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


  摘 要: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教学方法,它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导致它在当前教育体制之下只能作为传统教学方法的补充。案例教学法的有效运用包含多个环节,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关键词: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829(2012)03-0023-04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法学教育的首要目的在于为社会培养应用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因此,教师在传授法学知识的时候,不能只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还应当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对教师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开展教学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教学过程中,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对于法学教育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
  所谓传统教学方法,指的是以单向的理论灌输模式为主,以教师的讲授为中心的一种教学方法[1]。这种教学方法在教学的系统性、教学进程的可控性以及帮助学生深入地理解法律概念、基本原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且与我国的教育体制和成文法传统相契合,这些特征决定了它在法学教学中的基础地位。然而,这种教学方法的缺陷也是相当突出的,如重基本理论的传授,轻实践能力的培养;重教师的主导地位,轻学生的参与作用等。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学生经过长期被动接受式的学习,既欠缺独立思考的能力,又无法积累实际操作的经验。习惯上,人们往往将这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称为教学“两张皮”。在笔者看来,“两张皮”的说法已不足以概括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之一,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考试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同时也提高了大学毕业生进入司法系统工作的“门槛”。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一方面要学习基本的法学知识,另一方面还要在就业的压力下积极准备应对司法考试。2011年,笔者在武汉某高校讲授《民事诉讼法学》,全班90%以上的学生(大学二年级)都在提前备战司法考试。虽然司法考试已成为学生的学习内容之一,而且是很重要的部分,但学校分配给教师的教学任务并未将其纳入,仍以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为主。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教学方法所造成的不仅是法学知识与法律实践的脱节,还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有学者称之为“双学校现象”[2]。如果法学教学中只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忽视司法考试的应对性教学,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则会出现法学理论知识、司法考试、法律实践三者相互脱节的现象,这已不是“两张皮”的说法所能涵盖的。
  在当前教育体制下,完全脱离教育部的“指挥棒”是不可能的,且囿于学生在校期间时间有限,短期内对法学教育进行重大改革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在教学方法上有所突破则是完全可行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沟通法学基本理论、司法考试与法律实践的教学方法。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局限性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3]。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源于英美法学教育传统中的判例教学法,从实际案例出发探寻法学原理,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传统教学方法无可比拟的优势,同时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
  (一)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以实际案例作为出发点,一个好的案例本身或许就是一个“故事”,较之枯燥的法学原理来说,具有很强的趣味性,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并不是直接告诉学生其中蕴含的法学原理,而是在“提问——讨论”过程中一步步得出结论,这种师生间的互动关系是传统教学方法难以达到的。在此过程中,学生也成为教学的主体之一,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介入,无疑会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案例教学中,教师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答案的宣示、法律原理的告知,而是引导学生剖析案例,找出案件涉及的法律原理、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条文,解释法官的裁判、推理过程,使学生自己得出结论。就具体案例而言,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并非唯一的、绝对正确的答案,如彭宇案、许霆案等就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和广泛争议。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是主要目的,答案本身尚在其次。因此,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当允许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的意见,鼓励学生对已经存在的概念、定义、结论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教师要做的是对其逻辑推理的过程进行评析,能否自圆自说是判断正误的标准,这对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立足真实的案件展开讨论,学生需要做的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利用所学的法学原理解决教师提出的问题和案件中的纠纷,使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在不知不觉中得到训练,而法律思维恰恰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此外,由于案例通常已有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学生在分析过程中可以对比自己的答案与既有结论之间的差距并加以反思,找出问题所在。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有效连接“书本上的法”和“生活中的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
  案例教学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但仍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1.教学时数和教学对象的限制决定了案例教学法无法广泛采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熟悉案情,开展讨论,得出结论并加以评析,这一过程需要占用大量时间。而每学期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是有限的,如果过多地用于案例教学,则无法保证教学进度,难以完成教学计划,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必然受到影响,这对学生来说反而是不利的。以《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为例,笔者任教过的几所高校都将其安排在一个学期,总课时量为68—72学时,这对于完成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和程序的讲解都已捉襟见肘,如果再组织一两次案例教学,就不得不精简或舍弃数个章节的教学任务,如诉讼费用、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否则无法如期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时数的有限性,决定了案例教学法无法广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