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电视节目创新的思考


  摘要:随着“限娱令”和“限广令”相关文件的下达,各大卫视电视节目的改版运动风生水起,“创新”一词又成了广播电视行业的宠儿。然而,在新时代的背景下,电视节目除了在极力促进节目形式和内容创新的同时,也有了一些新发展和新思考。本文主要从电视节目创新的思路来源、版权意识、亲民化理念和公益性趋向四个角度来探讨新时期的电视节目创新的新趋势。
  关键词:电视节目 创新 思考 版权 公益
  电视媒体的吸引力就在于其丰富多样的电视节目。随着受众对电视媒体审美需求的逐渐提高,媒体行业的竞争渐趋激烈以及媒体监管制度的完善尝试,各电视台除了在电视节目形式和内容的创新上挖空心思之外,也开始注重其他更为根基化层面问题的考虑,例如:创新思路来源的开放化,创新模式的版权化,创新理念的亲民化以及创新的公益化。
  一、电视节目创新思路来源的开放化
  1 何为创新
  当我们在研究创新,在呼吁创新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什么是创新?”创新一词起源于拉丁语,原意有三层含义:更新;创造新的东西;改变。若在此基础上理解“电视节目创新”,我们可以说,电视节目创新的思路来源可以是全新形式的发明,也可以是现有形式的改造。胡智锋和杨乘虎则很客观地认为,当前业界与学界在“什么是电视节目创新”的理解上,至少存在着三种观念误区:1、在“传承与创新”的关系上,将电视节目创新理解为从未有过,忽略了传承。2、在“生产传播主体和接受主题的”的关系上将电视节目创新理解为是生产传播主体的单方行为,忽略了接受主体——受众的存在与影响。3,在“当下创新与可持续性创新”的关系上,将电视节目创新理解为是当下的眼前效应,忽略了可持续性的长久效应。
  2 电视节目创新思路来源的思考
  (1)翻新“舶来品”
  一直以来,业界和学界对内地引进国外节目形式来迎合创新的做法争论不已,总结来说就是激烈批判为主,保守鼓励为辅。批判也好,鼓励也罢,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国内的观众的的确确非常愿意买翻新“舶来品”的帐。这一方面源自于中国民众对大众传播需求的进步和国内大众传播不能满足观众需求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说是因为现代化的迟步发展给中国民众造成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激发着民众无意识的“崇洋媚外”心态的蔓延滋生,再加上国内电视节目的本土化创新在各种传统模式框架的约束下难以大肆发挥,就给“舶来品”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同时,文化全球化的逐步深入,提升了国内大众对外来文化的接受程度,一定程度上的引进模仿也是文化融合的一种表现。
  由此看来,模仿国外电视节目的制作形式,加以本土化改造,不能说不是一种可行的创作来源。例如湖南卫视的《我们约会吧》就是与美国的《Take me out》进行节目创作上的合作。当它刚来到内地时,的确让观众为此新颖的节目形式耳目一新。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的跟风模仿,当然也激发了不少节目元素的创新,比如,《非诚勿扰》就加入了专家点评、支招的环节,给观众带来一些情感上的指引;《爱情连连看》将现场嘉宾筛选环节复杂化,勾起观众的观看欲等等。
  电视节目毕竟是“文化传播”的一种媒介,对于外来电视节目形式的借鉴难免会因“拿来主义”的指引,而带有“引狼入室”的倾向。文化之间的交流只有在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之间寻找到一个合适的比例,才能维持其流动的平衡与平等,否则发达国家必定会利用科技优势对发展中国家构成“文化侵略”的威胁。因此,对于以借鉴国外电视节目形式为节目创新思路来源的行为,不能一味地批判反对,更不能一味地崇拜模仿,而是在借鉴学习的过程中激发原创性灵感,开发具有本土化特色的、属于我们自己的电视节目。
  (2)新媒介环境下的民间创意征集
  随着网络这一交互性媒体的深入发展,传播主体的范围渐趋向普通受众方向开放。我们很容易在网上看见网民们自己创作的影视作品,比如MV和微电影,其制作效果完全不亚于专业媒体团队。
  近来,笔者在网上看到多条有关原创电视节目创意和电视剧新锐剧本征集的启事。虽然大多数民间创意征集活动是由影视制片公司或创意联盟举办,但其中也不乏主流电视媒体的行动。2011年,浙江电台和湖北经视都组织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创意策划大赛,从民间征集剧本,举千万群众之力,在更大的平台上集思广益,为节目创新寻找更多的灵感。
  虽然,电视比之网络来说,还是以宣传主流思想为主。不管是从管理体制上还是经营体制上,在传播主题层面上的电视还是不会太过于向民间开放,并且这种电视节目创新的思路来源有待于时间的考验。但是,民间创意能够为电视制作注入新的活力,使节目理念更加贴近大众,可把它作为一种尝试。
  二、电视节目创新模式版权意识
  1 电视节目版权保护的法律空白
  电视节目的创新因为有了“借鉴”这一思路来源,就难免会出现电视节目“克隆”现象的泛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境外节目的“克隆”,二是内地各电视传媒之间的“克隆”,这一方面缘于内地电视机构的特殊管理体制,各级电视台之间的竞争不十分明晰,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内地传媒原创意识与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
  至今,内地对于电视栏目结构形式的保护还没有与之相应的法律,可谓处于法律盲区。以至于,现今各种电视节目为降低节目制作成本,盲目跟风复制节目形式的现象仍旧屡见不鲜。随着电视产业的发展,业界和学界对于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也产生了喋喋不休的争执。争执的主题主要是对电视节目版权保护的范围上,比如“电视节目创意是否能被当做著作权来保护?”“电视节目模式中的哪些环节需要受版权保护?”等各种界限划分上的争执。郑政蓉认为,之所以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版权保护存在巨大的障碍,原因就在于著作权法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节目模式中的一些元素可以通过现行著作权法单独予以保护,比如节目的策划文案可作为文学作品保护,节目中使用的音乐可作为音乐作品保护,节目的背景布置可作为美术作品保护,而节目模式作为一个整体,则处于思想与表达之间的模糊地带。
  相对于通过知识产权中的版权保护而言,陶鑫良教授更青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他建议从市场公平的角度出发,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这一“空缺”进行补缺。然而,这一举措的提议尚未得到实践的检验,也只能作为一种参考。
  己电视节目版权意识的呼吁
  对节目模式的大量模仿,会导致其市场提前饱和、观众产生混淆或由于审美疲劳而降低收视率,致使节目的寿命提前终结。我们也可以把此当做我国内地电视节目量多而命短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2010年,湖南卫视的《我们约会吧》和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的版权之争又将电视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