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学教育中适用的思考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近年来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而如何让这种好的教学方法在高职法学教学中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则应按照高职教育的实际情况从案例的选择标准、具体的实施办法、既定的目标选择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高职教育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
  [作者简介]罗小芳(1964- ),女,陕西西安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陕西 西安 710043)
  [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08)14-0105-02
  
   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已占近一半的比例。一方面,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目标是培养掌握必要的法学理论知识,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具有相当的适应能力、创新能力,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高职法律专业教育是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复合型、外向型和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为目标。另一方面,高职学生又呈现出起点低、思维多元化、个性化、思想比较浮躁、心理压力大等特点。因此,高职法律专业教育教学方法一定要与时俱进。教学方法从属于教学模式,为适应高职法律专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在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时,笔者发现案例教学法以其特有的优势在诸多教学方法中备受重视。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及优点
  
   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释解成文法内容并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①案例教学法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19世纪70年代,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法学教育中首次引入。1871年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②,19世纪80年代末传入中国。案例教学法的内核是在课堂上让学生充分地参与讨论,它以案例为讨论内容,但案例不是它唯一的教学内容,它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释解成文法的内容,加深对成文法的理解和运用。在形式上,案例教学法可以应用于法学教育活动的各个阶段,既可以是在课堂评析案例,也可以是带领学生旁听案件审理,还可以是实习与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整个教学都以提高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因而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第一,它是一种启发式教学。和传统的“满堂灌”和“注入式”教学法相比,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它改变了教学过程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获得答案。
   第二,它是一种参与式教学。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统一。案例教学法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③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相比较,学生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教学效果十分理想。
   第三,它是一种民主式教学。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课这种模式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与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同时,通过这种教学方法也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言:“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具有解决争议的能力。”④
  
  二、高职法律专业教育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第一,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和激发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学习的兴趣。由于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自主性较差,单纯讲述法学理论学生难以接受,课堂教学任务往往难以完成,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师对这种传统的系统讲授法也心存焦虑。案例教学法以学生讨论为中心,可以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缓解教师的教学压力,同时这种教学方法还可以加强师生互动,增进教学相长,达到教与学双赢的效果。
   第二,案例教学法针对不同专业、不同课时的学生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可以顺利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高职法律专业的教育目标是培养掌握法律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应政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高职法律专业教育是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复合型、外向型和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为目标。案例教学中,通过对难易不同的案例的交叉选择,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案例教学中要求始终做到讲求实用性,讲求层次性,讲求启发性,讲求“浓缩法学精华”,使既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得以顺利完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高职法律专业教育引入案例教学法,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和必要性,它更加适合高职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更容易满足高职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需求。因此,高职院校对案例教学法的呼唤甚至比普通高校更为迫切,案例教学法已成为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
  
  三、高职法律专业教育案例教学法的案例选择标准
  
   高职法律专业教育案例教学的目标,是实现高职人才的培养。简言之,以民法教学为例,教学的结果最起码是让学生遇到民事纠纷时知道从何处分析,并能提出基本的处理依据。因此,案例的选择应确立以下标准:
   第一,繁简相兼,以简为主。案例教学的宗旨是加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它必须建立在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论的前提之上。它是将基本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有效途径。高职法律专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中最基础的教育,受学生自身条件的限制,在案例选择上,主要应选择简单明了的案例,既能使学生很快地将理论知识运用于案例,又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与学习的主动性。如在民法学总则部分学完后,可增加一个较为复杂的综合性案例,既包括民事行为的性质,也包括主体的资格、代理、时效等,让学生深知民法的博大精深,激发学生探求法律知识的求知欲。
   第二,贴近生活,具有新颖性。案例选择大多应以近年发生在百姓身边的真实事件为案例。以民法教学来讲,民法所涉及的内容本身与人们息息相关,在案例选择上,贴近生活的案例比比皆是,但在选择上要注意:一是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二是选择与生活习惯处理不同的案例,培养学生法律人所必须具备的理性思维,比如,父母能否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