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日趋成熟

外资管理“负面清单”模式与“正面清单”相对,后者是列举对外资开放给予国民待遇的领域,未列入清单者暂不开放;前者则是俗话所说的“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列出不对外资开放给予国民待遇的领域,除此之外一律给予国民待遇。即使不属该领域专业人士,从这也不难看出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够赋予企业多大自由度。

今年以来,政府接连修订外资负面清单有着突出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是因为向全国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本身就是赋予企业更大自由度的企业管理根本性制度变革,另一方面是因为新版自贸区外资负面清单最突出地显示出中国在全球商务中的功能定位正在发生质变提升,“中国的自贸区”正在迈向“世界的自贸区”。

相应地,这一制度变革使得东道国承担了更大风险压力,对东道国前瞻能力要求更高。东道国只要能够保持其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它能够经受住国际化竞争的产业部门只会越来越多,原来不宜对外资开放的某些既有产业部门会逐渐向外资开放,由此增加正面清单项目,只是顺应了外资及其母国政府的利益,不会产生矛盾。至于不断涌现的新产业、新技术部门,如果在实践中发现不宜对外资开放,在正面清单管理方式下,只要原来没有纳入准许开放的目录,东道国就掌握着决定是否准许开放和开放时机的主动权。但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如果新产业、新技术部门在当初没有纳入负面清单,日后一旦发现不宜对外资开放,要想将其纳入负面清单,必然与外资及其母国发生利益矛盾,即使最终成功,也肯定需要额外花费一番精力口舌,东道国要丧失一部分自由决策的主动权。如果最终发展成为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官司而又是东道国败诉的话,败诉的东道国政府往往还要承担一部分经济赔偿。

正因为如此,中国主动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对本国实力和自身管理驾驭能力的底气。在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决策层决定探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并在上海自贸区试验,同时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作出承诺;在去年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前夕的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决定,对外资企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成为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内容;今年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力度在全国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国外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一步步走向现实,加快落地。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高地,自贸区实施的外资负面清单在全国发挥着先锋、标志作用,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突出特色之一就是折射出了当前中国从全球商务单纯参与者日益跃升为枢纽、中心的潮流。

如果说原来来华外资企业着眼点就是中国市场,现在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来华是着眼于区域、乃至全球市场,甚至国际貨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也一再表示该组织总部可能在不远的将来移驻中国。这些年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力度招徕外商投资地区总部,就是如此,表现在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上,就是许多取消的外资准入限制项目,外资在这些领域的中国市场上没有优势,甚至完全没有打开中国国内市场的希望,但是他们若以中国的自贸区为运营基地注册设立公司,与中国这些领域的优势结合,就完全有可能横扫海外市场。

时至今日,中国在相当多、而且越来越多的领域已经成为强者,外资来华目的是挟中国之力以谋海外市场,我们应当放宽、取消对他们的准入和股比限制,以便充分发掘他们的潜力为中国开拓全球市场服务。如新版自贸区清单开放外资银行分行从事政府债券代理发行、兑付和承销,实际上就有助于人民币和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可望便利、激励外国政府在华发行人民币证券。在新版负面清单制造、交通运输、金融、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一系列取消管制项目中,我们也能看到这样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