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中的法律推理探析


  摘 要:通过对法律推理的界定以及及其在审判中法律推理的作用分析,针对审判中法律推理的应用提出了加强公众法律推理能力培养、建设指导性案例以及加强法律推理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推理;司法公正;形式公正
  
  一、法律推理的界定
  早在古希腊时期,西方逻辑学奠基人亚里士多德就对推理进行了界定,“推理是一种论证,其中有些被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地由它们发生。当推理由以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或原初的时,或者当我们对它们的最初知识是来自于某些原初的或真实的前提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的。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是辩证的推理。”目前,对于推理的概念学界的认识已趋于一致,推理就是指运用已知的前提,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则推出未知的结论的过程。
  然而,对法律推理的界定学者们各抒己见,尚未取得共识。较早从事法律推理研究的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就是一个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定的过程。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这一概念来自西方国家,它也被称为‘法律论述’(LegalArgumentation、Legal Argument)、‘法律论证’(Legal Justi-fication)或‘司法论证’(Judicial Justification)。”张骐教授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推理作了不同的说明,“从法律推理的任务看,‘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从与其他推理的关系看,法律推理就是推理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中的运用,大体上是对法律命题运用一般逻辑推理的过程。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推理就是讲道理,就是以理服人,此处的‘理’,指的是法律理由,包括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界定,大家都承认法律推理就是推理思维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但应用的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就是为了解决法律问题。因而将法律推理界定为: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推理思维在人们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的应用。它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工具。
  分析上述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推理和一般推理相比,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法律推理目的是解决法律问题;二是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约束的;三是法律推理是一种是实践理性。法律推理可应用于解决法律问题的各个领域,本文只对我国审判中的法律推理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为法律推理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二、法律推理在审判中的作用
  法律推理的独特功能和价值,使它从多个方面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其在审判中法律推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审判中的法律推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标志。这说明了法治所代表的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的价值正日益受到重视。法律推理在审判中的应用正是这些价值在实践中的体现,因为它可以保证法律规范得到切实的贯彻,促进实现法律的公平、司法的公正。
  (二)审判中的法律推理是保证裁判公正的重要因素
  法院解决纠纷的过程是一个法律推理的过程,法官要作出裁判必须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其中每一个依据的获得,都包含着数个步骤的推理。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事实还原情况通过推理确定,之后法官以事实为基础,寻找对应的法律依据,当法律有明确规定时,该规定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若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要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弥补等方式来确定。两个依据一旦确定,法官就可用运相应的逻辑规则作出裁判。一般来说,只要法官合理的使用了法律推理,那么作出的裁判必然具有正当性和相对的公正性。
  (三)法律推理是防止同案异判,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之一
  同等情形不能同等对待,同类问题不能同样处理,即“同案异判”。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官的法律推理能力的欠缺是原因之一。如果法律推理在法院审判中能广泛地加以应用,则可以使法院对案件的裁判确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理性客观公正,尽可能的降低“同案不同判”几率,消除民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树立司法的威严。
  三、法律推理在审判中应用的建议
  目前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已开始大量的应用法律推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其上文所述的各项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然而,在审判阶段法律推理对纠纷的有效解决至关重要,鉴于此,笔者建议:
  (一)加强公众的法律推理能力的培养
  在我国,以正在开展的普法教育模式、学校法律教育模式以及其他教育宣传模式,大力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推理方面的教育,这也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步骤。如果当事人具有很强的法律推理能力,就会形成一个强大的监督主体,而这一有效监督力量的存在,相信会对法官的审判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并形成一种压力,迫使他能够努力运用法律推理,作出让公众信服的判决。
  (二)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建设
  人毕竟是有各种差别的,让全国的法官在法律推理上千篇一律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将全国发生的有代表性的案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院进行编纂整理为指导性案例,定期的对外发布。在指导性案例中多注重法律推理的应用,这样有利于减少“同案异判”现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司法权威。同时也有利于法官法律推理能力的培养,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作为法官必修资料,培养法官的法律推理能力和素质,使其形成一种严谨细致的思维方式,在审判中将法律推理的运用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如能实现必将会对中国的司法公正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三)加强法律推理理论的研究
  法律推理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并且最早的研究者是逻辑学家,直到二十世纪末,沈宗灵教授在《法理学研究》辟专章论述了法律推理问题,这是国内法学著作中第一次,解兴权博士完成了第一篇关于法律推理研究的博士论文的《论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理论的研究才在法学界兴起。
  虽然法律推理理论经过数年的发展,但国内目前的研究也很不充分,笔者认为应从这几方面注重加强。1.以实践为基础,从事法律推理研究。理论界关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成果,可以通过各种媒介传授给法律人,甚至普通民众,以及指导审判中的法律推理。同时我们的法律人将实践中法律推理存在的问题,反映给理论研究者,作为他们的研究材料,理论实践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法律推理在我国的发展。2.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他们的法律推理理论相对比较成熟,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们在法律推理方面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适当移植,进而推动我国法律推理的理论研究。3.将哲学思维理论应用到法律推理理论研究中。法律推理是一种思维方式,是一个思辨的过程。我们不需要法律推理的研究者成为哲学王,但在研究过程中应该学习和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这对辩证推理运用大有裨益,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现实中片面,僵化的思维,甚至不了解基本的哲学思维,是不利于法律推理的理论研究的。
  其四,加强司法裁判文书中法律推理的应用
  司法裁判文书是审判结果的外在表现形式,必须把法官对法律规则的选择、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都要充分的说明,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及社会民众信服。我国实行司法裁判文书改革,开始在一些省市试行裁判文书上网对外公开,这将对裁判文书的法律推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份说理充分的文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社会共同倡导的价值追求,当然也可以缓和公众对法院的潜在的对立情绪,并使其积极支持法院的工作。正如郭春明教授指出的“一项公正的判决应当建立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进行足够充分的说明,是使普通公民相信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也是法律界同行评价判决并可能效法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张骐.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3]沈宗灵.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J].法学,1998,(5).
  [4]王晨光.法律推理[M].北京: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1999.
  [5]张骐.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6]郭春明.通过法律推理推进司法改革[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