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报关单改版

4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8号公告,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要求,公布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具体修改内容。

此前,海关总署对外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于2016年3月30日起开始执行。

28号公告修订内容

据了解,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28号公告,此次修改4种单证,分别是: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其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内容为,删除原报关单上“征税比例/结汇方式”、“批准文号”、“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收/发货人”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报关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报关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报关单右上角。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修改内容为,删除原备案清单上“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区内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区内收/发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备案审核”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备案清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备案清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备案清单右上角。

20号公告修订内容

20号公告针对海关总署于2008年发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进行了再次修订。相对于此前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本次修订补充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调整相关栏目名称和申报声明,如原“经营单位”和“区内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原“收货单位”和“区内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调整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等。二是删除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栏目,如:“结汇证号/批准文号”、“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等。三是新增栏目:包括“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并对新增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四是对调整栏目的填制要求进行规范,如:“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等。五是调整单个报关单允许申报商品项目数量:上限由20个调整为50个。

为何修订

谈到海关此次修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能达到的目的,安永北京间接税团队合伙人田舒称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根据时代的发展,调整相关申报栏目以符合现阶段的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要求;二是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三是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四是对2008年以来散落在各个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进行整合汇总。

田舒认为,总体而言,此次修订栏目中不少是对落后于现行形势和监管需求的内容所作的更新调整和规范补充。但对于其中的新增申报栏目,特别是以下三项需要确认并填报“是”或“否”的栏目,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给予更多关注。

·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中国海关对“特殊关系”判断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16条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税务机关对于特殊关系(亦即关联关系)的定义相比,《审价办法》对于特殊关系的认定条件较为宽泛。基于该办法,相当比例的跨国企业的跨境交易,从海关角度而言,都可以被认定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海关系依据《审价办法》的第17条和18条来判断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如企业此前已被相关海关认定特殊关系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并已经对申报价格进行调整的或已形成年度补税机制的,在今后报关时,该栏目应如何填写? 又如,上述企业今后发生申报口岸变化的,在新口岸申报时,该栏目又应如何填写? 再如企业自行评估认定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但在通关环节、事后核查/稽查过程中,被海关认定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并对进口申报价格进行调整的,此前的申报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申报不实,而涉及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但如果企业能够出具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时,其处理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 在填制报关单环节确认“是”或“否”之前,以上诸多问题都需要仔细考虑和评估。

·是否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实付/应付)

根据《审价办法》,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只有符合相关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应税项目,并进行相应的完税价格调整。因此,企业在此处填报“是”应并不意味着该特许权使用费即全部或部分应税。但是,特许权使用费一直是海关重点审核的项目,企业在填写答案之前,可能需要审慎考虑,是否应该对特许权使用费应税与否进行甄别。

针对本次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修订调整,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称,企业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并积极认真的应对。开展以企业为主体的事后审核和稽查,是今后时期里中国海关的工作重点,而本次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修订,正是为了配合今后的事后稽核所做的调整。“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要素被纳入申报项目,在通关环节即进行了证据固定,申报的准确与否,或将直接影响到之后海关的相关处理意见。”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