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应用研究


  【摘要】公安执法综合实训有贴近公安工作实践、提高学生的公安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的优势。公安院校应当充分考虑当前的公安执法环境和公安职业特色,打破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学与公安学的学科界限创新应用该教学模式,并通过教学实践与理论研究不断加以改进。
  【关键词】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6C-0059-03
  
  2008年政法系统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在我国开始试点,确立了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的目标,并确立了“按需招录、入校即入警”的招录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新模式的确立极大地冲击了原有的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的教学秩序,承担培养任务的公安院校纷纷开展了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法学类课程亦是如此。源于西方法学院教学经典的案例教学法、实例研习、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实践教学模式以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能力培养为教学目标,更适合法学院和法学专业。公安业务课程的产学研实践教学模式、公安机关实训基地、模拟派出所更注重公安工作能力的培养,法律应用能力则较少涉及。由此,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以下简称“试点班”)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似乎仅限于案例的比较和分析,即使有模拟法庭、法庭辩论,其仍未彻底脱离案例教学的藩篱。公安执法综合实训是源于案例教学模式又弥补其固有缺陷的中国范式,更符合“按需招录、入校即入警”的招录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更有利于实现试点班的培养目标。
  一、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应用公安执法综合实训的优势分析
  公安执法综合实训是指选择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模拟公安实践中办案的情境,采取小组学习、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依照法的运行过程解决案例中的教学方法。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吸取了案例教学法、实例研习、诊所式法律教育三大实践教学模式的优点,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主动学习,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同时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降低教学成本。这一教学方法在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中应用最明显的特点是学生以公安民警的视角分析案例并加以解决,这是以往的案例教学模式所不具备的。
  (一)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应用于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提高试点班学生公安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当前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公安执法职业技能培养和法律综合素质培养双重方向。培养目标的设定应当有利于实践教学开展与整合,但是各门法学课程还有一些与法学课程密切相关的公安业务课程如治安案件查处的实践教学是由任课教师分别独立进行,人为割裂了实体法、程序法、公安业务三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学生仅学到了零散的不同部门法和公安业务基础知识,但公安执法能力却没有得到切实提高。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应用于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提高试点班学生公安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应用公安执法综合实训,试点班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见到的不是已确定归属于某个部门法的案例,而是公安实践中的未经修饰和删减的事实,因此,学生就能基于公安民警职业视角而不是律师、法官的视角,综合所有学过的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础知识、公安业务知识,打破部门法、公安业务课程的学科壁垒对具体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制作公安文书,处理案例。通过实践教学,学生亲身体会了公安工作实践中执法者处理案件的全过程,包括从表明身份到处罚违法嫌疑人、从证据收集到侦查终结直至警察出庭作证等等。同时,学生也会加深对公安职业的认识:作为执法者首先要懂法,在此基础上还要熟悉公安业务,洞察社会现实。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思维模式,将法学基础知识和公安职业技能融会贯通,提高他们的公安执法能力。
  其次,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应用公安执法综合实训能够促使试点班学生掌握法学研究方法,为公安执法能力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面对当前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立法的不断进步,仅仅依靠在公安院校学习的法学知识无法在公安执法实践中解决所有的问题。古人说过,“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公安执法综合实训的一个突出优势是在小组学习过程中,学生居于主体地位,以公安民警的视角来分析事实,适用法律,教师仅是指导者,这促使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展开独立研究。这个研究过程其实就是法学研究方法的探索过程,最终在未来的公安工作中他们面对新问题、新法律的时候不会束手无策,而能够借助法学研究方法一一解决。
  最后,学生的公安职业特色在公安执法综合实训中得到很好的体现,更有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公安执法理念,促使其在未来的公安工作中维护公平与正义。
  (二)公安执法综合实训贴近公安工作实践,真实呈现纷繁复杂的公安执法环境。目前,依照公安部下达的试点班教学计划,所有的法学类课程都有实践教学课时,个别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课时甚至达到总课时的40%。试点班的法学实践教学包括校内和校外两大部分,校内法学实践教学以案例教学模式为核心,主要包括案例分析与讨论、模拟法庭、专题辩论、角色扮演等等。校外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假期见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庭审观摩等等。在校内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选择案例是案例教学模式非常重要的环节,随之而来的最大问题就是无论法学任课教师选择的是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其他典型案例都是经过精心剪裁甚至是内容的修改后再归属于不同的部门法的“指定事实”,以案例的定性或者是诉讼程序为教学重点,没有呈现公安工作实践中案例的原貌,没有真实再现纷繁复杂的公安执法环境,学生没有看到真实案例存在的所有问题点,对案例的分析局限于某部具体部门法的范畴。而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可以促使教师有目的地精选公安工作实践中的疑难案例,将案例和相关材料全部原汁原味地展现在学生面前,使学生置身于真实的公安执法环境中,在分析案例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案例的所有实体与程序问题,按照公安执法程序处理案例,更好地解决实践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
  二、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在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的应用
  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侧重于公安执法能力的提高,应用公安执法综合实训的步骤与过程应当与法学院有所差别,具体而言是必须充分考虑当前的公安执法环境,体现公安职业特色,打破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公安业务知识的壁垒,呈现公安执法过程。因此,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在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的应用是创新应用,据此,公安执法综合实训课程不是模拟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讨论和辩论,也不是模拟派出所、案例角色扮演,而是选择公安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学生依照公安工作程序,以公安民警角色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例。
  (一)公安执法综合实训的特点。公安执法综合实训有浓重的公安职业特色,以公安执法能力的培养为目标,真正实现了“教、学、练、战”一体化。首先,在选择的案例及相关材料来源于公安实践,试点班学生以公安民警角色处理案件。其次,该课程教学重点是公安机关从立案到执行的执法过程,不是律师业务、起诉和审判。最后,其将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公安业务紧密结合在一起,由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处理案例,实现法学各部门法之间、法学与公安学之间的衔接和整合。
  (二)课时安排。公安执法综合实训涉及的范围较广,既包括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又包括刑法、行政法、公安业务,有时还会涉及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公安执法程序包括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因此,最好在部门法课程已经基本学完的学生中开设。在课时设置上,学校一方面应当考虑课程的连贯性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安排,时间跨度不能过大;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试点班课程多的现实,还有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保护问题。结合上述三个方面,该课程一般安排一个案例即可,在三周时间内安排十课时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