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保组织的职责和权限是什么

湖南一位读者来信问:社区治保组织职责中有一项内容规定,治保组织要“协助派出所搞好社区治安防范”工作,请问,在具体工作中究竟要协助到什么程度?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社区治保组织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治保组织的负责人一般由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兼任,治保委员一般是居民小组的组长或社区治安志愿者、治保工作积极分子。根据我国行政法规规定,社区治保组织有协助政府开展社区治安的义务。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批准的1952年8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具体任务,一是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政治警惕性;二是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检举、监督和管制反革命分子,以严防反革命破坏活动;三是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对反革命家属进行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争取他们拥护政府的政策措施;四是发动群众共同制定防奸的爱国公约,并组织群众认真执行,以维护社会治安等等。由于法规颁布时间较早,这些规定已经与今天城市社区的治安工作不相适应,但这一“警民结合,群防群治”的基本精神仍然是适用的。在工作中,特别要注意的是,社区治保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府执法部门,它的职责重在搞好本社区的治安环境,协助政府部门的社会治安,而不是社区进行治安执法。谈到“协助到什么程度”,行政法规也规定有明确的“分寸”。根据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社区治安保卫组织的职权是:(一)对现行的反革命分子与通缉在逃的罪犯,有捕送政府、公安机关之责;但无审讯、关押、处理之权;(二)对非现行的反革命分子,有调查、监视、检举、报告之责;但无逮捕、扣押、搜查、取缔之权;(三)对社会治安与管制工作,有教育群众维护革命秩序,监督被管制者劳动生产,不准其乱说乱动,并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其表现情况之责;但无拘留、处罚、驱逐之权;(四)对反革命破坏之场所,应协助公安人员维持秩序,保护现场,以便公安机关进行勘查,但不得变更与处理现场。这些规定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有些内容已经显得太过时了,需要通过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一并调整,但这其中所贯穿的“协助”界限是很清楚的。社区治保组织及其委员,在协助政府治安部门工作时,注意不要超越政策、法律“界限”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