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关账时要关注的涉税事项

顾学锋

年终关账时需要关注的涉税事项有哪些?如何更好地避免涉税风险?这些都是每一个企业财务人员当前迫切需要了解、关心的问题之一。

企业年终关账前,财务人员一方面要核实是否存在会计未确认收入,而税法应确认收入的事项。例如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制作发布产品宣传广告,或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等行为,在税法上都要视同销售行为,汇算清缴时需要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这些虽是基本常识问题,但被疏忽、被遗忘的现象时有发生,值得引起足够的重视。

另一方面,要核实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没有确认的情况。如产品已售出,对方并未索要发票等,也需要确认收入。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如果企业存在无票收入未入账,这不但会导致少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而且会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涉税风险骤然增加,因此要对已作为销售收入的事项,按税法的规定进行核实并调账。

年终时,企业应对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核查增值税缴纳情况,核实附加税的缴纳情况。检查要缴纳的其他税种,如印花税,账簿也应该贴花,有没有贴。税款有没有足额缴纳。如果未及时足额缴纳会存在税收风险。

财务人员还应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然后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率进行适当调整。税务机关在稽查选案中,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进行选择,所以企业要在年终总体计算一下企业的税负情况。如果异常,请及时作相应的税收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前,一定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没有取得,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调整问题。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所以企业要对成本费用中的扣除凭证进行核实。

根据税法税前扣除的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要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因此,企业在年终关账前,应核查是否存在当年度费用尚未入账的情况,尤其是尚未传递到财务的在途单据。企业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特别是对一些可能跨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应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收尾工作,有效的防止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和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在关账前需要关注有没有发生上述支出,发生了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企业发生的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企业发生的超过国家规定扣除限额标准的项目费用,也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如企业发生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15%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8%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都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注意税法另有的特别规定:一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在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二是软件生产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表面上看是有扣除限额标准的,但实际上采取的是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所以,除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暂执行到明年12月31日外,其余超过部分,都是准予在以后无限个纳税纳税年度内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因此,企业在关账时,对上述费用,在财务上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三个条件指标的企业。

对述文件规定,企业年终关账时,对照小微企业三个条件指标,如符合的,要充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会计关账前,对本年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账项余额,应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尤其是常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对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长期应付款项,尤其关注本年没有发生额的。如果存在应付不付款项,对于不再支付的应付账款,可以转作营业外收入。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情况,如果存在,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确定为坏账。是否存在与其他企业的无息借款。是否存在股东对企业的欠款年末尚未归还。如果账面反映出股东在公司有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超过一年,应及时进行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财税[2003]158号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有上述情况发生,也应作纳税调整。

通常一个企业的业务活动,会通过财务报告的会计信息反映出来。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税务稽查的穿透性将会更强大。通过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分析,会计报表的数据可能会隐藏税收的风险。

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对根据账目编制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作一个详细的分析报告,如计算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应付账款占库存的比例、应付账款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各占收入的比例,这些比例是否过高,与同行业做一个比较。不合理的会计比率和不合理的利润及费用,要进行实是求是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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