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摘要】:在提倡民主实践和法治化建设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学者们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本文通过对学者们的研究结果进行梳理,总结了近三年的研究情况,一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概念,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三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施途径。这些学者们的研究不仅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的民主实践和法治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而且从实践上推动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改革和转型,但是也存在若干不足,所以在我们今后的研究中,首先是要不断增强对治理理论的基础性研究;其次是要不断增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研究,通过从理论上构建公民的有效参与机制,推动基层政府治理从人治转向法治,从管制转向服务,最终实现“善治”。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群众自治;研究述评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治理”的概念就被世界银行正式提出,此后,“治理”就从经济领域广泛运用到政治领域中来。随后,在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的概念下了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也是目前对治理做的比较有共识的定义。

一、基层社会治理的含义

我国关于“治理”的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由俞可平教授提出的,他最早把“治理”引进我国的政治研究和国家治理当中,并推广及应用。现在我们提出的关于“治理”的概念不仅是从国外引进的,它在我国也是有历史根源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圣贤们就对“治理”有所论述:《孔子家语》中也谈到了“昔欲使官府治理”;《荀子》里面就提及到:“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等。历代圣贤和明君都曾反复强调“天下大治”的理念。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党和政府提出了国家治理的创造性思路和社会治理的建设性思路。并且强调性的指出,治理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或者单方面的活动与控制过程,而是一个多元参与、多方互动的过程。基层社会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点,它是特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辖区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所主导、由社会多方参与的,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和过程。[1]

二、基层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

(一)党组织

基层党组织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灵魂和核心,基层党组织不仅要发挥好其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的领导和组织能力,更应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不断实践,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其次,党组织的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将有利于基层党组织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建设水平,因此,基层党组织应积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把法治化的思想运用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战略部署之中。我们应将基层党组织打造成法治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才能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就需要基层党组织带领基层干部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的意识,积极指导政府建设力量下沉、重心下移的法治工作机制,提高基层政府部门的依法办事能力。

(二)政府

基层政府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治化建设。首先,要加强基层组织机构的法治化建设和。我国基层组织机构建设存在诸多问题:基层组织机构结构不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法治工作的后勤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基层政府应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基层法治机构工作能力,提高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基层政府应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要创新并完善社会治理的各种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努力在改革发展中解决矛盾,促进基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努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其次,是加强干部队伍的法治化建设,改善法治机构队伍不稳定和人员不足的问题,大力培育优秀的法治建设人才队伍。推动法治干部队伍下基层活动。基层政府应增强干部队伍的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推动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要积极引导、推荐优秀法治干部到基层挂职、任职或驻地服务,让基层法治干部在实践中学习和成长,为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更多的宝贵经验和财富。最后,要不断增强基层司法机构和监察机构的建设,整合县一级公检法司的力量,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法治网络,从多维度来建立起农村基层法治网络。

(三)基层群众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的一项我国的政治制度之一。基层群众自治权是受我国宪法承认的,同时也是受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的我国基层群众都应享有的权力。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基层群众自治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根据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只要是涉及群众自治范围的改革或者创新都应得到基层群众的同意,即使是并无恶意,怀着良好的初衷,也不能以改革或者创新等名义随意侵犯和剥夺基层群众的自治权力。在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基层群众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政府部门应提供给群众更多的参与渠道,并给予基层群众使用其权力更多的鼓励和法治保障。

三、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施途径

(一)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法治化

首先,健全公民民主参与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为基层不同阶层的群众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和机会,提高基层群众参与的水平,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这就需要构建基层政府与多元社会主体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其次,构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综合调解机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不仅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预防和减少基层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还必须要客观理性地认识当前地区各类复杂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调解机构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的重要作用,同时综合运用民间、司法、行政等机构和部门以及教育、沟通、协商、疏导等多种办法,把各方力量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共同化解矛盾纠纷,还应当建立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工作平台,使其能有效的协调相对分散、衔接不够的基层各方力量。再次,建立健全基层民主自治的法律保障机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求基层政府要为各阶层社会主体提供自治空间,如农村要保障其村民有规定乡规民约权力,城市社区要保障社区公民参与市民公约的权力,各个行业允许其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支持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同时应当让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其积极的功能和作用。

(二)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法治化

近年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问题、新需求和响应上级或中央政府的号召,许多地方政府部门纷纷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实施多种形式的创新活动,形成了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心转向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趋势。不可否认,这些地方政府的创新项目给基层社会治理注入了新鲜血液,引入了新的活力,并取得了不可忽视的成效。但是,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虽然这些创新项目在主观上并无恶意但是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是造成了许多的不良后果:有些基层地方政府部门在未经基层民众同意的情况下,借助行政力量、甚至是采取暴力化的方式,实施一些违背群众意愿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严重的损害了我国的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同时也严重的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拥护;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实施创新项目,这严重的违背了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要求,造成了基层社会治理的隐忧。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些政府部门的既未经过基层群众同意,又没有获得专门机构审批和法律授权的政府创新,实质是一种违法有违背民意的“越权”行为。所以说,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法治化应当尽快解决,制定出合理的创新项目审批机制、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使基层创新治理项目在法治内实施和体制内运作。基层政府应使基层治理创新项目既适应基层社会实际,又符合基层群众意愿,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创新项目的可延扩性和生命力。

(三)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人治”“德治”与“法治”

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一直受到传统礼制、习俗和乡规民约影响,一些落后的村落甚至还是由族长管理整个村务,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权的改革不仅直接延伸到乡镇和街道,而且延伸到居民区和各个村落,然而,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但是“人治”仍然存在。时至今日,甚至有新的演变:基层领导干部及行政人员的“人治”。这种情况在人民公社化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尤为严重,改革开放至今这种“人治”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其中,“法治保障”是十八大的新增内容,从这几个字的变化来看,法治开始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并开始运用到基层社会治理当中,同时也反映了经过建国以来的多年实践探索,基层社会管理确实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一直存在法治与德治边界不清的问题。在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依法治理是不可或缺的,虽然不是最好办法,却是托底的安全线。法治不是无限扩张的,它是有边界的,尤其在处理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问题时,乡俗、情感、德治等方法可能更加有效,更加合理。所以说,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虽然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也应当与德治相结合,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应尽可能多采用德治、同时用法治来维护公平、正义,才能更有效的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结论

本文梳理了近三年关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相关研究:基层社会治理的概念,基层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实施途径这四方面。这些总结从理论上来说,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做了梳理,从实践上来说,使各个治理主体更加清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有更深层次的探索。

参考文献

[1] 商巍.《从管理到治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J].现代商业.2014年,30期.

[2] 陈顺洪.《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研究》[J].学位论文.2014年.

[3] 中国人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中国人百科全书·政治学卷[M]北京:中国人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

[4] 卢福营.《基层社会治理的政府创新应当法治化》[J].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

[5] 章再彬.《推进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对策建议》[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12月.

[6] 张新光.《中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及其启示》[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月 .

[7] 方世南.《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加强党组织法治建设》[J].唯实·发展要论.2014年,第12期.

[8] 赵鲲鹏,杜晓溪.《法治化背景下的乡镇治理研究述评与思考》[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9] 常文清.《关于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思考》[J]特别策划.2014年,第12期.

[10] 卢福营,应小丽.《村民自治发展中的地方创新》[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 - 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