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摘要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至今,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婚姻立法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而每一个阶段的变革,又对我国婚姻立法理念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与修正的婚姻法的梳理,理清婚姻法律发展的脉络,了解社会变迁与婚姻立法发展的深刻关系。

关键词婚姻法 变迁 新情况

作者简介:苏丽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06-02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婚姻法的发展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的状况密切联系在一起。在新中国成立的六十年间,中国的婚姻家庭经历了几次深刻的变化,从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到1980年《婚姻法》的转型,再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修订,每一次变化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国家对婚姻立法采取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变化。可以说,六十年间,我们不仅完成了婚姻法的制度构建,而且实现了理论创新,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促进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一、婚姻立法的发展

(一)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与意义

1950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在与婚姻家庭领域那些旧传统和旧观念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建国初期,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新民主主义的目标,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稳定人民生活。而发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就成了最迫切需要做的事情之一。所以说,这部《婚姻法》也是为了适应全国解放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来的。正如后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说的那样:“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社会组成部分的旧婚姻制度,不但成了家庭婚姻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它不但把占人口半数的绝大多数的妇女投入生活的深渊,而且也使大多数男子遭受无穷的痛苦。”“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改革,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上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①

1950年《婚姻法》的内容包括: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保障夫妻享有平等的离婚自由权;采用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采取自由离婚主义;注意保护怀孕、分娩期间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它彻底地废除了我国沿袭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打破了只有男方才能离婚的特权,在人们心中树立了男女平等的观念,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因此,这部婚姻法律承担了除旧立新的任务,它的颁布是一场婚姻制度的革命,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

(二)1980年《婚姻法》的补充与意义

从1958年到1978年这20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历史变迁。十年“文革”时期,中国的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婚姻家庭中也出现许多特殊家庭问题,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本来通过1950年《婚姻法》已经被破除的陈规陋习又再次出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要财物的情况不断出现,妇女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在这样的形势下,1978年11月,根据中央对全国妇联关于修改婚姻法报告的批示,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0个机构的负责同志在京开会,以拨乱反正为指导思想,成立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历时近两年的修改,1980年婚姻法完成了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的修改补充,增加了适应80年代新情况的新规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9月10日,经第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部婚姻法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继续确认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外,还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将实行计划生育列入原则。二是对结婚条件的修改。男、女的法定婚龄各提高两岁;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三是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将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也列入调整范围。

1980年《婚姻法》是在建国三十年的司法实践基础上,结合婚姻家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设立的。它为刚刚经历过法律虚无主义的中国社会开辟道路,建立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框架,为婚姻法的制度化和体系化做出贡献。同时,在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就制定的法律,也标志着婚姻家庭关系从原来的政治化时代结束,开始接受市场经济的挑战,传统以家庭稳定和感情忠贞为代表的婚姻家庭模式受到质疑。总之,1980年《婚姻法》对建立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和意义

198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我国婚姻法律体系逐渐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为辅,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和1993年颁布的四个司法解释,不同层次规范性文件的体系。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原有的法律固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亟待解决。例如: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财产形式呈现多样化。由过去单一的工资,到现在的工资、股票、证券、投资收益等多种财产形式,这使得夫妻财产类型越来越复杂。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妇女财产权受到损害就变成了突出的社会问题。还有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家庭矛盾日益激化,原本就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更加增多,与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和文明活动背道而驰。诸如此类的实例不胜枚举,因此《婚姻法》的修改也是迫在眉睫。经过近一年的调研和征求意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修正案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修改,例如: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完善夫妻财产制。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了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原则。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凡是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还在总则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等条文。

这些法律条文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夫妻合法的财产收益,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对我国婚姻保障制度是重要的补充,不仅给无过错方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使我国婚姻家庭更加规范化。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和2003年先后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对家庭暴力、无效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与漏洞,使法律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法官能够更加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二、三部《婚姻法》体现的婚姻立法理念的变革

三部《婚姻法》的发展代表了在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的变迁,这里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在当时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完成的,当然“法律既引导社会变迁,亦受社会变迁影响,法律与社会在相互变革中各臻成熟。”豎国家对于婚姻立法的态度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在进行改变。

(一)国家从强调行政管制到尊重个人权利的转变

“婚姻法的发展史就是自由与限制,自治与管制的分野和博弈的历史。”豏我国婚姻立法在1950年代曾经受到前苏联婚姻家庭立法模式的影响,非常强调国家的调控。例如:1994年出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其中的法律规定最能表现这一点。那时结婚,结婚双方必须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意图通过单位或者村委会和居委会来监督重婚等情况,其实反而将两人的婚姻关系添加了行政管理的色彩。而随着民法等法律在国家的大力发展,旨在保障个人自主权和个人尊严,实现个人权利自治的私法自治原则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婚姻自由等原则得到极大发展。而在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将原有的“管理”去掉,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扩大公民的个人婚姻权利。婚检不再是强制的,结婚和离婚不用单位开证明了,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改为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强调对自己责任的承担

从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从古至今,婚姻家庭主体间的地位从来就是不平等的。而新中国成立以来,每部婚姻法都以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中也都体现了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平等。可以说,平等是现代婚姻法最重要的价值之一,也是我国婚姻法一直以来坚持的重要原则。在不动摇这个基本原则的情形下,我国婚姻法逐渐在强调自己责任,也就是对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而对于自己的行为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这一点通过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改动就可以看到。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须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这样做一方面是由单位或基层组织证明当事人处于合法的婚姻状况;另一方面是表明单位了解当事人离婚的情况,甚至表明单位同意该人离婚。这使得离婚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成了众人皆知的秘密了。而2003年取消离婚须提交单位证明的规定就表明由当事人自行提供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对自己的婚姻状况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离婚法律后果。这样的改革,“体现出离婚登记立法理念由义务本位过渡到权利本位,由依赖单位的管理模式过渡到相信个体的自律模式,由单位承担监管职责过渡到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应责任,使离婚行为彻底成为个人私事。”豐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的变迁会带给婚姻家庭领域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我们应该因势利导,更加注重对婚姻立法制度与理念的创新,从而引导社会向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婚姻法是与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曾有人说,婚姻法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婚姻家庭领域的新变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即将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进行征求意见,其中的法律条文也是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婚姻家庭问题进行的调整,例如婚内财产分割,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合法婚姻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侵犯纠纷的解决,对婚前婚后房产纠纷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的出台,也会在未来婚姻家庭领域带来一些新的变化。

总之,婚姻家庭在一贯坚持维护婚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大前提下,应该向更加文明、和谐与现代化的方向去发展,新的问题与矛盾还会再次出现,但是我们只要把握住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建立正确的法律引导,就会迎来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又一次飞跃。

注释:

①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刘素萍主编.婚姻法学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7页.

豎许国鹏,殷宏亮.试析当代中国法律在社会变迁中的工具职能.当代法学.2001(9).

豏豐巫昌祯,夏吟兰.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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