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 要 作为民法中最为基本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遵从诚实和守信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行使自身的权利以及履行社会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细则是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人要秉着诚实、公正、守信的原则参与诉讼活动。该原则是基于诉讼活动中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现实需要,是有效防止诉讼活动中出现恶意诋毁行为,并能弘扬道德风尚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 内涵 功能 适用
  作者简介:韩恒,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42
  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诚实守信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必然产物,是衡量国民素质的有效尺度。该准则也是坚决贯彻依法治国行政理念的道德准绳,是推动法治社会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条件。这一准则不仅在中国适用,而且也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直接的体现是世界各国都将诚实守信原则写入民商法中,并将这一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这一道德规范正成为法制社会的有力武器,维护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该原则已经成为具有特殊意义的行为准则,并成为热点法律问题。
  一、诚实信用概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靳书》中,在这部典籍中将诗书、礼乐、孝悌、诚信、仁义、贞廉、修缮、非真写在一起。在欧洲国家,这一词汇主要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该部法律中,规定债务人不仅要严格尊重契约精神,而且还要依据契约规定完成规定的给付,如果出现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就会遭到惩罚。当事人如果因为误信而出现债的事实,经事后查明并不存在类似事项的,可以向法官提请抗辩,并以此依据不执行上述债务。根据当时罗马法中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如果在失误的状况下已经承担债务,可以向法官上诉,并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若还没有执行,可以提请“无原因之诉”,并据此对外可以不受该债务的约束。于1804年颁布并予以实施的《法国民法典》中对于这一精神更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的契约需要依据诚信守则执行,并规定人人必须尊重这一守信原则。在十九世纪,在西方国家中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精神盛行,在这一阶段,诚信原则并没有在上流社会得到重视,在当时仅把守信原则作为履行契约的道德约束。在该世纪末叶,由于个人主義思潮给国家带来的影响巨大,使这一守信原则逐渐被写入到民法之中。这也就意味着法律的保护主体逐渐有保护个体过渡到保护团体利益的原则中来。在十九世纪初期颁布并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规定尊重守信原则是债务人之间需要履行的义务,在交易时务必遵从该民事原则。在十九世纪初期颁布并实施的《瑞士民法典》中也对诚信原则做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对于该国家中任何人都要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力时要遵照守信原则进行,契约双方不得违背这一原则。并将这一原则扩充到民法中约束公民的一般义务关系。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
  诚信原则大致经历三个阶段,分别为罗马法、近代民法、现代民法。在第一阶段,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商业经济活动中,其中交易双方的契约精神是以该原则为基础履行的。在第二阶段,资产阶级的发展基于依法治国的理念,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在保留当事双方对于诚信要求的基础上,对于法官的裁量权进行了剥夺。在近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仅适用在对债法的框框内,其中当事双方的合同履行要依据该准则。这也为今后的诚信立法打下了社会基础。在第三个阶段,这一原则需要与公民的自由裁量权保持低位的协调一致,并在现代民法中又重新赋予了法官的裁量权,这对于现代法律的补充和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在该部法律中,要求每一位公民都必须尊重诚信原则,这也是现代诚信原则建立的标志。当前阶段,中国学术界对于这一原则的发展起源和历程没有根本方面的争议,但是并没有人能像徐国栋先生一样对诚信原则的发展经历和起源做历史性、系统性、科学性的分析。我们从徐国栋先生在《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以罗马为中心》、《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中关于诚信原则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历程的分析来看,他是从诚信原则的发展历史长河中不断汲取学术精华,不仅日益丰富了诚信原则的内涵,而且为今后对这一领域感兴趣的专家学者指明了学术拓展方向。从法学家的角度,审视历史的过程不是简简单单的进行陈述,更多的是基于规律现象的历史渊源和丰富的内涵,最终为今后的社会发展提供更趋科学性的方向。从这一点上更能反映徐国栋先生工作成果的意义。
  (三)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
  对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存在下面几点看法:
  1.一般条款
  在该内涵中,说明了诚信原则及外延具有社会一般适用原则,对于社会中当事双方都有约束性,这种约束性不仅停留在法律层面,而且也适用于法律之外的道德约束范围,填补了法律约束的间隙。一般性原则也可以认为对于诚信原则极其外延来讲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也就是没有固定的范围。
  2.双重功能
  诚信原则的实质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统一,不仅受法律范围的调节,而且还对道德调节具有一定的约束性,这一功能使得法律条文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弹性,扩充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利益平衡
  在徐国栋先生看来,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活动,而且对于民事权利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该原则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尊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诚信原则不仅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也同样维护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该原则是在当事人和社会之间取得一定的利益平衡。并且在涉事双方及社会利益受到影响时,法官可以拿起诚信原则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并维护各方的正当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不受损害。
  4.基本语义
  在该内涵中,诚信原则约束社会人的民事活动,并要求在活动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要时刻遵守信用原则。还有人认为诚信原则可以称之为“利益平衡说”,运用诚信原则的适用性特点来平衡社会存在各方的利益,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