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私塾的合法性与政府监管研究

[摘要]伴随着国学热与读经运动的开展,曾经一度没落的私塾开始复兴,并在当代成为体制内教育的一种补充形式。私塾中的家塾,由于我国未承认父母具有完全的教育选择权,而不具有合法性;家塾之外的私塾属于民办教育范畴,可视为具有形式上合法性,但实际上大多数私塾未获得民办教育办学许可,私塾内任教的教师也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是一种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民办教育“准机构”。但是考虑到私塾的客观存在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本文建议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使其有机会通过相关程序获得合法之地位。

[关键词]当代私塾;民办教育;合法性;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4-0113-05

中国是世界上私立学校教育最发达、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私塾与书院教育曾经是教育的最主要方式。虽然建国以后在传统私学向公有化改造的过程中,这种私塾教育一度发生中断,但在当代的社会教育实践中,由于对传统文化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并伴随着国学热与读经运动的开展,曾经没落的私塾开始复兴。现代私塾正以一种迅速发展的势头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而其作为一种民间教育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教育法规,政府又应当如何监管,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私塾的变迁与当代特点

中国古代与政府官学相区别的私学,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私塾”。过去的官学实际上等于是古代社会选官制度的一部分,真正意义上的学校教育,是由各种名目的私学实现的。在科举取仕的年代,私塾是传授文化知识、进行道德教育并且通向官场的重要教育场所,但是随着1905年科举制度的废除、白话文运动和新式学堂兴起,私塾日益走向没落。

20世纪50年代大学学科调整,1956年将义务教育写进宪法,基本上解决了适龄儿童的读书问题,但是体制内的教育课本使用的都是白话文,并且不再把传统文化作为必读经典,私塾成为体制外的存在,也随之慢慢的淡出人们的视线,仅有的私塾也以一种非主流的、民间的方式不引人注意地存在着。

近年来,私塾出现了复兴之势。当代私塾发展的重要背景是近年来兴起的“当代读经运动”。①这种读经运动直指正规学校教育的弊端,甚至试图完全颠覆学校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学校之外,一些家长开始尝试让孩子在课余时间读经;一些家长将孩子从学校接回家中,进行全天候的读经教育;还有一些热心读经教育的人士开办私塾对外招生,这些私塾和老私塾具有教学内容和形式上的相似性。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可以说在探索教育可能性的各种努力中,现代私塾是参与人数较多、实践理念较深入、社会影响较大的一种民间教育形式,并且得到很多家长的认同。今日的私塾教育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私塾的教育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从历史上来看,私塾是一家、一族、一村、一地就可以办起来的教育,学生上学方便、学费较少,更容易被人们接受;相对来说,官办、公办的学校要保持相对的一致性,教学的指导思想和方法不容易也不应该轻易地发生急剧的改变。而私塾由于上课的学生人数少,更利于因材施教,也可以根据当地的生产生活状况和习俗安排授课与放假时间,更具有适应性。虽然当代私塾的教育都是以儒家经典为主,但是几乎没有一家的思路和方法完全相同,他们甚至自编教材,呈现出多元化态势。

其次,私塾的经营都是自负盈亏。由于私塾所具有的私学性质,所有的私塾都是自主经营,由私塾创办人自己寻找资金来建立,如果经营不善,那么私塾的教育理念也无法得到良好地贯彻,私塾的主要收入就是来自于学费。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私塾,至少要包括场地费用、人员工资、教材教具、生活支出。因为现在的私塾多是全日制的,需要有教室和学生、老师的宿舍,因此需要的场地不小,考虑到费用问题,大多数私塾都是在郊区,私塾里除了教课的老师之外,还需要有生活老师,特别是年龄小的孩子需要更多的照顾。

可见,相对于现有的公办教育,私塾具有体制外的特性。从体制外来说,“现代私塾”在创办缘起上就有解决学校教育弊端的诉求。对家长而言,这种诉求是最为现实的考量。私塾也只有在某种程度上回应家长的这种诉求,才能获得长久发展的机会。因此,对学校弊端的不同判断以及不同侧重,将会影响到家长对私塾的认可,而不同私塾则会形成不同风格,与家长的需求相互激荡,这些是私塾的体制外性质的明显表现。

二、私塾的合法性分析

对于现代私塾的出现原因,或许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说:“是对现今学校教育的挑战,是对现今根深蒂固的功利教育、‘应试教育’弊端的讽刺和嘲弄,是不满现行教育体制的人们和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家长们的自助和自救,是将教育引向个性化、多样化的探索和尝试,是人们对教育体制改革失望后的无奈之举。”[1]这种说法有其道理,而本文的关注点并非私塾出现的原因,而是对这种已经出现并且持续发展了超过十年的民间教育形式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一)作为“在家教育”形式的家塾合法性分析

对于私塾合法性的分析,首先要区分不同的私塾形式,因为不同的私塾存在方式在法律上的教育性质并不相同。在过去,私塾一般分为家塾、族塾、村塾(亦称社学)、义塾、散馆。前四者都是由组织者(如族长、约长)延请教师。只有散馆是教师自行开馆,接纳学生。旧时私塾往往是一位家长教子读经,周围邻里积极响应筹办,然后又对外招生,可谓由家塾而村塾而散馆。[2]

关于家塾的合法性。家塾是私塾里规模比较小的一种形式,近年颇受关注的上海“孟母堂”就是一批家长自愿出资出力出房组成的家塾,这种家塾类似于国外听说的“在家上学”,即适龄儿童不去学校读书,而是由家长或者家长的朋友在家庭中自行教育。因此,对于家庭教育选择权的问题被放到了桌面上,即谁有权主导孩子的教育?这个问题的选项有三个:国家、父母、孩子。

第一种是国家主导的观点,很多美国当代政治和宪法理论家认为,父母个人的权利应该服从最重要的自由民主价值,或者政治意义上大多数人的决定。[3][4]第二种是父母主导的观点,认为父母具有指导和控制子女教育的宪法权利,把子女培养成为具有创造性的个人,具有责任感的公民。[5]第三种是孩子主导的观点,一些理论家试图赋予孩子最主要的权利,要求父母和国家让孩子接触不同的价值观和信念,来培养他们自己的价值观。[6][7]

基于以上三种观点,不同的国家法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在国际法里有《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规定,即:“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基础教育应该是强制性的……父母具有选择其子女所受教育类型的优先权。”《欧洲人权条约》则规定“每个人受教育的权利都不可剥夺……父母有权确保这类教育和教学符合自身的宗教和政治信念,国家应当尊重父母的这种权利。”这两大公约都承认了父母具有儿童教育权的优先权利,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在家上学的概念,实际上也是承认了父母有在家教育儿童的权利。

美国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允许家庭教育,并且尊重家庭教育选择权,支持家长为孩子选择除了公立教育之外的其他教育方式和途径。[8]而就欧洲的情况而言,根据各个国家在家上学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可将其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直宽容在家教育的国家,包括比利时、丹麦、爱尔兰、法国、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大部分州和英国;第二类是过去不允许在家教育,但是如今允许的国家,主要是奥地利;第三类是如今不再在法律条文上允许在家教育,但是似乎会允许个别情况的国家,包括西班牙、希腊、瑞士一些州、荷兰和德国。[9]

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选择权是怎样的呢?我国2006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里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这是对教育选择权的明确规定,即父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送孩子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延期入学都需要申请获批。当然,这里学校并非特指公立学校,也可以是民办学校,但是都必须是国家批准设立的学校,否则可被视为违反了教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而大部分孩子从公立学校转入私塾,都是父母方面的决定,因为孩子的年龄无法做出判断。这实际上形成了教育选择杖上的国家主导与父母主导的博弈。

教育选择权的含义包括选择教育场所、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等等的权利,对“私塾”教育以及现代家庭教育模式合法性的认同是保护家长教育权的重要方式。而我同对于孩子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要求无疑是对教育场所和方式的限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规定是国家对父母教育权的侵害[10],因为在现有的义务教育体系下,作为家塾或者在家教育形式的存在,并不具备合法性。而家塾之外的私塾形式是否具有合法性则还要进一步探讨。

(二)作为“民办教育”而存在的私塾合法性问题

2006年,由于媒体持续关注孟母堂事件,质疑私塾的合法性,当年11月28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表示,义务教育以外的各类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申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程序批准也可以办。这一回应被看成是国家五十多年来首次对于私塾合法性的承认,但很明显,首先,这一回应并未承认现有家塾与在家上学的合法性;其次,家塾之外的绝大多数私塾也都并未依循民办教育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即便申报也无法获得批准。

私塾的存在,不论是因为家长的责任感,还是民间团体的职责,或是教师自身的生存需要,其产生皆来自民间,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仆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从这个定义上来说,私塾当然是属于民办教育的范畴的,即非国家的社会力量办学,但是绝对多数私塾并没有依法取得办学许可。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这样首先就把家塾排除在外,之后第十二条到第十六条规定了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与审批流程,之后第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而现实的情况是绝大部分私塾还是处于办学的灰色地带,由于私塾自身规模都不大,基本上是有一些孩子就开始教学,没有太多的资金,也无法拿到相应的办学许可证。此外,私塾还有很多地方与法律规定不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很多家塾甚至私塾就是家长共筹产生的。

而如果是正规的民办学校,那么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这些在私塾也都是做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