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五部门: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五部门发布通知称,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现有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广至全国。

根据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认定企业发生的職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通知明确,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解读:五部门此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比如通知中称,“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通知强调,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这无疑将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