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构建大维权体系努力开创全省法治工商服务工商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作为《消法》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新《消法》的发布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新《消法》实施一年来成效显著
  新《消法》创新了消费维权新理念,充分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更加凸显适度向消费者倾斜的立法理念,为消费者撑开了一把更大的保护伞。新《消法》实施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出现了新常态,消费维权事业也开启了一个新纪元。
  一是《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率进一步提高。一年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举办各类《消法》培训班和消费教育讲座150余次,参训人员10万余人次。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提供咨询服务16797人次。发布消费警示提示1194篇次。通过对《消法》的大力普及和宣传,新消法、新权利、新责任得到全社会普遍认知和认同。
  二是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新《消法》颁布实施后,消费者的维权意愿空前增强,全省12315热线受理总量大幅增长,创历史新高。新《消法》“退一赔三”、最低500元的保底赔偿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更是极大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鼓励了更多的消费者主动参与消费维权。2014年度全省12315消费维权网络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102146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5547件,同比上升33%。其中咨询92776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5778件,同比上升38%,主要集中在对新《消法》的咨询。全省各级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16287件,解决率9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20.5万元。
  三是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企业要想不断发展壮大,就要注重企业发展对外部产生的影响,不断履行社会责任。由于新《消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加大了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广大消费者会用手中的货币选票做出选择,都促使各领域的经营者切实加强了对新《消法》的学习,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尊重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行政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和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新《消法》的颁布实施为行政部门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解决了原来纠纷调解的多个难题,使行政调解更有力度,提升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级工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场专项整治和行政约谈等方式督促经营者和电商企业等切实落实新《消法》相关规定。一年来,开展“百日维权”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893件。开展“红盾网剑”专项行动,查办网络违法案件57件、查办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91件。开展“红盾护农”执法行动,查办农资违法案件3804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575.4万元。
  五是社会监督成效进一步显现。12315基层维权网络建设不断完善,及时调解消费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目前,全省共在乡村、社区、学校及其他组织设立12315联络站13324个,在市场、商场、超市、企业、景区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2303个,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消费维权服务站365个,112个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全部建立维权服务站;各级消协组织立足新《消法》赋予的八项公益职责,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反映消费者呼声,引导科学消费理念,推动了《消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消费政策出台和调整,高效解决消费纠纷,成为消费者利益的忠实代表和坚定维护者;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新《消法》的宣传力度,普及新《消法》的亮点内容,揭露批评违法行为,使社会各界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回顾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消费维权工作与经济发展新常态、政府职能转变新要求、消费维权工作新形势以及消费者新期盼还存在一些差距。就商家而言,存在部分商品质量差、服务水平低、诚信意识弱的问题;就消费者而言,存在维权意识欠缺、维权方式欠妥、维权能力不强的问题;就维权机构而言,存在基层工作人员水平不强、部门间合力发挥不够、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创新还有待加强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举措加以改进。
  二、准确把握《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涵
  《消法》是调整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市场交易关系,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新《消法》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规定,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等新消费行为,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这些新的规定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体现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监管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当然,新《消法》也并非包打天下的“一本通”。除了新《消法》外,在特殊消费领域的新型特别法如《旅游法》和《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高程度的法律保护。在新《消法》与特别法均无规定时,还应当补充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民事法律。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一些新趋势,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渐成主流,新科技、新技术带来新的经营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商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相应的消费模式愈加丰富多样,网络消费带来消费的时空分离,经济全球化带来消费的国际化趋势,都对消费维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消法》配套体系,结合消费趋势和消费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促进相关消费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增强《消法》等法律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先后制定出台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配套规章,并清理了与新《消法》不相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工商局积极推动《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省人大、省政府已将其纳入2015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省工商局将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广泛采取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征求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我省实际认真做好立法调研、准备、起草初稿,并做好调研、论证、修改、送审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改,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