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农村金融的稳定直接影响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的增收,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关系到国家对“三农”政策的落实。探讨农村金融服务,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据农业部统计资料:2004年中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近15%,但农业在整个金融机构占用的贷款余额不足6%。中国农民和农村企业从正规渠道获得的信贷支持不足30%。整个农村经济资金长期短缺,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的扩大再生产。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撤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下网点撤并力度较大,金融网点的大量撤并,在使银行业机构取得减少成本和降低风险的同时,也带来农村金融服务的弱化,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种弱化影响日益显现。2005年末,全国银行业机构网点约17.5万个,平均每万人1.34个,而农村银行网点仅为2.7万个,平均每万人0.36个。全国平均每万人金融服务人数,城市为43人,县及县以下为11人,行政村平均不到1人。在金融产品方面,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只能提供基本的存、贷、汇“老三样”服务。

(二)农村信用社负荷沉重,风险防范机制弱化

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稳定的金融支持,而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极为欠缺,其风险表现在:一是农村信用社负荷沉重,资本不足。由于历史及诸多因素,我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偏高,有的地区不良资金率甚至达到了60%,由于历年的资金消耗,资本没有渠道进行补给,其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甚至为负数。二是农村信用社缺少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难以抵御当前的农村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尤其是在浮动利率制度下,由于没有建立科学的风险定价机制,缺乏贷前对贷款人偿还本息能力的充分评估和贷款利率的合理定价。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存在着很大的资产风险。三是农村信用社面临宏观调控和微观深化改革的双重压力,综合因素作用下,超负荷经营现象加剧。

(三)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大量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

据资料显示,全国每年从农村流出的资金达六千亿元之巨。农村剩余资金的持续流出,一定程度上恶化了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以2005年为例,为农村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共从农村转移了1.87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邮政储蓄,从农村吸收了约4.14万亿元人民币存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全部存款,邮政储蓄存款的65%),2005年底仅邮政储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余额达到8839亿元,这些资金全部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再加上一些地区财政支农资金的被挤占挪用现象,名义上的支农资金实际不能到位,使得大量的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建设、非农产业等其他领域,造成农村金融资金的大量外流,导致农村经济发展的严重滞后。

(四)非正规金融发展迅速,民间借贷风险难测

由于正规金融供给有限和农村资金的严重缺乏,导致农村非正规金融——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根据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数据,2003年观察点农户来自银行、信用社的贷款仅占年末借入款的19.27%,占年内累计借入款金额的36.09%。从局部的数据来看,部分地区的农村民间金融已有相当规模。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民间借贷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较高,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

二、制约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因素的分析

(一)理念落后是制约农村金融服务的根本因素

农村金融机构多数把服务简单理解为办理存贷款业务,没有形成银行、农户、小企业共生共赢的局面,创新理念、体制和业务成为提高金融服务的“短板”;服务的落脚点局限在抢占市场份额的粗放型扩张,忽视了服务水平的提高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金融创新不够是制约农村金融服务的关键因素

面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日益增长,农村金融仍维持“存贷汇”老三样,服务功能不全,未能拓展代理保险、代收代付、理财咨询等中间业务,未能帮助农民改进理财观念和消费观念。贷款方式单一,未能给贷户提供管理和信息上的服务。资金结算不畅,连接城乡的农村信用社还未在全国实现资金存取的通存通兑,而网络健全的国有银行纷纷从农村撤消大量机构向城市转移。

(三)体制束缚是制约农村金融服务的内部因素

目前,受经营体制和发展规划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面临业务规模收缩和短期效益考核的压力,要按照市场化运作,而一些农村地区不完全具备市场化运作的条件,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要求与农村银行机构经营商业化的矛盾,直接影响了农村银行业机构提升金融服务的主动性。

(四)政策欠缺是影响农村金融服务的环境因素

农村金融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级政府、财政、税收等许多职能部门,需要统一规划研究、出台系统的支农政策,以形成推动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合力。目前银政、银企存在“条块”矛盾,也使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存在矛盾,增大了县域农村金融服务的协调难度,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平衡和优化。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对策

针对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在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一)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创新是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动力,是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农村金融机构要更新金融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注重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效率和质量。积极推进机制创新,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交易电子化、金融产品多样化和金融服务个性化的发展趋势,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力。要积极构建符合审慎信贷投放新模式,改进授权授信机制,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贷款差别定价能力。鼓励和支持建立金融产品交叉销售机制,开展金融产品交叉销售。改进“三农”政策性金融项目运作机制,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度,做到引导投向、锁定风险、正向激励、持续发展。要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机制,大力推广和发展农村各类“联保”模式,积极尝试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循环贷款,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宅基地、经济林权、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方法,探索建立农村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联动机制,降低信贷交易成本,抑制交易风险。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农信社要以“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在改革中求发展。加快农信社改革,增强农村信用社自身营运能力和资金实力,通过货币政策的窗口指导,引导农信社牢固树立为现代大农业服务的思想,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和层次,在继续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想方设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方面的资金需求,积极向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一是积极探索大额农贷的管理发放办法,大力扶植农村种养加大户,发展农庄经济,加大对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农产品精加工的投入力度,把资源优势、区域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二是探索农用生产资料贷款和农民工打工创业贷款,发放大型农业机械贷款、农民经纪人流动资金贷款、私营企业贷款等,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三是组织金融机构联合发放支农银团贷款,共同培植当地大型的农业产业集群,在支持农业产业化进程、拉长产业链条中寻求新突破。实施“公司+农户+市场”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支持有特色、有销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构建大规模的产业带,使农民从传统农业向高效农业、订单农业转化,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换代。

(三)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

积极建立资金均衡机制,减少农村资金外流。一是建立金融机构考评制度,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农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税收减免的方式把商业银行引入农村领域,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将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以建立起农业投入稳定增长的可靠资金来源机制。二是建立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机制,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的支农作用。建立起邮储资金回流机制,必须注重以下三点:第一,邮政储蓄银行应尽快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尽快开办针对农户的小额信贷、微小企业贷款等业务,尽快向“三农”提供直接资金支持。第二,邮政储蓄银行要与农发行、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全面开展业务合作,提高支农服务水平。第三,保留农村邮储网点,通过完善功能,充实业务,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避免国有银行撤并基层网点导致的农村资金外流现象的再度发生。三是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的比例。为了减少农村资金流失,可结合金融市场准人制度的改革,把其他金融机构推入或引入农业或农村领域,调整商业银行的分布结构:凡在县城及以下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必须达到其吸收存款额的一定比例,以减少农村资金外流。

(四)规范非正规金融制度,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的发展,采取政府辅助、政策引导的模式,解决其问题。至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问题,关键还在于政府部门为其提供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和市场约束机制,并给予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和发展空间,极大地提高整个农村金融产业运行的效率。第一,建议制定民间金融管理法规。应当以立法方式赋予民间金融相应的法律地位,对农村民间借贷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在有效保护农村合法的借贷活动的同时,打击高利贷和从事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地下金融活动。第二,合理整合农村民间金融。从现实出发,在逐步利率市场化基础上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合理整合,为农村民间金融提供合法载体,应是可以考虑的基本选择。一是允许创建农村民间银行,将农村游离资金纳入其中进行规范化管理。二是依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吸收农村内部闲置资金,促使农村民间借贷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各项政策,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政府的各项政策,要积极服务农村金融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第一,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税收支持。可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3%的营业税,部分金融机构,如小额信贷公司和农业保险公司,可考虑免征营业税,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也可在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第二,建立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扶贫资金,可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比例担保。第三,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三农方面的积极作用。改变由专门的金融机构提供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做法,即取消农发行作为专门的涉农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地位,将对机构的补贴转为对财政部确定的涉农业务的补贴,由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性机构与政策性机构,共同或竞争开展涉农政策性业务。

金融生态环境是一个地区信用环境、投资环境的重要标志,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不断优化投资环境、社会信用环境、司法环境和政策环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作者单位:淮北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