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中的运用和探索


  摘 要: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自主性、平等性、启发性、创造性等特点的教学方式,案例、案例教学的模式丰富多彩,教师在应用中应有所选择,切忌滥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基础知识 特点 模式 问题
  
  《法律基础知识》课是一门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相配合,在高校非法律专业中开设的必修课,目的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然而,《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几乎覆盖了法学专业的所有主干课程,课时少,实践性又强,如何教好这门课程难度很大。如果按传统的“满堂灌”讲授法进行教学,学生肯定感到抽象、乏味、反感,学习积极性不高,开设这门课的目的也无法实现。笔者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认识到,案例教学法不失为理想方法之一。
  
  一、案例教学法及特点
  
  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20 世纪末介绍到我国。《法律基础知识》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中,采取结合较为典型的司法判例,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分析、研究和学习,从而达到对法理和法律规范认识和了解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目前已在我院《法律基础知识》课中广泛应用,深受同学们欢迎,因为它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第一,它是一种形象、真实、生动的教学方式。传统的教学方式,重点放在讲含义、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内容上,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地完整地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较少鼓励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提出挑战和怀疑。因此,学生上课忙于记笔记,下课忙于背笔记,成了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学生理解和运用能力都很差。案例教学法以案说法,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深奥的法律知识变得通俗易懂。例如,在讲《刑法》时,我是先给同学们播放了一个“助妻安乐死”的案例:王某的妻子李某,由于全身瘫痪,生不如死,因此有了自杀的念头,自己曾多次自杀,但在家人的及时抢救下活过来了,但要死的念头,她一直没有放弃。一次丈夫王某受伤要住院治疗,李某又向丈夫王某提出要结束生命,王某考虑到自己住院后,妻子没有人照顾,实在可怜,于是同意了妻子的要求。由妻子李某口述,王某代书写了一份遗嘱。王某将买好的两瓶安眠药交给了自己12岁的儿子,让儿子拿药给母亲李某吃,李某吃了100多片安眠药,躺在床上静静离开了丈夫和儿子。结合案例我给同学们提出了以下问题:你是如何看待李某死亡这件事的?王某对于李某的死亡是否有责任?为什么?他们12岁儿子行为又应该如何看待?为什么?让同学们先进行判断,在分析、讨论问题的过程中就自然而然地将犯罪基本原则,犯罪的构成条件等《刑法》主要内容引出来了。形象、生动、真实的案例,立刻把同学们的注意力吸引到课堂教学主题上来,通过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同学们会自觉地去思考什么是犯罪,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构成条件等等理论问题,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学生对法律知识由具体上升抽象,由个别扩展到一般,依法办事理念渐渐在学生心目中保留了下来。
  第二,它是一种主动、开放、创新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活生生的案例,现实的问题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都调动起来。例如在讲“助妻安乐死”的案例时,同学们不仅积极主动地去寻找教师提出的问题答案,同学们还会围绕“安乐死”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思考,比如,我国法律为什么没有允许安乐死?如果法律允许安乐死,王某还会是犯罪吗?国外的法律允许安乐死吗?我如果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样办?等等。学生的争论、质疑、提出的新问题、新观点,不断刺激学生求知的欲望,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也激发教师的科研灵感,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第三,它是一种民主、平等、和谐的教学方式。传统的“注入式”、“填鸭式”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中心地位,教师教什么,怎样教,完全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学生喜欢什么,需要什么,关心什么,教师很少去了解和关注,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是领导和服从关系。现代教育理论强调“以人为本”,实行案例教法正符合这一思想,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学生成了课堂中真正的主角,教师在选取案例的过程中除了认真研究教材外还要了解学生,把握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和知识背景,因为只有这样,选出的案例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平等的讨论、自由的辩论,使大家在民主、平等、和谐氛围中对相应法律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引导大学生自觉地去知法、学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第四,它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式。马克思主义认为:“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况并根据现有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1]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基础知识》课的教材,存在一种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教材上讲的理论知识和现实问题不搭架,理论学习后,学生还是不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案例教学法拉近了理论和实践的距离,弥补了教材中这一缺陷。在学习理论的过程中,同学们的各种能力得到提高。
  
  二、案例教学法的模式
  
  案例教学法的形式类型多种多样。目前,在我国高校《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中,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模式:
  (一)课堂讨论模式
  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在课堂中交给学生讨论的模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讲授新课之前交给学生,并提出问题,让同学先研究分析。这种方式教师最好要求同学做好预习准备,以免学生在讨论时走题。二是在讲授新知识的过程中提出来供学生讨论。三是在讲授完某一新知识后交给学生,让学生运用刚学过的理论分析案例,巩固已学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目前,《法律基础知识》课的教学,绝大多数学校采用的是上大课的形式,为了避免讨论课只是少部分同学参与的局面,教师可以将全班的学生分成若干组,先进行小组讨论,然后再在全班讨论。讨论过程中教师要适时地引导学生抓住主要问题,鼓励学生从不同的多角度思考。案例分析结束后,老师应及时做出有针对性的点评,肯定学生的优点和长处,指出学生需要改进的地方,并阐明正确的观点,遇到目前学术界还存争议的问题,教师也应该亮出自己个人观点供学生参考。
  (二)旁听审判模式。
  目前高校开设《法律基础知识》课的定位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大学的法律基础知识课一般只安排了20学时,而这门课程不仅包括了社会主义法学基本理论,还几乎涵盖了全部部门法知识。在短短的20个学时里,要想让学生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无疑缺乏可行性,更不要说培养起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基础知识》课应把培养学生的法情感,对法律的认同、尊重、热爱和信仰作为自己核心任务。心理学研究认为,态度是一种心理和行为的倾向,它形成的核心因素是价值,即人们对事物的态度往往取决于事物对他的意义大小。所以,要想培养起学生对法律的积极情感,就应让学生亲身感受到法律的价值,旁听审判这种案例教学模式,正好符合这一特点。让学生走出课堂,来到法庭旁听审判,通过旁听法庭审判活动,让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感受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意义。观摩结束后,教师可要求学生写一个旁听体会,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
  (三)模拟角色模式。
  模拟教学是一种情境式教学方法,通过学生自己扮演各种角色,点燃起学生兴趣的火把,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从而调动起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模拟教学模式分两种:一种是模拟法庭模式,通过让学生自己扮演各种诉讼角色,掌握实体法的运用方法,了解程序法的重要性。一种是模拟案情模式,通过学生自编、自演小品的形式进行普及法律知识,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这两种形式安排在学期末比较合适,因为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学生对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已经有所了解和掌握,也有一定的法律修养,操作起来也比较得心应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