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2019年12月6日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夯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层基础,奋力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中共四川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体会议结合省情实际,着重就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进行了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统领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

(一)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决定,聚焦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深刻回答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为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基层是国家治理的最末端,也是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关键在基层,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量任务在基层,推动各项政策落地的具体工作在基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紧紧依靠基层、聚力建强基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基层治理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为做好新时代基层治理工作明确了思想指引、提供了根本遵循。四川是全国人口大省、经济大省、农业大省,既有类型多样、发展差异明显的广袤乡村,又有超大城市和一批快速成长的大中小城市,还有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第二大藏区和唯一的羌族聚居区。当前,我省正处于转型發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城乡形态深刻重塑、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时代背景,基层治理任务十分繁重。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演进趋势的系统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大举措,是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的有力保障,意义十分重大。

(二)把握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建设为引领,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建机制、提能力,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构建新时代四川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奠定坚实基础。

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基层治理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尊重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促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精准实施服务供给侧改革,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依法治理、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着力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政策性问题,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治理与发展相结合,从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出发,用发展的思路和办法解决基层治理痛点堵点难点,以基层之治破解发展之困,推动高效能治理与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实现活力和秩序相统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21年,全省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各类组织关系更加清晰顺畅,基层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基层治理能力持续增强,在城乡基层治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全省城乡基层治理制度更加完善,基层治理效能显著提升,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深入推进现代乡村治理制度改革

(三)完善村党组织领导村级治理体制机制。落实村级各类组织职能定位,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

健全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级各类组织的机制。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到下一轮村“两委”换届完成后总体实现“一肩挑”,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提名一般应当是党员,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提倡村群团组织负责人、正常离任村干部等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党组织提名推荐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负责人。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党组织研究决定机制,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

(四)稳步推进村级建制调整改革。着眼于优化整合资源要素、推动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把村级建制调整作为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的重大改革。出台全省村级建制调整改革指导意见,建立省级指导、市(州)统筹、县为主体、乡镇实施的推进机制。综合考虑地理特点、历史文脉、交通条件、发展水平、产业功能等因素,按平坝村、丘陵村、山地村、地广人稀村等不同类型,制定村人口规模和幅员面积参考标准。坚持顺向调整、中心集聚、群众认可、依法稳妥的原则,科学调整村级建制,较大幅度减少全省村级建制数量,优化村布局,培育一批中心村、重点村和特色村。妥善处理调整前后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