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主导产业模式的服务交易民法调整研究


  内容提要:服务业主导产业模式标志社会进入追求生活质量阶段,民法应通过制度创新对此做出回应,以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制度性解决。本文基于服务交易连通生产与消费环节的特点,提出了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并存同一交易下如何调整的新问题。服务接受者对服务业者存在严重的交易依赖,服务业者应坚持与商品交易不同的商业模式,即在坚持服务业内含的伦理约束下追逐营利。服务合同应在民法典编撰中实现有名化,重点通过规定服务业者义务的立法形式,维护服务接受者在服务交易中的信赖。
  关键词:贯彻十九大精神;服务交易;商业模式;服务合同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17)12-0011-10
  一、服务业主导产业模式对社会的影响
  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已经形成服务业主导的产业结构,服务业内含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因子,若不能通过法治方式促进服务业独具的价值因素的有效释放,会导致服务业发展中经济逻辑与价值追求间的背离,单纯市场引导下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趋向难获价值性抑制,伴随产业结构变迁的或将是社会主要矛盾的不断深化。故研究服务业主导产业模式下服务交易的民法调整问题,虽直接体现为民法典对现代社会的积极回应,但深层意义则在于,其着力实现民众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间的关系改善,旨在通过民法努力推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制度性解决。
  我国产业构成中,2013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467%,首次超过第二产业44%的占比。其意味着,中国经济正在由原来的工业主导型经济向服务主导型经济转变,这种趋势将对中国经济增长、就业以及各个方面带来深远而持久的影响。这一态势得到了持续且稳定的发展,到2015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已经超过GDP总量的50%以上,标志我国产业结构发生本质变化。服务业伴随着人们从满足于生存转向追求生活本身而蓬勃发展,对现代生活方式的追求成为推动服务业发展的驱动力,与其他产业驱动力相比,更具本源性。其突出表现在服务业支出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持续放大,驱动消费与推动服务业健康发展成为一体两面。就我国居民生活消费情况观察,恩格尔系数呈现逐年走低趋势①,但“旅游恩格尔系数”②则呈逐年走高的趋势(张祖群,2011)。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自2009年以來,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交通和通信消费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始终保持在10%左右,人均文教娱乐服务消费支出的占比始终维持在85%以上。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把人类需求分成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五类,据此形成不同的消费者市场。上述数据表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已经摆脱以维持生存为目的的需要层次,向着以自我实现为追求的更高需求层次迈进。我国服务业的大发展是现代生活方式驱动的结果,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现代化的需要。现代网络技术对包括交易方式、生活方式等社会生活诸领域产生全方位影响,对这种影响的接受甚至超出实际收入水平增长的承受能力。网络、计算机与人的日常生活须臾不可分离,基于“留在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推动人们对服务业的需求;尤其青年人在现代生活方式创新中发挥的引领性作用,在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上发挥代际的逆向拉动,成为推动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二是城镇化的需要。我国城镇化正处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提高到2014年的548%,年均增长达1个多百分比,每年有近1559万人成为城镇常住人口,而这一期间全球城镇化率年均增长只有约041个百分点(易信,2016)。我国城镇化发展需要从“重视非农化的城镇化”过渡到“重视市民化的城镇化”,促进进入城市的农民工逐步市民化和实现社会融合,推动生活方式变化和消费发展(尚虎平和高玲玲,2016)。三是老龄化的“需求效应”亦很明显,“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偏好服务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大,会使整个社会的服务需求增加,对服务业发展产生推动作用”(陈为民和施美程,2014)。
  服务业主导的产业结构,并不是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之外新兴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既是工业结构调整和水平升级的产物,反过来,现代服务业发展又将反哺工业,促进产业内部结构调整和水平升级”(王可侠、彭玉婷,2017)。服务业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发展领域:一是传统服务业的升级。以餐饮业等为代表的传统服务业,属实物或者劳务交易,法律上呈现出以买卖为主要形态的交易模式,服务只是交易的附带性成分。现代社会中传统服务业凸显服务之特质,通过服务环境、服务方式等方面的变革实现产业升级,服务在法律上具有区别于商品的独立调整价值。二是传统产业的服务业转向。服务作为一种经营形式和消费需求方式,是其他产业延长价值链的重要体现,该特点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均有体现。“在城市化、工业化持续推进的背景下,为解决农业产业化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应重视将服务业嵌入到农业产业化体系中,以服务业推动农业现代化模式重塑”(刘奕和夏杰长,2014)。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融合发展亦是现代制造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夏杰长、倪红福,2016)。但我国由于垄断行业改革不到位、专业化高水平人才不足、社会诚信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难以与制造业融合互动发展,远未形成促进制造业升级的服务支撑体系,影响产业竞争力的有效提升(杨玉英和郭丽岩,2009)。三是现代服务业。主要是与现代经济发展形态相适应,且与信息、网络等现代手段相结合的新的服务业领域。
  服务业主导产业模式引致社会发生深刻变化,促进以消费者增进权益目标的实现,既能够最大限度刺激需求,又实现人现代生活方式的转变。工业主导产业结构中,不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正面临巨大挑战,“到19世纪中期,法律制度以农民、工人、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对无力的群体的利益为代价,以有利于商业界和工业界的方式重塑了。法律不仅确立并维护了经济与政治权力的再分配的规则,而且,在社会的其他任何一个领域中,只要可能,法律都积极促进不利于社会最弱势群体的财富再分配”(霍维茨,2005)。服务业以消费者为主要交易对象,内含满足消费者服务要求的本质,与工业主导产业结构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法律价值上的冲突,若法律制度不做相应调整,伴随服务业发展的将是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加深。“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商人行为模式与普通市民的生活关系之间会明显不同”(近江幸治,2015)。服务业主要是社会分工深化后带来的专业化问题,相比于商品需求,接受服务属消费者享受型、个性化的高端需求,这种需求并不完全是消费者的主动性选择,甚至绝大多数是现代社会发展推动的结果。罗斯托提出,以公共和私人服务业(主要指生活服务业和城市、城郊建筑业等组成)为主的主导部门综合体系,表明经济成长阶段已经进入了“追求生活质量阶段”(董瑞华和傅尔基,2001)。在这个阶段中,现代技术不再被用来生产有形商品,而被用来改善生活质量的服务,不仅使人们生活得舒适、安逸,而且在精神上树立新的“价值标准”,为新的“理想”、“目标”而奋斗(董瑞华和傅尔基,2001)。产业结构高级化必然带来社会利益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变化,工业革命极大改变交易结构和市场秩序,社会阶层的分化呈现前所未有的特征,行政管理和国家控制的实现方式亦有变化(夏小雄,2012);加快服务业主导的经济转型,亦有助于提高劳动者报酬、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形成利益结构和社会结构优化的新常态(迟福林,2015)。若不能辨别出服务业改善市民生活关系这一特质,就会使市民生活或者被淹没于交易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中,或者被异化为交易关系本身,社会结构调整也会丧失产业结构高级化带来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