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BO适用范围及目标企业特点


  LBO的合理性。LBO的合理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于收购集团来说,由于LBO采用了债务融资方式,因此它十分适合于那些资金不足而又急于扩大生产规模的优势企业;(2)对于银行来说,由于收购方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借入收购所需资金,待收购成功后再发行债券偿还贷款,用目标公司的未来收益偿还债券本息。因而其贷款的安全性有较大的保障,银行比较容易接受贷款申请;(3)对于投资银行来说,采用LBO方式时,往往需要它为收购集团提供桥式贷款融资,因此,投资银行在LBO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LBO方式的适用范围。由于LBO方式以债务融资为主,企业债务比例非常高,债务负担沉重,因此LBO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债务承受能力和安全偿债能力。可见,LBO模式并非适用于所有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LBO模式主要集中于零售、食品、纺织、服装和饮料行业,这些行业的需求收入弹性和增长潜力都较小。进入90年代,高科技产业逐渐成为LBO市场的热点。1999年6月至2000年6月,高科技产业LBO交易金额达到110亿美元。与80年代以前的LBO以经营费用和投资支出削减、资金重新分配及业务重组为主的策略不同的是,90年代中期以来的LBO重点关注未来的增长潜力及其投资机会。
  LBO目标企业的特点。KKR规定,LBO目标企业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具有比较充足且稳定的现金流产生能力;(2)企业管理层在企业管理岗位上的工作年限较长(10年以上),经验丰富;(3)具有较大的降低成本、提高经营利润的空间和能力;(4)企业债务比例较低。经研究表明,公司强有力的经营管理是杠杆收购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通常在收购实现后,收购集团会以股票期权或权证的形式向管理人员提供基于股票价格的激励报酬。管理人员(不包括董事)所持的股份数量会不断增加,一般要高于30%的水平。当然,管理人员受薪酬激励而产生的动力再大,如果被收购公司没有适当的资源,收购者也无法实现预期的目标。美国的实证研究表明,使LBO交易达到预期目标的目标公司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负债较少;(2)公司价值被低估;(3)目标公司在同行业中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可以在未来产生充足而稳定的现金流;(4)必须有大量相对没有拖累的资产用于抵押;(5)被成功杠杆收购的公司大部分来自于成熟产业,虽然经营业绩比较稳定,但增长潜力较小。
  KKR在LBO/MBO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1)担任财务顾问;(2)投入自己的资本,本身也是所有者(Principal),成为其中的一个合伙人,与参与LBO股权投资的其它有限责任合伙人(通常是机构投资者)共担风险;(3)作为LBO股权投资团体的监管代理人(Agency)。通过MBO,被并购公司的管理层拥有了一定股份,因此KKR深得LBO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LBO股权投资者对其充当财务顾问角色和投资监管代理人的信任。KKR的收益也来源于投资银行服务、投资合伙人和投资监管代理人等三个方面。例如,作为投资者监管代理人,KKR收取1.5%的投资管理费,此外还收取1%左右的融资和交易安排费。KKR的优势是从财务角度来分析企业,了解企业产生现金流的能力,从而判断企业承受债务的能力,最后选择能够控制企业现金流来偿还债务的管理人员。一旦LBO交易完成,则企业成败的关键就取决于日常的经营管理,但KKR并不参与LBO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工作。
  20世纪80年代统治LBO债务融资活动的Drexel公司因破产而不再参与LBO市场。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以及LBO经营者(如KKR)等在恢复传统LBO优点的同时,还进行了制度创新。例如,有些LBO交易结构允许交易后10年内不支付债务本金,以减轻立刻改善经营业绩和出售资产的压力。此外,LBO市场还出现了二级市场。在LBO 二级市场中,初级LBO公司经收购重组后,可以出售给另外一家LB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