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


  摘要:我国民法将“赔礼道歉”规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一类的案件。实践当中,“赔礼道歉”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可以也应当有强制力保障其有效地执行,同时还应严格规范地进行适用。
  关键词: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执行;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00-02
  一、我国民法体系中的“赔礼道歉”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赔礼道歉”被规定为一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责任法》第15条将赔礼道歉列入了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赔礼道歉”作出了专门规定。还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刑法、行政法领域,“赔礼道歉”也多有适用。例如,《国家赔偿法》就将“赔礼道歉”规定为各级政府各部门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简单梳理,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包括对普通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损害。有别于刑法所要求的严格的“罪刑法定”,民事法律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允许适用类推,因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时常跳出了法律条文所列举的内容,呈现扩大的趋势,在民间邻里纠纷、医疗事故责任、环境侵权等案件中也多有适用。总的来看,涉及人格权、人身自由和精神损害等需要精神抚慰的案件都有可能适用“赔礼道歉”。
  二、民法中“赔礼道歉”的合理性分析
  多年来,“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丰富了我国侵权行为救济的途径,帮助法院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但由于法律规定相对模糊,“赔礼道歉”不仅在理论上争议颇多,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标准以及执行都存在各种问题,这直接导致有学者质疑该责任承担方式的合理性。在这里,我们可以先抛开司法技术方面的细节,首先从功能价值入手,宏观上考量“赔礼道歉”的合理性。
  (一)金钱赔偿的局限性
  民法之所以对民事责任及其承担作出详尽规定,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调节侵权关系,为被害人提供救济。在涉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和救济时,我们最先联想到的往往是“赔偿金”、“抚慰金”。诚然,在现代文明的市场化条件下,金钱方面的赔偿、救济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既具现实性,又具正当性。但无可否认的是,在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中,金钱赔偿有时也显得苍白无力,尤其是有关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精神抚慰类案件。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对一个被害人的情绪、荣誉和尊严进行估价,就简直是不可能的了。”现实中,一些当事人往往不求损害赔偿,只求赔礼道歉,这种行为用最通俗的语言来形容就是“讨个说法”。近年来,“1元官司”、“公益诉讼”大量出现,在这些案例中,当事人起诉的目的都不是获得赔偿金。再有,从实际效果来看,对于腰缠万贯或是身无分文的侵权人来说,单纯的金钱损害赔偿对其意义并不大。另外,随着以保险制度为代表的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不断发展,金钱赔偿作用乏力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甚至出现了“侵权法死亡”、“侵权法危机”这样的论断。以“赔礼道歉”为代表的非金钱性责任承担方式,恰恰弥补了赔偿金、抚慰金制度的先天不足,为民事侵权纠纷提供了多样化的解决途径。
  (二)对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意义
  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是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一方面,它使被害人的愤恨得以发泄,从而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欲;另一方面,它能在最大程度上抚平被害人的精神创伤,使其恢复尊严。因此赔礼道歉首先应是侵权人承认被害人的权利、向其表达尊敬和忏悔的一种仪式。
  从侵权人的角度看,“赔礼道歉”是其良心忏悔的有效途径,更为现实的是,侵权人可以通过公开道歉向社会表明:他不是一个恶魔,他具有一般人具有的道德能力,进而修复个人道德形象和社会形象,再度为公众接纳和认可。
  (三)我国国情的需求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儒家文化”、“礼治社会”的指导思想延续千年,承继至今,也深刻影响着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在矛盾纠纷的解决上,中国文化强调“和谐”、“和解”,在维持和谐的社会关系方面,“赔礼道歉”很大程度上充当了润滑剂。重视礼貌、讲求人情面子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社会文化背景下,赔礼道歉经常能够以低廉的成本促成当事人谅解、和好,帮助实现赔偿协议的达成,对民事纠纷的顺利解决往往有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三、“赔礼道歉”的执行和适用
  (一)一般执行方法
  “赔礼道歉”出现在最新的《侵权责任法》中,这体现了立法者对它的肯定。“赔礼道歉”的执行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的规定,“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也就是说,“赔礼道歉”的形式相当灵活,实践当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执行:可以由侵权人当面道歉以求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在居委会、村委会协助下在居住区张贴公开信;可以在案件影响范围内的报刊等平面媒体上刊载道歉声明;此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网页留言等形式也都可以采用。对于道歉内容的刊印,可以参考日本“道歉广告”的做法,法院在判决中规定版面位置、字体大小等,以方便“赔礼道歉”的执行。
  (二)“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问题
  有反对意见认为,“赔礼道歉”需由侵权人发自内心,真诚忏悔,在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法院是无法强制执行的——假如国家机关违背个人意愿代替个人作出意思表示,这种做法本身就违背了公民的个人自由,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