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网上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


  摘 要 信息网络时代的带来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潜在的威胁,同时还造成很大一部分人沉浸在网络世界中。基于这样的条件,网络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也就给广大民众的安全财产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在《民法总则》里明确提出了对网络隐形财产的严格规定,这就对民众的网络财产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 网上隐形财产 民众法则 价值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萧云阳,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26
  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过程中,网络犯罪分子也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对网民的隐形虚拟财产造成了影响。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来切实保障网民的利益,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目前来说,我国的《民法总则》已经得到了完善,同时加强了对网上虚拟财产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保障网民的权益不受损失。
  一、民法总则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网络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网上隐形虚拟财产的产生,使这种虚拟财产迅速进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然而,在法律中很难明确论断,这就不能让这种财产得到法律认可,也就不能保证网民的合法权益。在网民对网上隐形财产利益越来越重视的条件下,我国的立法体系也只能加强对自身的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在《民法总则》中对网上虚拟财产进行了认定,同时也在不断改正的过程中。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有明确的性质规定,同时还有相关条文规定了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只是在这种准则中并没有对这种财产的归属进行准确的定义,而是把这种虚拟财产归入房屋投资储蓄中去。这两个条文存在一定的差异,然而这都明确表明了网上虚拟财产具有的属性。
  二、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不同态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往往会产生明显的分歧,这就不能达到虚拟财产管理的要求,因此,在《民法总则》又不断的改正,完善一系列的规定,同时也逐渐完善了网上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同的人对网上虚拟财产的看法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就包含了以下几种看法。
  (一)物权客体说
  物权客体说在一定的条件下一般会认为,网上虚拟财产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属性,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实物,也就是说这其实是一种虚拟的实物,是网络时代的衍生物,这就可以明确这种虚拟财产的物权,只是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能作为法律的参考。
  (二)债权客体说
  网上虚拟财产的债权客体提出者大多数都认为,在使用网上虚拟财产的过程中要建立和网络运营商的联系,要结合不同的技术。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网络服务器状态的限制要对网上虚拟财产拥有者进行一定的规范管理,很多人的财产都来自网络游戏和其他运营商或用户进行网络虚拟财产交换,这就要求在网上虚拟财产拥有者行使有关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同时,要加强对网上虚拟合同的管理,加强对软件使用的监督,这样才能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管理和维护。因为网上虚拟财产在行使权力上有明显的特殊性,也就是说这种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债权类的归属,因此,这种财产一般只能作为债权的客体,是不能成为物权客体的。
  (三)知识产权客体说
  网上虚拟财产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者认为,这种网上虚拟财产是进行网络游戏开发得出的成果,这就可以让网上虚拟财产进入到知识产权的范围中。对于大多数网络游戏的开发商来说,要把网上虚拟隐形财产看做一种宝贵的知识著作产权,并且要加强对它的保护。在网络玩家看来,只有把握好这种产权的使用权,系统玩家才可以通过游戏过关来获得网上 隐形财产,但这并不是就对这些网络数据具有所有权和独占权。也有一些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该被作为玩家的智力成果,具有创选性和可复制性,同时还需要一定的载体作为支撑,这时候就可以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玩家的知识产权来对待。
  (四)其他学说
  除了上述提到的看法之外,在网上虚拟财产性质界定上,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学说。比如说,还出现一些学说,明确否认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一种财产,并且不认同网上虚拟财产的存在,另外的一些外来学说也却是偏执的认为网上虚拟财产就是一种债权,总之,各种学说都有其不同的看法和观点。
  在对网上虚拟财产的看法各種各样的背景下,对《民法总则》中的网上虚拟隐形财产的信念也就越来越坚定了,这也就造成了《民法总期》对这种隐形财产的看法站在了中立的一方。
  三、对网络虚拟财产是权利客体重要价值的论述
  《民法总则》中指出网上虚拟财产其实是网民民事权力的一个重要客体,同时还应该把它作为物权的客体来看待。这种说法在民法而且在人们的身边都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这种说法还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
  (一)增加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
  网上虚拟财产一直存在于网络环境中,是一种被虚拟化的现实事物,它以数字化的形式一直存在于网上虚拟的世界中,在一定条件下来说是独立存在的,但是又具有排斥其他事物性质的一种信息资源。在网上虚拟空间中,这种资源是必不可少的,它主要利用数字来模拟现实中的实物,并且不断表现出这种实物独立的个性,这就可以有效的排除他享有的法律特征。关于这种网上虚拟财产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和特点,也就可以证明了网上虚拟财产权也就是物权的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而虚拟财产在符合物权的前提之下,同样具有和现实财产区别开来的特殊性。这是对网上虚拟财产的物性所做出的一个较为客观的结论。
  (二)要给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带来一定的安全性
  网上虚拟财产也可以进行明确的划分,它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两种类型和模式,也就是说在网上虚拟世界中它也可以作为动产物和不动产来使用。在目前对网上虚拟财产应该归于物权还是债权的问题上存在很多的看法和争论,大部分人都是把眼光重点放在了网络游戏和比特币上,这些人通常都认为这种看法能够更好的解决一些现实中的问题,同时还可以避免还不把它纳入物的范畴中的难题,不存在给民法增加更多问题的情况。其实,网上虚拟财产不仅不是比特币和网络游戏中的武器,同时还不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虚拟动产,相比网上虚拟财产中的虚拟不动产,这种财产具有更大的实用价值。就好比,网站作为网络企业也可以说是个人在网络中进行投资的网上虚拟财产中的虚拟不动产,这种不动产和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被投资的建筑物具有相同且对等的价值,可以这样来说,这种网上虚拟财产在可能的条件下可以给这种虚拟的动产和不动产设立物权,这其实就是想让这些网上虚拟财产有了一定的所有权权利人对这种虚拟的动产和不动产有一定的占有权,这就让这些拥有者可以大大享受它带来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