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研究


  摘 要 案例教学自引入我国,对于我国法学教学得到了重新认识。由于案例教学的作用,可以使得学生和教师的双向获益,因而有必要在法学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但是也应注意到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避这些不利之处,最后,应当通过选取经典案例、合理进行组织和引导学生参与其中,发挥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
  关键词 案例 案例教学 法学教学
  作者简介:丰晓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29-02
  一、案例教学概述
  (一)案例教学的特征
  案例教学起源于1870年的美国,其核心特征就是在实践中学习,代替繁琐的理论讲述。所谓案例(CASE),即通过对现象或者事件的描述,将该情形摆着解决者面前,通过解决者的能动,从该情形中获得疑问和解决该疑问的方法,该情形既存在问题,也可能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这可以说是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在案例教学当中,教师需要选取合适的案例并适当讲解该案例,学生基于此明确课堂学习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教师给予其恰当的指导和监督,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自主探索学习,进而做出相应的决策,然后形成自身的解决方案,教师对其解决方案进行相应的评价,最后,学生基于此评价对其解决方案进行修正。
  从以上案例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例教学的突出特点就是:互动和反思,这两特点区别于传统案例教学。传统教学本质上是单项的知识输送,表现为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点,而案例教学则是通过教师和学生的双向沟通、讨论等互动方式,集思广益,形成不同认识和看法。最为重要的是,案例教学并不看重最终的结果,而侧重于反思,其不追求传统案例教学的一元化和标准化,而是希望通过此种互动式讨论,达到对问题的全新认识,侧重于对传统有理由的合理挑战,这是案例教学的重点之所在。
  (二)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区别
  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相比,在主体上、方法上、方式上、特征上、目的、重点和答案上都有明显不同。
  在主体上,传统教学是以教师为主,而案例教学以学生为主。在方法上,传统教学以讲授知识点为主,而案例教学以案例为主,围绕该案例进行扩展。在方式上,传统教学着重于知识点的记忆,而案例教学则是启发学生进行大胆思考,小心求证。在特征上,传统教学侧重于以理论讲解,而案例教学主要以案论理。在目的上,传统教学就是将知识点的传授,而案例教学则是通过大胆思考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能力。在重点上,传统教学重点在于教授是什么,即将知识点铺成出来,讲授事实,而案例教学则不同,主要是针对案例提出疑问,即这个案例中不同主体为何有该种行为,侧重于追根溯源。在最终答案上区别更大,传统教学的重点侧重于知识点的讲授,通过记忆来实现知识点的获得,因而最终考核或者考试的答案仍然是唯一确定的,这既符合该讲课方式的特点,也最终朝着教师所期望的目标发展,但是案例教学则不同,其答案不具有唯一确定性,是多元开放的,答案的多元开放性的标准是言之有据、言之有理,通过答案的多元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和进行有益思考。
  (三)案例教学中教学双方角色的变化
  在传统教学中,课堂是以教师为核心,学生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在法学教学中,体现为教师逐一讲授法学原理,通过相关例子来讲授其知识点,整个课堂以教师为轴心,教师承担了课前准备、课堂讲授和课后检测等工作,学生就如生产线上的工人,按照既定程序来完成作业。但是案例教学却使得学生和教师的角色慢慢发生着转变。
  在案例教学当中,课堂的核心角色是学生而非教师,这是一个重大的就是转变,在课堂开始前,学生已经投入到此种教学当中,学生需要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来广泛阅读和收集信息,进而进行信息的筛选,以事实为依据,来分析问题,然后通过课前的讨论,形成一个预解决方案。在课堂当中,通过和其他同学和教师的探讨,从而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解决方案。在课后,通过教师点评或者在讨论中得到启发,来修正其解决方案。这一过程,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使得学生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掘其智力。
  二、案例教学的作用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学生获得信息的成本不断降低。由于法学本身的特点,传统法学教学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方面收效甚微。面对此种情况,在法学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学生的兴趣,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案例教学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案例教学具有生动具体和直观易学特点,这与枯燥的传统的教学而言,能够更方便地将学生吸引到课堂中来。案例教学有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这可以更大程度地实现教学相长。
  (二)明确学习目的
  案例教学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案例教学开始前,需要学生查阅相关资料,通过收集大量的资料来获得关于该案例的思考,为课堂讨论打下基础。学生通过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对该案例的一些基本的看法,进而可以更有效地在课堂上开展学习。
  案例教学的目的不是简单的习得基本法学知识,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推进法学素质教育、培养高水平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 案例教学的学习的目的,不仅是通过该案例直击该案例反映的核心争议,更重要是通过对该核心争议的学习与讨论,实现对该争议的不同认识,在这个过程中,通过资料收集、形成基本认知、课堂讨论、教师引导和课后的查缺,实现整个法学思维的锻炼和能力的培养,这才是案例教学核心之所在。
  (三)提高教师水平
  教师是案例教学的发起者,作为发起者,其个人能力、责任意识都会对案例教学的成败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自己认知范围内选取案例,事实上,案例的选取非常能够反映教师的水平,一般的教师在案例的选取过程中,重复地选取大部分教师都会选取的案例,这主要是其研究和视野的限制。在案例的选取上,以经典案例为基础,往往有些教师仅仅是拿国内的著名案例进行讨论,其价值几许,不得而知,还应该通过选取同时期其他法域的案例,进行类型讨论和比较,这有利于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解决国际纠纷和参与国际竞争。当然,这对教师的外语水平、科研能力提出了要求。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案例的分析也必然渗透着教师的实务经验,案例教学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本专业知识,同时还具备丰富司法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