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创新、实践与价值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农村村委会、城市居委会和企业职代会为主的基层民主自治系统。人民群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权利,基层民主建设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稳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实践形式不断深化。同时当前我国基层民主建设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主要就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自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上升到哲学的高度进行思考。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基层民主;民主建设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049-02

1978年12月28日,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实行民主自治,建立了以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基层自治体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广泛、最直接的民主实践。我国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程当中,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同时自然也会产生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将这些问题上升到哲学的高度进行深入思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基层民主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伟大创新——基层民主建设

(一)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提出和发展

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及建设的实践过程中,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扩大基层民主,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这样会使我们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过程不断取得新进展,对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具有重大意义。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中国社会也出现了多元化利益阶层,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民主参与机制,如何保证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权利的实施,是转型期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照法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1]党关于人民民主权利内容的四个方面的概括,反映了党对人民民主的深刻把握,体现了中国特色,拓展了人民民主的实践空间。党的十七大报告里面提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2]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3]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提出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民主建设系列理论的伟大创新。

(二)基层民主建设理论的主要内容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就是村(居)民委员会制度,是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城乡实际和马克思主义自治方面理论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在基层社会生活中的体现,主要有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两种形式。我国先后通过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相关规定: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直接选举,把选举产生和罢免村干部的权利,真正交到了广大农民群众手中,实现了农民选举上的自主权;在民主决策中,广大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实现了农民群众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中,让村民直接参与和管理村内事务,实现了农民群众对日常村务的参与权;在民主监督中,实行村务公开,农民有权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实现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评议权。实践证明,居(村)民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民主建设的一项具体制度,实行该制度培养了人民的民主习惯和意识,密切了人民群众同政府的联系,调动了广大基层群众的积极性。今后将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种自治制度。

二、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伟大实践——基层民主建设

(一)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社区居民自治

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规范了改革开放后城市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任务、性质及其他相关制度。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文件),为推动城市的改革和发展、扩大城市基层民主指明了方向,系统、全面阐述了社区建设的目标、内涵、意义、主要内容和指导思想。目前,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全面展开,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点到面,城市社区建设已步入新发展时期,并在发挥社区服务功能、健全社区民主选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社区服务方面,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不断加强。民主选举方面,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会议或者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方式选举产生。另外,社区建设在近年来中央大力提倡和谐社区的条件下,在文化、组织、医疗卫生、环境和治安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村民自治

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充分吸收、总结了各省市村民自治十年的实践经验,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能够颁布实施,初步理顺了农民与国家的利益关系、村民自治组织与党组织之间的关系、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组织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一套制度化的运作模式在农村基层民主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治理体制发生变化和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背景下,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化解了很多新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二是扩大了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推动了农村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加强了他们的民主自治能力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治理的民主意识,给农村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气。三是保证了广大农民群众因地制宜,面向市场依法进行致富奔小康和自主生产经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快速增长。

三、在基层民主建设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现实指导作用,会引申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现实化的实践价值,升级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现实化的理论价值。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交互运作和不断进行,显示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结合,也说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与时俱进中不断中国化和当代化的辩证发展历程。

在理论品质方面,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强化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价值。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有其理论基石,也有其实践基础,说明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而不仅仅是一个开放的科学体系。因此,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既要全面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的特征,也要全面把握它在继承前人基础上不断与时俱进的特征。”[4]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是在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与坚持的结合中,强化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现实化的当代创新价值。

在理论体系方面,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展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整体价值。整体不仅是系统论的基本要求,也是唯物辩证法中一个主要的范畴。它要求人们在运用和学习马克思主义时,要注意一定的理论的相互联系、时代条件和适用范围。也就是说要注意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为我们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创造性地运用它们分析中国实际和当今世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做出了新的理论概括。这对我们在新时期科学把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同时也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在现实化过程中进一步促使其进一步中国化、当代化,有着巨大的启迪价值,从而避免将哲学原理形而上学地孤立和割裂。

在理论运用方面,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揭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结合价值。理论结合实践历来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成为反对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犀利武器,显示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学风。马克思反复指出:“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并根据现成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5]我们党一直强调,要把中国的具体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相结合,在实践中获得极大成功,从而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实践与理论结合,也就是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发展理论,并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现实化的基本途径,也马克思主义哲学应有之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是在实践中概括总结出来的科学理论,只有在与新的实践过程结合中才能发挥其指导价值,也才能进一步在现实化过程中得到丰富和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EB/OL].人民网,2004-11-17.

[2]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24.

[3]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2-11-17.

[4]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EB/OL].中国网,2003-17-01.

[5]马克思.致达·奥本海姆[C]//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