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

摘要:惩罚性赔偿主要体现了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我国在医疗产品投放区域,实行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抑制医疗产品领域的侵权行为,并对违法行为施以惩罚性经济赔偿。并且这种赔偿不等同于补偿等民事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正常法律效力。有关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10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费》将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引入到了医疗产品领域,但是在使用时却出现了赔偿数额不合理以及实施的范围狭小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大力推广惩罚性赔偿的实施范围,建立缺陷医疗产品的责任追溯制度,切实解决好消费者举证困难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缺陷 医疗产品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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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于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我国当前的医疗卫生事业正处于飞速发展期,这一时期的医患关系较为紧张,需要更为妥善处理和解决,通过对医疗卫生事业在发展过程当中必不可少的医疗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可以有效地避免医患纠纷,并且对促进我国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价值及功能,并对我国关于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法律制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同时也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

一、缺陷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概述

(一)缺陷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的价值

1.法律价值

公平正义是每一位公民的合理诉求,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提倡运用法律来维护公平和正义,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方法。因此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具有非常明显的正义价值,美国学者罗尔斯说:“只有制度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对于形式上的正义只不过是实现正义的方式。实质性的正义则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甚至于具体到惩罚性的赔偿等问题”。如果法律中缺少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就无法保障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那么公平正义在法治社会中就很难实现。所以,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选择了实质性的正义保障,这也恰恰是我国法律的价值所在。

2.社会价值

党的十九大以后,我国更加注重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和谐关键在于稳定的秩序,而稳定的社会秩序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来维持,而法律制度就是维持安定的社会环境的有效手段。在医疗产品领域,如果缺少法律制度的保障,缺陷医疗产品就会充斥在行业的各个角落,直接影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能够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保障了医疗结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预防了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

3.经济价值

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运用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来解决医疗中缺陷医疗产品的责任问题,对于缺陷医疗产品施以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也在不断增加。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实施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医疗产品市场的公平性,进而来实现医疗产品市场的经济价值。如果我们对于缺陷医疗产品施以的惩罚不到位,甚至对其不施以惩罚性赔偿,更加放纵其违法行为,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将会越来越猖獗,这样只会对医疗产品市场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医疗产品市场失去了有序的运营,也就无法体现出市场应有的经济效益。

(二)缺陷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在我国民法责任理论当中,对于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的说明,以此来打击制造、流通、售卖缺陷医疗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二者并不矛盾,相较于补偿性赔偿而言,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更广,而补偿性赔偿是不具有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项功能。

1.补偿功能

在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中,首要的功能当属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弥补了补偿性赔偿的缺陷,关于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主要依据民事责任来加以裁定,最后表现在经济方面的赔偿。不过从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补偿功能并非是最主要的功能。

2.惩罚功能

缺陷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功能。我国法学界存在两种关于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理论,即报复论与权利论。报复论根据恶劣程度来决定惩罚的力度,通过对侵权人施以严厉的经济惩罚,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而权利论则认为,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利必须得到有效维护,一旦医疗领域出现侵权行为,那么必须侵权一方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3.预防功能

预防功能具有威慑和遏制双重性质。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责任赔偿,对其产生震慑,通过这种震慑作用来遏制侵权人的不法行为。所以我们又称此赔偿为“示范性赔偿”。另外,如果缺陷医疗产品的赔偿金额使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那么生产商就会阻止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活动,以此来减少惩罚性赔偿,缺陷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正是通过将违法的行为进行转化,通过法律制度将违法成本转化到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之中,以此来遏制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活动。

二、缺陷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任何法律制度都会存在缺陷,当前我国致力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医疗事业正处在蓬勃发展的关键时期,法律制度的保障是促进医疗事业发展的基本前提保障之一。由于目前缺陷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局限性,所以我国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来促进其更好地实现法律功能。

(一)适当放宽对缺陷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的限制

以往,法院在对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进行裁定的时候,对于责任程度進行判定时只注重损害的结果,却忽略了侵权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性,这样的判定原则不足以体现出侵权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在鉴定缺陷医疗产品的损害程度时,应该将侵权行为者的主观违法意识和客观违法意识综合起来加以考虑和衡量。法院最后在判定侵权人过错的程度时,应该重点结合影响其违法行为的主观因素,并将其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考虑在内,包括其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后果和违法过程中潜在的利益驱使等因素。只有综合以上各种因素,才能够使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得法律制度具有更高的震慑性和约束性。

(二)建立并完善缺陷医疗产品的赔偿追溯制度

近年来,我国开始实行缺陷医疗产品的责任追溯制度,包含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等。医疗产品领域一旦发现缺陷产品,执法机关应就产品的责任向上进行追溯,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深入到整个产业链条当中,而不仅仅针对缺陷医疗产品的倒卖者。另外,我国政府要实行缺陷医疗产品的召回制度,就是指生产商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着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隐患时,通过新闻广告等方式通知消费者,这样可以及时、有效地降低缺陷医疗产品对市场造成的损害,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和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目前,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在我国实行以来,我国对这一法律制度加以不断完善,使广大民众对其有了更多的认识,我国也开始将其引进立法当中,由此可见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惩处医疗产品违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强,同时也表明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随着我国立法机关对其不断地完善,针对于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将会具有更加强大的威慑力和约束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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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