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标准探索


  摘 要 本文以分析我国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现状为切入点,对我国声音商标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提出声音商标的四分法,为在我国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给予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四分法 人声 非人声 声音商标
  作者简介:呼晓慧,西北大学2016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49
  一、研究背景
  自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来,声音商标的合法地位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较晚,目前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现状不是很理想。
  二、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现状分析
  从2014年5月1日新的《商标法》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近四年,在此期间,全国共有659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但是仅有26件声音商标注册成功,成功率仅3.95%。
  成功注册的26件声音商标中,权利人方面,奥誓公司有6件,诺基亚公司有6件,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有3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英特尔公司各2件,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宝马股份公司各1件;在国籍方面,中国的声音商标仅有6件,而国外的声音商标高达20件;行业方面(国际分类),26件中第9类科学仪器有6件,第38类通讯服务有5件,第41类教育娱乐有4件,第42类网站服务有3件,第35类广告销售、第12类运输工具各2件,第45类社会服务、第28类健身器材、第25类服装鞋帽、第5类医药各1件;时间方面,26件中有22件是2014年申请的,有4件是2015年申请的。平均注册时间为两年零三个月,其中最短时间是一年零两个月,有两件,最长时间达两年零十一个月,仅有一件。
  从上述数据可知,目前我国的声音商标起步状态不是很理想,成功率十分低,注册成功的中国企业少。在这26件中,科学技术方面的声音商标占比达到53.85%,类型十分集中。申请注册的时间大都集中于声音商标正式纳入商标保护范围的2014年,平均注册时间较长,最短的也需要一年零两个月,超过最短理想时间12个月。对于我国声音商标的申请注册现状这么的不理想的情况,本文认为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可以考虑,一是由于声音商标历史尚短,所以它的审查标准尚不明晰,即我国有关声音商标的制度存在问题;二是申请人不知道怎样的声音才能够达到声音商标的标准,即申请人对声音商标的标准的认知存在问题。
  三、声音商标显著性分类标准分析
  (一)声音商标的初步分类
  本文初步将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標分为四种类型,即音乐性、语言性、固有性以及单调性声音商标。在本文所统计的659件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中,除了有7件正在等待受理,音乐性声音商标有522件,其中26件注册成功,仅占4.98%,78件正在等待实质审查,它的分类包括单纯的乐曲即由钢琴演奏或由其他形式直接演奏出来的音乐,和歌唱类音乐即有人声演唱的声音,比如人声歌唱“良品铺子”品牌名称以及演唱歌曲等,还包括有曲调的科技音效等;语言性声音商标有50件,等待实质审查的仅有1件,它的分类主要包括人声朗读的声音,比如“泰式鲜榨椰汁,喝点好的”等,没有音乐的元素;固有性声音商标有18件,等待实质审查的有5件,它的分类主要包括自然界或生活中本来就有的声音,比如小孩喷嚏声、汽车引擎发动机的声音等。单调性声音商标有62件,全部被驳回,它的分类主要包括单字或者简单没有意义的重复的声音,比如“诶”“咔咔”等。
  总之,在这四种分类中,音乐性声音商标最多,多达79.21%,而且也是唯一注册声音商标成功的类型。说明音乐性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还是较高的。要想成功注册声音商标,还是主要要以音乐为主,因为富有旋律的声音更容易在别人的听觉中留下印象。同时,语言性声音商标申请的数量也比固有性声音商标和单调性声音商标的要多。
  (二)声音商标的深度分类
  通过上述的声音商标的四种类型的划分,可知,固有性、单调性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相对比较弱,音乐性、语言性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相对比较强,本文将音乐性、语言性声音商标再进行一个细致的划分。首先,将音乐性声音商标以有无人声划分为纯音乐形式和人声伴乐两种类型;其次,纯音乐形式的声音商标以编曲的复杂程度不同划分为创造性、简单性声音商标两种类型;然后,人声伴乐的声音商标类型与语言性声音商标共同构成了人声为主的声音商标,而创造性、简单性、固有性和单调性声音商标共同构成了非人声为主的声音商标。
  简单来说,就是将声音商标做了一个更加细致的划分,比之前述的四分法,固有性、单调性声音商标直接一一对应非人声固有性、非人声单调性声音商标,更加细致的部分主要是将音乐性和语言性声音商标做了一定的区别和融合。即首先将声音商标分为两类,即人声为主和非人声为主的声音商标。人声为主的声音商标是突出以人声所表达的内容,包括纯人声朗读和人声伴乐两种类型;非人声为主的声音商标是指单纯以乐曲或者简单音调为主的声音为内容的声音商标。其次,将非人声为主的声音商标划分为四类,即创造性、简单性、固有性和单调性声音商标。划分的标准可以简单概括为,创造性声音商标主要是指纯音乐形式的、独创的、内容在两小节以上(不包括两小节)的声音商标;简单性声音商标是指同类、两小节以下的声音商标。固有性声音商标和单调性声音商标与前述四分类中无差别。对于非人声为主的声音商标,不适合适用固有显著性的标准,可以考虑其声音的独特性,虽然不是绝对,但是越是独特性低的声音商标在其申请注册时,不仅要证明“使用”的情况,还越要更大力度地证明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创造性、简单性、固有性和单调性声音商标,他们所具有的独特性是依次递减的。同时,将人声为主的声音商标按照人声的内容不同划分为创造性、任意性、暗示性和描述性声音商标,其实这种类型的声音商标就是将文字表达转化为声音形式,判定标准其实是可以适用传统商标的标准,所以对于人声为主的声音商标,可以适用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的双重标准,对其声音所包含的文字内容的固有显著性的大小,可以以创造性>任意性>暗示性>描述性的标准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