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摘 要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本文以交通运输业为研究对象,分析其“营改增”的必然性及“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并对“营改增”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交通运输业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721.6 文献标识码:A
  1“营改增”概述
  交通运输业是国家基础服务行业,关系到国家的民生问题,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交通运输业一直被列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与税收普遍性原则和税收中性特征是相悖的,交通运输业与制造业联系紧密,是生产过程的延伸,作为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依然是货物价值增值的过程,但却被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既不利于国家税收征管,也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
  2013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全行业、邮电通信业中的邮政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纳入“营改增”范围。
  2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必然性
  2.1“营改增”有利于税负公平
  营业税的特征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全部营业额中包含成本(如原料)部分,除工人工资外,其他部分成本在外购时已纳税,但已纳的税款在计税时不允许抵扣,因此造成同一课税主体重复纳税。如:某公司当期营业收入100万元,营业成本60万元,其中有50万元的成本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在发生时已纳营业税,但在当期计算营业税时,以全部营业额1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而非增值额或毛利40万元,此时,100万元营业额中包含成本50万元部分,即成本50万元部分在计征营业税时,计征了两次。增值税是仅对增值额部分征税,已纳的税款可以抵扣,因而避免了重复征税,有利于税负公平。
  2.2“营改增”有利于税收征管
  “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提供运输劳务,以其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而运输劳务的购进方,按照取得运输放票的金额,以7%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故同一笔经济业务对于不同的纳税人却实施着不同的税种征收,这个漏洞让增值税纳税人有了更多偷税空间,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营改增”后,无论是运输劳务的提供方,还是购买方,均缴纳增值税,且一方为销项,一方为进项,进项的抵扣需以劳务提供方开出的专用发票为依据,这在很大程度遏制了交通运输业乱开发票的现象,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
  2.3“营改增”有利于企业专业化分工
  “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机场地面服务、港口停泊、仓储等,税率统一为3%,“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包括航空运输、 陆路运输、 水运运输和管道运输)税率为11%,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机场、 港口、 仓储等)税率为6%,新的税收政策鼓励运输企业,切割不同业务,注册成立子公司,这样使集团企业通过购买运输服务的方式,获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同时也使各企业分工更加专业化,有利于各企业成长。
  3“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3.1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会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降低,这在2012年上海试点中已经得到证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缴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后,缴增值税,税率依然为3%,前后税率一致,但税改前营业税为价内税,而税改后增值税为价外税,前后计税基础不同。如:某运输公司年含税营业额为100 000元,对应成本为80 000元,其中物料、燃料、修理等成本为40 000元,人工工资、折旧等成本40 000元。因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应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企业“营改增”前,企业缴纳营业税=100 000€?%=3000(元),“营改增”后,企业缴纳增值税=100 000€鳎?+3%)€?%=2912.62(元),因而,“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非常有利。
  3.2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上升,将上例中的数据增大100倍,即营业额为10 000 000元,对应成本为8000 000元,其中物料、燃料、修理等成本为4000 000元,人工工资、折旧等成本4000 000元。因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假设燃料、物料、修理等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企业“营改增”前,企业缴纳营业税=10 000 000€?%=300 000(元),“营改增”后,企业缴纳增值税=10 000000€鳎?+11%)€?1%-4000000€鳎?+17%)€?7%=409794.41(元),税负上升了109794.41元(409794.41-300000),此例中,数据均为假设,因而有很大人为因素,如收入成本比例、外购成本比例、专用发票的取得等。在现实企业中,导致运输业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税率上升较大。“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税率由3%上升为11%,税率上升了8%,变动幅度较大。第二,没有较多进项可以抵扣。“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可以凭借专用发票抵扣进项,但是交通运输业行业特殊,主要资产为车辆等固定资产,而此类资产多在“营改增”前已经购置,因而,没有较多的进项用来抵扣销项。
  4对策建议
  现阶段我国的交通运输企业正处于税改试点阶段的关键时期,尽管不少企业已从试点的过程中体会到了“营改增”的优势,但通过以上分析,依然发现了“营改增”过程中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也为了交通运输类企业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4.1应当考虑进一步降低税率
  此次“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税率定为11%,尽管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6%、增值税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相比居于中间位置,但是,交通运输业行业比较特殊,设备的购进很多年才发生一次,如上文分析,当外购成本的比例达到销售额的47.06%时,方可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扯平,这在现实企业中,很难发生如此多的购进成本,因而,平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应考虑进一步降低交通运输业的税率。
  4.2应当考虑拓宽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交通运输类企业的主要购进项目集中在车辆及燃料上,范围较窄,应拓宽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如可考虑按折旧额对企业在“营改增”前购入固定资产抵扣进项,或按一定百分比对工人工资进项抵扣。
  4.3不断完善税法相关体系
  对于交通运输类企业税负较高的另一个原因是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如企业在支付过路费、过桥费、加油费等时,一般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税法体系,使增值税链条尽量完整,真正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4.4适当提高纳税人划分标准
  通过上文“营改增”前后应纳税额的比较分析,发现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后收益较大,而一般纳税人,则大部分表现为税负上升,这发生在税改试点初期,应视为合理现象,但相关部门应予以重视,避免出现交通运输业因税负上升而提升价格,最终影响其他行业,因而建议提高纳税人的划分标准,考虑将年销售额500万提高到800万或1000万,使更多的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享受到此次税改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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