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业整体上市后应关注的三个问题

上市、上市,一度成为我国电信业最强的音符。1997年,中国移动(香港)公司的前身——中国电信(香港)公司在香港、纽约成功上市,这是中国电信业上市的第一次尝试。2000年6月,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纽约、香港两地成功上市,2002年10月9日,中国联通在国内A股上市;2002年11月15日,中国电信在香港上市。2004年11月16日和17日,中国网通分别正式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今年9月12日,在香港上市的中国网通正式宣布将以总价36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母公司收购吉林、黑龙江、山西和内蒙古四省的网络,这标志着国内四大电信运营商均基本实现了整体上市。与此同时,一些有实力的,如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以及腾讯等增值运营企业也已实现上市,成为海外股市中的一股重要力量。

有人把中国电信业上市目的总结为“三融”(“融资、融智和融制”), 即“融集发展资金,引进和融会先进理念和管理思想,引进和融入新的机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要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到境外上市,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因此,虽然上市之路并不平坦,但谋求海外上市,筹集企业发展资金,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加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进程,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对于实现“电信强国”的目标有着重大意义。

但是,从辩证法的角度,凡事有利有弊,有得必有失。在四大电信运营商实现整体上市后,我们在为上市取得的成绩欢欣鼓舞时,有必要关注一下上市后出现的一些不和谐因素。从目前来看,有三个方面的现象值得我们注意。

要重视化解企业体制改革下显现的内部矛盾

政企合一下的邮电企业基层员工,绝大多数会认为自己所从事的是一个安稳又舒服的职业。但是随着电信行业实行体制改革,市场引入竞争,电信业员工开始感受到与日俱增的压力。尤其在企业上市后,电信企业基层员工似乎觉得日子越来越难过了。只要留意互联网,就会发现越来越多的电信企业员工在以各种方式发泄着不满的情绪。也许有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这是市场竞争作用力下的正常现象。但是这种不满的情绪任其漫延甚至激化,对企业的发展百害而无一利。

不可回避地说,企业上市后所进行的机制改革加速催生了这种不满情绪。众所周知,我国基础电信企业是脱胎于计划体制的,虽然实现了上市,但其离完全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一个合格甚至优秀的市场经济弄潮儿还相距甚远。我国基础电信企业的上市不仅没有以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为基础,而且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寄希望于上市的推动上,也就是所谓“融制”。这虽然不能说是本末倒置,但长期以来,我国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习惯了从上至下的计划经营运营模式,直到今天仍然是级级定指标,层层下任务。而在惯性的推动下,站在市场最前沿、直接面向用户的基层分支机构在确定计划和任务时是没有任何发言权的。虽然,各电信企业都在积极借用外脑来参与企业战略和发展计划的制订,甚至花高价请麦肯锡等国际知名咨询顾问公司参与策划和设计(“融智”),然而,这些公司以及国内研究机构虽能大谈国外电信巨头战略,却大多缺乏对国内电信市场末稍的情况了解或研究得不够。因此,基础电信企业总部所制订的计划和任务未必适应市场发展的变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层层下计划和指标的运作体制,只会级级加大任务和计划执行的压力。在笔者实际工作中,都听到许多电信企业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反映,不少任务和计划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使免力完成今年的任务,总会有完不成任务的一年。因为在勉力完成计划和任务基础上制订的新计划和任务,科学性倒底又有几成呢,长此下去,所谓的计划和任务必然“积劳成疾,病入膏肓”。

完不成任务和计划意味着自己直接利益受损,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是牢牢与员工的收入福利相挂钩的,每向下一层,这种考核越发严格,层层加码到基层,甚至到了严酷的程度。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是:为了完成任务,“全员营销”这种模式风行于企业的基层组织,有的基层组织甚至当作经验在宣扬。殊不知,一个规范的企业应该是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企业,“全员营销”必不可免的影响到其他机构,包括运维等支撑系统的运转,准确地说,“全员营销”方式并非一个成熟企业应该推行的营销方式。更为难堪的是,在现实面前,企业内部各组织和机构为完成任务,也开始对市场的相互争夺。打个比方说,某企业营业厅为完成任务,跨区域发展业务,必然引发相关营业厅的不满甚至反抗。如此类推,基层组织间矛盾日益加重,甚至员工之间怨气日盛,这对企业来说并非是一个好现象。

任务越来越重,考核越来越严,工资奖金眼看着越来越有可能拿不回来。然而,即使是这样,但基础电信企业上市后推行薪酬体制与上市公司接轨,迅速拉大企业内收入差距。薪酬体制改革在企业内部是最容易推行的改革,因为企业制订政策和推行者是最大的利益获得者。笔者并不反对企业管理人员应该拿高薪,但是推行薪酬体制改革,还应该充分考虑国情和企业实际情况。脱胎于计划经济下的国有基础电信企业,收入水平一度与行业发展现状是不相称的,应该说,上市之前,大多企业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准,尤其是基层员工,这个时期,自古以来的“均贫富”思想不会产生企业大的内部矛盾,何况相对当时社会平均水平而言,电信行业收入相对较高。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企业的发展以及上市后的薪酬体制改革,企业内部收入差距放大的速度显得过快。企业老总月收入可纯加近万元,而最基层工作人员月薪仅能增加几十元。基层员工收入基数本来就较低,其增长速度又是超水平地低,不仅与企业发展不相称,甚至与社会平均收入增长幅度相比,都处在较低的水平。业外常批评电信行业收入高,但是对基层员工而言,这种批评不应该落到他们身上。

然而,收入和计划最终是需基层员工完成的,考核最终落到基层,基层员工收入不仅较低,还面临拿不回来的巨大风险,基层组织和员工普遍认为责任和收入不对等,难怪企业员工怨声载道,企业内部矛盾加剧,人才流失严重。为了完成任务和计划,基层组织和员工只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采取弄虚作假或者种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企业长远发展的作法,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执行力,也造就了大量市场违规行为。在涉及到个人身家利益时,基层只好无所不用其极。一些基层线务员因为任务完不成,收入拿不回来,就作另一公司的代理代办,帮本公司的竞争对手发展业务,从而“堤内损失堤外补”,而市场中存在的违反国家电信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市场行为,往往也是企业在任务和计划压力下的无奈之举。

面对日益增多的企业内部矛盾,国有基础电信企业在上市后更应该关注一下基层的声音,在推行薪酬体制等改革,制订计划和任务时应当从“分配公平”的角度,认真考虑一下基层组织或员工的诉求,重视并化解内部矛盾,提高企业的凝聚力,科学增强执行力,实事求是地推行企业改革和推行发展战略,打造出真正的强势企业。

要警惕利润目标下国家利益的缺失

据近期网络报道,几大上市公司纷纷公布了上半年企业完成的利润。中电信纯利146.96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0.08%;中网通纯利为63.58亿元,同比增长30%;中移动纯利240亿元,同比增长27.7%;中联通利润额为23.3亿元,同比下跌19%。

从总体看,我国基础电信企业获利还是颇丰的,特别是中移动,取得了骄人战绩。利润高代表着股东收益高,国有资本投资的收益也会水涨船高。但在笔者看来,利润最高并不代表着该企业对社会贡献率最高,考虑到普遍服务、以及电信基础建设对社会投资的拉动等因素,不能简单地认为中移动对社会的贡献率比中电信、网通、联通更高。看待几大上市公司利润时,海外的股东可以以高低论英雄,但国家及有关部门却决不能,也不应该这么去认为。海外上市电信企业利润越高,海外投资者获利越丰。如中网通承诺的派息比率为35至40%;而上半年中移动的高利润令股东们欣喜的是,中移动宣布将派发中期股息每股0.45港元,同时计划将2005年的派息率增至39%(去年中移动的派息率为33%)。

企业的第一目标是利润,海外投资者深知这一点,因此从多角度对我国电信企业的利润指标施加影响,无论是通过公司董事会还是假借舆论和研究机构之手,利润都是这些投资者最关注的指标。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政府机构在内,则不能完全以利润为第一目标,要警惕利润目标下国有利益的缺失,必须考虑到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从发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角度,对电信企业的利润指标施加影响。作为控股的投资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利润指标及企业经营计划的宏观调控上发出更强的声音,充分运用与投资比例相称的权力,实现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完美统一。

要防止股份制改革下国有意识的进一步淡化

笔者可以断言,现在随便找一个企业的员工问起所属企业的性质,恐怕很难有一个正确回答。特别是在企业上市,推行股份制改革后,不少企业员工对所属企业的性质也是如云里雾里,导致企业行为发生偏差。最为典型莫过于企业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行为。一些企业上市后,加强了商业机密保密教育,但是这种保密教育以及制度在保密对象上的确定上欠考虑,一些企业分支机构把监管部门也作为保密对象,在报送数据上或是敷衍了事,或是断然拒绝。比如某省移动公司曾在向管局报送的业务报表前附一个“保密申明”(“申”是错字,原文如此)。殊不知,所谓企业机密实际上主要是针对竞争对手而言的商业机密,并不能针对国家政权机关之一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有权获取相应的企业数据,而不是企业以一个商业机密所能推掉的,当然,监管部门对这些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但不等于企业可以不上报所谓商业机密。有点滑稽的是,这些以上市公司对商业机密保密为由推托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业务数据时,忽视其上市所在地——香港电信管理局的规定,按香港《电信条例》,香港电信管理局长可获取他认为应当获取的企业数据及资料。

必须注意的是,有业界里的专家把海外上市的基础电信企业看作是外商独资企业(可参见2003年10月《21世纪经济报道》中作者为白永忠的“电信条例问题重重《电信法》立法的特别思考”一文),一些企业也在此问题形成了错误共识,一些移动公司员工和领导就称所属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诚然,企业在海外上市,推行股本改造时,有海外投资的股份,但以此把企业定位为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批为不懂政治,也是不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那么,这些海外上市的四大基础电信企业的上市公司的性质倒底是什么?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这些上市公司可以称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是在判定企业性质时,要重点认识到国有主体的性质。因为,当前对企业性质认识上存在误区的根本原因就是企业在海外上市后,国有性质意识有所淡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WTO协议,四大上市公司准确定位是国有资本为主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公司的投资结构中,国有是主体这个性质不会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国民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因此,我国基础电信企业上市后,必须重点防止国有意识的淡化,要加强对企业基层组织和员工的国有意识教育,明确企业自身应当承担的国家和人民赋予的义务,在制订企业发展战略和加快企业发展的过程,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认真执行国家的通信政策,把国家政策与企业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积极推进普遍服务等涉及到国计民生的电信战略,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