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企业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及审查


  【摘要】随着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的需要,合同成为烟草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并取得经济效益的重要法律文本,同时合同风险也成为烟草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容易引发合同争议。其中合同主体方面的法律风险占据很大比例。因此,在起草合同前,首先必须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本文论述合同主体的范围,并着重提出一些审查合同主体风险的建议与方法。
  【关键词】烟草 合同 风险 审查
  一、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是广义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在我国法律中,自然人的范围要比公民的范围广,既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要成为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称为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开办的非法人企业、非法人联营企业、合伙企业、企业集团及其他非法人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二、合同主体审查的重点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确定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标志,是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事项有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有正、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对营业执照的审查,除了看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外,还需审查其是否通过了最近一年的年检,从而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存在是否继续有效。另外.还需审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确定合同标的是否属于对方经营范围,合同金额是否超出注册资本。必要时还应根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公司办公地点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此外,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也是审查企业法人资格的必要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一个企业向银行申请设立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的必要资料,同时也是办理车辆落户、人事调动、社会保险的必要证明,是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标识。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设基本账户的凭证,是证明企业能够正常办理金融往来业务的凭证。他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对于验证企业真伪,防范虚假主体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拒绝与其签约。
  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资格审查。非法人经济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了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在审查这一类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核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却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绝不能与之签约。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有些非法人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或者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可以在授权的营业范围之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法人承担。因此,在审查这一类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应注意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的主体资格。
  3、对公民个人(包括个体工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资格审查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审查其是否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至于对公民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公民的自身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审查合同主体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审查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资金状况、债权债务状况、货源情况、技术条件、加工能力和商业信誉等等。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信誉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对于无履约能力、信誉不佳的当事人,不能与其签订合同。审查中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对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对方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方主管部门及其产品的用户等多种渠道进行详细的了解;对于从事特殊行业的当事人,还应当审查其资格证书和特殊行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三)审查代理人的资格。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并且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因此,在起草合同前,必须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审查其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二是审查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三是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参考文献:
  [1]高陆洋.《企业买卖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经济师》2013 年第11期
  [2]张东祥.《如何审查合同对方主体》,《经济师》2000年第8 期
  [3]吴俊忠.《谈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社会与法 》2013年2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