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遭扼喉


  此次监管事件暴露出互联网电视发展趋势和中国网络传播环境的不规范性之间的矛盾,而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各部门及产业链各环节通力合作
  
  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内电视市场开始受到更多关注。最近半年,互联网电视成为了电视厂商的新卖点。但是,8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一纸通知,宣告将对互联网电视严格规范,令产业链上下都感觉到一阵寒意。广电此举原因何在?对电视厂商、网络内容供应商等产业链环节的影响几何?
  
  互联网电视面市不久遭监管
  
  从今年3月开始,TCL、三星、创维、海尔、长虹、海信等电视厂商推出了多款带有上网模块的平板电视,市场反映不错。TCL MiTV、创维酷开电视与迅雷合作;海信与新浪合作,海尔与搜狐合作,推出互联网电视。4月10日,三星推出带上网功能的LED电视,能够查询新闻、股票、天气等资讯。目前,TCL、创维等企业的互联网电视销量已占其总销量的30%左右,从整个市场来看,互联网电视的销量占整体平板电视销量的15%-20%。
  与国外IPTV多采取捆绑式“套餐”服务和“包月”的盈利模式不同,中国电视厂商们主推的互联网电视目前向用户免费提供上网服务。国外IPTV在盈利模式上往往以捆绑式“套餐”服务和“包月”盈利方式为主体,辅配个人可自由选择的点播式付费方式。由于发达国家长期实行电视付费接收方式,大多数IPTV电信运营商采取了与传统电视业务、电信服务捆绑销售的发展模式,利用“打包”来吸引用户。在中国,电视厂商销售一台互联网电视,可以获得比同类电视高1000-2000元的溢价,此后用户可免费使用上网功能。
  但在8月14日,广电下发“通知”,对互联网电视做出规范。广电表示,未经其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传送到电视机终端,这扰乱了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通知》要求,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著作权人的授权,开展相关运营服务的企业应该具有节目播控、导视、版权保护等功能的集成播控系统。
  
  广电此举的用意
  
  广电此举意在尽快建立互联网电视产业规范,防止盗版问题侵蚀这一新兴产业。影视节目通过互联网传播一直缺少监管,互联网电视运作模式已开始面临版权纠纷。8月17日,影视数字发行商优朋普乐公司对TCL提起诉讼,认为TCL MiTV未经其授权,便向用户大量传送由其代理版权的影视节目。在互联网电视的监管问题上,将盗版问题扼杀在摇篮中,有利于产业长期的规范发展。
  不过,电视厂商涉足电视上网服务触及广电利益,广电此举旨在夺回互联网电视主导权。广电自己也在推广电视上网服务,包括视频点播、上网浏览等,利用机顶盒实现,该互动电视系统已在推广。目前,各电视厂商的下载视频服务多是免费,这对广电的付费电视等增值业务不利。互联网电视内容丰富且更新速度较快,会对传统电视台的收视率和收入造成冲击。
  在互联网电视兴起之前,带有上网机顶盒的电视就已经遭遇过广电的封杀。2005年,盛大基于互联网电视的思想,推出“盛大盒子”,作为直接连接互联网和家庭电视的端到端解决方案,可以在电视上点播、下载互联网内容。“盛大盒子”有内容丰富的优势,但也面临互联网上内容鱼龙混杂及版权等问题。2006年,“盛大盒子”被广电叫停,广电称,凡是未获得其颁发的许可证而把互联网内容搬上电视机的行为,均在被叫停之列。
  
  互联网电视产业链受冲击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抬高从业门槛,取得许可证难度较大。按照广电相关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但是,目前很多互联网电视厂商都不符合国有性质,众多网络内容提供商更非国有。互联网电视厂商TCL、创维,网络内容提供商新浪、搜狐、迅雷、优酷等均非国有。此次规定发布之前,获得互联网电视牌照的只有上海文广、央视、南广传媒、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数家机构,广电对互联网视听业务的把关之严可见一斑。
  即使能够取得广电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电视厂商的运营负担也会加重。
  目前,电视厂商的内容源主要靠自建内容平台和与网络内容提供商合作两种方式获得。长虹的“乐教”平台、创维的酷开网,是自建内容平台的代表。海尔、海信则是更多地与新浪、搜狐、迅雷等网站合作,获取内容资源。自建内容平台的电视厂商需要自己购买版权,并为平台内容的维护和更新持续投资,想通过向消费者收费来实现盈利并不现实。长虹对“乐教”平台投资1.5亿元,主要用于购买正版视频内容。
  由于几乎所有视频网站的资源都是免费,有偿观看的消费习惯尚未形成;加之与视频网站相比,互联网电视中的内容也无独到之处,消费者很难愿意为其付费。对于与网络内容提供商合作的电视厂商,今后只能与获得广电牌照的机构合作,此前成本较低的合作对象被排除在外。
  与迅雷合作的电视厂商每卖出一台电视,只向迅雷支付一定费用,不存在前期投入。凭借增加上网功能这一新卖点,互联网电视的价格会比普通电视高出1000-2000元,但如果内容源不够充足,消费者不会买账。
  
  互联网电视未来生存空间
  
  广电对于“建立播控体系”的要求难度过大;打压互联网特色内容也是一大弊端。按照广电要求,“开展互联网视听集成运营服务,应当建立具有节目播控、导视、版权保护等功能的集成播控系统”,难度过大,脱离了企业实际能力和发展需要。广电的监管将未经其审查的最新海外影视、原创视频等互联网特色内容排除在外,而这正是互联网电视对于用户的一大吸引力。
  广电此次的监管,体现了各方对互联网电视利益的争夺。优朋普乐公司起诉TCL,反映了版权方和被许可方之间的利益纷争。主管广播电视运营业务的广电总局和主管家电行业的工信部,对于互联网电视的发展意见尚未达成统一。工信部认为发展互联网电视有利于三网融合的大趋势,主张从宽规范;广电总局则认为互联网电视将冲击传统电视台,且涉及版权问题,主张从严监管。
  互联网电视未来生存空间更多取决于广电、工信部之间的博弈。广电此次并未彻底封杀互联网电视,而是希望按自己的愿望来监管、引导该行业发展。工信部则表示将继续支持电视厂商发展互联网电视,并与广电沟通,希望共同探讨互联网电视的未来发展。
  在8月20日的“2009中国数字电视产业高峰论坛”上,工信部表示将加快出台各种数字电视标准,并鼓励企业研发数字电视一体机和互联网电视。8月21日,工信部下属的中国电子视像协会代表电视厂商向广电递交互联网电视发展建议书,希望建立有效监管方式,并以彩电骨干企业为主渠道,发展该产业。
  此次监管事件暴露出互联网电视发展趋势和中国网络传播环境的不规范性之间的矛盾,政府各部门及产业链各环节通力合作是关键。在国外市场,互联网电视已经开始发展;在三网融合的趋势下,互联网电视也被视为本土电视厂商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话语权的有利因素。
  韩国Hanaro电信推出互联网电视、IPTV等互动服务;美国Comcast和TWC提出“电视无所不在”计划。中国市场盗版盛行导致网络媒体商业模式不完善,用户付费意愿不强。中国发展互联网电视需要立足中国产业实际,在扶持新技术和规范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电视厂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等待细则出台,在无法左右政策的情况下,做好主业更实际。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游戏规则,在产业发展之初,让想要参与其中的企业尽快了解规则细节、跟上监管部门思路尤为重要。在如何申请许可证、电视厂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该采用何种模式合作等问题上,产业链各方应先观望等待。
  但是,上网毕竟是增值功能,而不是促使消费者购买的决定性因素,电视厂商更应关注主业。目前上网功能仍是高端电视的配置,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图像质量和价格仍是购买电视时的首要考虑因素。
  (中国三星经济研究院特供)
  
  互联网电视
  互联网电视以机顶盒或带上网功能的电视机为载体,以点播、下载或在线观看等方式,将互联网上的视频、咨询等内容传输到电视机终端。目前中国的互联网电视大致有三种类型:以电信运营商为主体的“电视机+网络机顶盒”模式、以广电总局为主体的“电视机+数字机顶盒”模式、以电视厂商为主体的“电视机内置上网浏览软件或模块,用网线直接连接互联网”模式。本文中的“互联网电视”专指最后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