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赠品质量买单

[摘要]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种各样的促销方式火热起来,赠送产品就是商家常见的促销手段之一。消费者在商家的促销活动却成为了受害者,各种赠品质量纠纷问题屡屡发生。由于商家的一句“免费附赠”,他们就可以逃脱责任吗?谁又应该为赠品的质量负责呢?

[关键词] 赠品 赠与 质量

随着商品同质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各个商家为了维持自己的市场地位,推出了各种促销活动,如打折、赠券、会员积分、赠送产品……可谓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其中,赠送产品是商家常见的促销手段之一。这种促销方式本无可争议,但得到赠品的细心消费者却发现,个别商家 “赠送”的商品的质量却令人担忧。

一、问题提出

不论我们现在走在哪个超市、大卖场,都会发现这些超市和大卖场都在上演着买就赠送产品的促销活动。目前,很多卖场不仅仅是产品的同质化,而且也是价格的同质化,所以能够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就只有看谁能送出更多的赠品。例如,买一台数码相机可以送一台热水壶、买一台洗衣机可以送一个炒锅,等等。

但是,这些赠品的质量如何呢?很多赠品都是裸露的,没有包装,也就成了我们严重抵制的三无产品。有的是即将到保质期或已超过保质期的积压品,更有一些是不能上市的假冒伪劣商品,通过附着在其他正规产品上进入了超市。这些赠品不仅仅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了威胁,也给经营者的声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由于赠品质量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有很多。不久前有位张先生在当地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29英寸彩电,按商家的促销广告他也获赠了一台某品牌的电饭煲,可拿回家后他才发现电饭煲根本无法使用,他便找商场理论,但商场却说电饭煲是他们免费附赠的,不在三包范围。

赠品难道真的是商家白白送给消费者的吗?难道赠品一旦“送”出,若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一些“三无赠品”,就成了无源之水吗?商家对赠品的质量负有责任吗?

二、关于赠品责任问题的思考

很多人认为,赠品不是产品,赠品责任不同于产品责任。其理由是《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而赠品并非用于销售,因此不属于产品,经营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甚至合同责任,出现质量问题概不负责。经营者在赠品纠纷中大多持该观点,以此拒绝购买者关于赠品的任何责任主张。很多消费者也持有这种观点,以至于在赠品出现问题后,并没有追究商家的责任。

赠品是商家白白赠与给消费者的吗?200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通报“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其中六种条款遇到点评。点评的第一条即为:典型条款:“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赠品质量商家是否应该负责,已经受到公众的质疑。

从法律角度,商业上的这种赠送与一般的赠与不同。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无偿地将某物给与他人的行为,它不以收益为目的,不附加任何对等给付的条件。而“买一赠一”是一种普遍采用的促销方式,是在消费者购买了一定数量的商品,商家得到一定利益条件下产生的赠送行为。可见,这种附带条件的赠送显然与无偿的赠与性质不同,它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消费者按照要求购物,“买一赠一”的合同即宣告成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本质上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商家赠送的物品即成为合同规定的销售商品,商家有义务按照合同给付所赠送的物品,并保证质量。若商家赠送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即构成了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我国知名法律专家何山也认为:厂家这种有条件的“赠送”,实际上是厂商在买卖中的一种让利手段,而非无条件地赠与。因此这种“赠品”不应界定为“非卖品”,它实质上就是一种“卖品”。

既然赠品是“销售的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有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商场以电饭煲系赠品为由而不实行“三包”与该规定显然相悖。对于这个电饭煲,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作为销售者的商场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由此可看出,生产商和销售商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负瑕疵担保责任,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侵害负责。因此,消费者在发现赠品有质量问题时,有权向商家索赔。

三、赠品质量問题反思

一旦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不仅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了威胁,也给经营者的声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那么,如何能够规避赠品质量问题呢?

首先,生产厂家和经营商家应改变经营观念。一些惟利益型的生产厂家和经营厂家为了追逐最大的利益,他们往往置伦理、道德于不顾,越法律之雷池。如果这些生产厂家和经营者能够顾及消费者的利益,对商品质量实施严格管理与把关,那么也就不会存在商品质量的纠纷问题,也就没有赠品质量的纠纷。

其次,消费者应改变消费挂念。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应当以商品本身的价值和质量作为购买的标准,不应把赠品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否则可能会遭受比赠品更大的损失。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办公室提醒消费者对于商家提供的赠品要格外留心,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产品标识规定,看其外包装上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

最后,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才能形成真正的公平,社会经济秩序才能得到维特。

近几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深入宣传,消费者在消费领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如果每一个消费者都能牢牢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法律武器,在市场就不再会成为弱式群体,生产厂家和经营厂家也就没有了漏洞可钻。

参考文献:

[1]赵启兰:商品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万后芬汤定娜:现代市场营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赫连忠来祥鹏:产品质量问题之法律研究—附赠商品质量问题.特区经济,2005年第4期

[4]周瑾:附赠商品质量问题法律研究.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