临的限制谈起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内容丰富,概念抽象,体系严密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我国传统民法教学的基本定位是理论教学,侧重点在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有关概念、原理、制度。此种模式下,学生虽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但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相对不足。近些年来,许多高校将案例教学方法引入法学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引导学生讨论、分析案例,使学生掌握有关知识和提高学生分析能力的互动式教学方法。民法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将各种现实生活元素融入到抽象枯燥的理论教学中,通过设置一个个具体案例,引导学生在具体情境中掌握、运用知识,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民法教学的不足,然而在我们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其作用仍局限于一定范围内,表现在,许多高校的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只是辅助手段,讲义式的理论教学仍占主导地位,案例的引入多是为了解释某一法条。案例的选择上,过于简单且人为加工痕迹明显,影响学生深入分析的积极性。而且,囿于民法教学进度影响,教师很难给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去分析案例,学生因学习的阶段性及知识结构的不完善性,其综合分析能力不能得到有效培养。专业实习实践环节,学生虽然能接触一些法律实务,但实习场所有限,时间较短,学生很难全面地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分析。而模拟法庭教学,往往注重程序方面的模拟,几个人在表演,所选案例因目的需要而往往具有非争议性,致使缺乏深入的辩论和真实感。近几年引入的法律诊所教学,使学生能够接触到真实案件,但因运作经费、案源及时间限制,普及面甚窄。如何大学本科教育中有效培养学生思维能力,提高学生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在成为民法教学的重要课题,同样,其他领域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二)改革与进路
  对于上述问题,可在以下方面尝试改进。其一,增加民法教学的学分、学时,使教师有较多的时间引入、分析案例。其二,保持原有的理论教学安排不变,加大实践教学力度,使学生在系统掌握理论知识后进行实践能力的锻炼。对于前者,基于民法体系强及学生知识阶段性、知识结构不完善等实际情况,教学中仍不宜引入较为复杂的、有讨论价值的案件。另外,即使教师有相对较多的时间去组织案例讨论,但这样的安排不利于学生对整个民法知识的系统掌握。对于后者,符合学生心理需求和认知规律,在学习有关法学理论之后,学生普遍希望去接触一些真实案例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在这种改革路径下,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无疑是较好的选择。鉴于专业实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局限性,笔者赞成单独设置系列案例课程来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具体为,在民法、民事诉讼基本法律知识学完之后,设置民法案例课程,该课程所涉内容以民商事及民事诉讼法律知识为依托,重在培养学生在私法领域的法律思维及分析能力。案例课程的定位在于系统地培养学生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思维及实践能力,是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从各高校来看,在本科教学中设置单独的案例课程的为数不多。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本科教育中推广这一做法。课程改革中,华南师范大学所进行的案例课程与观摩审判、实验教学、法律实习、法律进社区服务等相结合的五位一体实践体系在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创新及科研能力等方面所取得的良好成效,[1]也证明了在本科教学实践环节中设置案例课程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二、民法案例课程的特点
  
  民法案例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教学环节,有其独特性。表现在:
  其一,教学目的在于系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设置专门的案例课程,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案例分析训练,侧重于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及推理能力的全面培养,突破了传统教学的束缚,获得了独立的发展空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根据对各国专家意见的调查,获得了对案例研究、研讨会、课堂授课、模拟练习、电影、指导师式自学、角色扮演、敏感性训练、电视录像等9种教学法教学功能的评价结果,案例研究在这9种教学方法中,对分析能力的培养居第一位,在知识的传授、知识的接受程度和知识的保留的持久性方面占据第二位,在态度转变和人际关系能力的培养上占第四位。[2]如能有效开展案例教学,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大有裨益的。
  其二,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整个课程的进程中,始终以学生为主导。学生去查找、收集资料,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和认定,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案,而教师仅仅对课堂进行组织和指导。在此过程中,学生的思辨能力、协作能力、表达能力等达到较为充分的锻炼。
  其三,教学手段多样性。相对独立的案例课程,获得了自由的发展空间,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教学。
  (1)讨论式。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等进行讨论,提出最佳解决方案。
  (2)抗辩式。任何民事案件纠纷都会涉及原告和被告,将各小组分成对立的双方,从维护本方的利益出发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培养其作为职业律师的思辨能力。
  (3)观摩式。在课程进行当中,组织学生对实际的审判过程进行观摩,了解法院工作运行过程,分析、评论庭审中遇到的问题。
  (4)角色模拟式。教师把不同案情交给各小组,由各小组自行进行角色分工(法官、律师、当事人、证人等,各司其职而又相互合作),模拟审判过程。每个小组组织一次,每次其他小组进行观摩和点评。就此种模式的运行而言,可以考虑与传统的模拟法庭训练整合。
  其四,考评方式的动态性与静态性。案例课程的教学目的及教学手段的多样性决定了其考评不能采用传统的静态考核模式,应当注重动态过程中学生的的表现及其在整个成绩中所占的比例,采取动、静结合,以动态考察为主的评价模式。
  
  三、民法案例课程的组织及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课程教学的组织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案例的选择与准备、学生的分析与处理、教师的点评与总结。
  1.案例的选择与准备。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课堂讨论的质量和学生的参与积极性。笔者结合教学经验认为,好的案例应具备以下要求:
  第一,真实性、典型性。根据心理学的“临近效应”和“权威效应”的解释,人们对心理上越是临近的事物越是容易接受,越是权威越是崇拜和信服。根据这种心理状态,最好选择与我们生活贴近的真实、典型案例,这样更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进行侵权方面的案例分析时,我们可以引入汽车、热水器等产品侵权赔偿等日常案例。
  第二,具有分析价值。选择的案例一定要具有分析价值,依笔者见解,具有复杂性或者具有争议性的疑难案件可以作为选择的考虑范围。复杂性是指案件事实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如在一起电梯伤人的案件中,既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涉及到电梯所有人、使用人及维修公司等多方关系,案件的处理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民法知识逐一、深入分析,这种类型的案例能够较好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有些案例,案情并不复杂,但在举证、法律适用方面有争议,这种案例通常对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思辨能力具有较高的价值。
  遵循以上要求来选择、准备案例,不仅需要任课教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心思,更需要其有换位思考问题的能力,从学生的角度考虑他们对案例会如何理解、思考、分析,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根据一般的认知特点适当地设计出一系列“阶梯性”的问题或者焦点问题,以便于课堂的引导和调控。
  2.案例的分析与讨论。教师应提前布置案例,让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去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思考、讨论。课堂讨论时首先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意见的发表,其他小组的学生可以进行评论、提出问题,不同意见的小组可以进行辩论。为使讨论的问题集中,教师必须进行适当的引导,既鼓励学生从不同角度发表自己的见解,又要注意纠偏,把讨论逐步引向深入。
  3.案例点评。在课堂教学结束时,教师要善于点评和总结,对学生分析过程中提出的各种观点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善于发现学生思维中的闪光点,多予以鼓励和表扬。另外,对讨论中存在的不足要给予正确的引导与分析,做到以理服人。
  案例课程教学,重要的不在于给学生提供每个案例的答案,也不仅是有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法律推理的的技艺。[3]对于任课教师而言,整个课程的进行始终要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为目的,掌握一定的法律分析方法。“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律思维方式就是渔,不论法律知识如何变化,所面临的案件有何不同,而法律职业所需的这种能力则是不变的。
  
  参考文献:
  [1]张育.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实践[J].文教论坛,2007,(11):83.
  [2]刘新国.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重构[EB/OL].http://www.law-walker net 2005-09-21.
  [3]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70.
  
  (责任编辑/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