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方式的若干问题思考


  摘要实践性教学是高校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高校开展的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审判观摩、案例教学等四种实践性教学方式,对提高法学教学的质量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相比国外实践性教学,我国高校的实践性教学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应加以提高。高校应全面完善法学实践性教学,从根本上扭转目前法学教学中尚存的“重理论、轻实践”的错误思想,将实践性教学渗透到本科教育中的点点滴滴,从而使得法科学生的理论和实践学习达到一个相辅相成的平衡点。
  关键词高校法学 实践性教学 教学形式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28-03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学教学方法可分为理论教学方法和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属于法学理论教学方法。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也经历了由空白到简单,由简单到精细的发展过程。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所开设的校内实践教学活动归结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四种,分别为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审判观摩、案例教学等。从运行情况来看,四种类型均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结合实际,对四种实践教学的优缺点进行总结,并在借鉴国外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之办法,以就正于大家。
  一、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现状
  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性教学开始于恢复法学专业招生。在法学专业恢复招生之初,我国高校所采取的实践性教学方式主要是模拟法庭、审判观摩和法律文书的写作,但理论教学占重要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对于复合型人才特别是应用性人才需求的不断增加,国外先进的实践教学方式如诊所教学方式的引入,在法学教学中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高校法学教学逐步从重理论教学向理论教学和法学实践教学并重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高校中所采用的实践性教学形式主要分为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审判观摩、案例教学、法律文书写作等五种。
  1.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教学也称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主要借鉴了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对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方式,来零距离接触真实案例,通过对案情的“诊断”,然后提供具体的“治疗”。这种实践性教学形式能够引导学生将自己所掌握的法学专业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例,在这一过程中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诊所式教学方式传入中国已有十年,目前全国法学院系大多都在尝试诊所式教学方式,力图将国外这种先进的培养应用类法学人材的方式引入我国法学教育机制。为了交流教学经验,培养诊所教学人材,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还专门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简称CCCLE,目前会员单位有近130家。CCCLE的设立,对联络会员单位,交流工作经验,推进学术创新,培养专业人才,促进对外交流等方面起了较大的作用。
  2.模拟法庭
  作为一种简单易行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我国法学院系开展是比较早的,可以说法学高校招生一恢复即有这一教学方式,它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多某一具体案例的特定角色扮演来熟悉、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适用能力。
  3.审判观摩
  审判观摩主要是组织学生到就近的法院观摩庭审,通过对庭审现场法官、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活动来近距离地了解庭审过程和案件情况。因其实行方便,成本较低,在法学实践性教学中亦得到广泛利用。但审判观摩活动取得相应效果的前提有二:首先,学生已经具有相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对于低年级的学生来说,不具有一定的基础而参与审判观摩活动,其所能了解的专业知识有限,对其真正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的提高亦无多大作用。其次,在参加审判观摩之前,必须获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形成自己的看法,才能在庭审过程有所思考,有所提高。
  4.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室运用具体的案例去形象地说明法学理论知识,使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19世纪末,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朗戴尔将“苏格拉底方法“引入法学教育之中,与英美法的创制相结合,形成了流行于当今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
  现阶段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多为教室在理论知识的同时,结合个别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思考案例,从而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在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中,案例教学方式应当成为其他各项教学方法的基础,无论是模拟法庭、庭审观摩抑或是法律诊所等教学活动,都要求学生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而理论知识的熟练掌握又必然要求教室在授课过程中穿插大量的案例教学,用以提升学生的理解、记忆能力和对案件的分析能力,王泽鉴先生在中国人民大学演讲时再三强调案例、法院判决对法律学习的重要性,他说:“现在我几乎每天都在看判决,也看英美法的案子,德国法的案子也看,看教科书的时间很少,都在看判决,判决很重要。”所以,无论高校开设多少种实践性教学方式,自低年级起的课堂案例教学都是其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二)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理论与实践相分离
  目前我国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将实践与理论割裂开来的问题,在课堂教学中,轻实践,重理论,案例的穿插和运用远远不够,学生对于法律理论知识的接收和理解在脱离实际案例的情况下相对缓慢。而为了弥补实践上的不足,又将法学实践性教学单独列为一块内容,使得学生在接受理论知识时因缺少实践而理论知识不扎实,在进行实践教学时又因理论知识的滞后而举步维艰。而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又使得法学教育面临“平行不交叉”的尴尬,实践课程和理论课程互不相干,各自为政,使得在实践课和理论课的安排上很难做到科学合理、相辅相成,以模拟法庭的适用为例,往往存在着“表演”重于“实践“的弊端,将重点放在了”开庭表演“这一环节上,而忽视对案件的挖掘和分析,除了能够系统了解庭审的程序之外,对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律使用能力并无太大作用,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模拟法庭实践性教学方式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要求,但模拟法庭的教学计划往往安排在低年级进行,而程序法和系统的实体法学习要到大二才开始进行,所以低年级学生的模拟法庭开展较为困难,学生对案件的分析依据往往由短期的知识搜索得知,很难有系统性的了解和长期的记忆,在结束模拟法庭的学习之后难有实质性的效果和提高。由此可见理论与实践两者本就是相辅相成的,硬将其割裂开,对两方面能力的提升都是一种限制。
  2.学校和学生对实践性教学方式重视不够
  对实践性教学的课程大多学校都定为选修课,学生可选可不选,其地位和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在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强的今天,选修课的地位和学生的学习兴趣紧密相联,即学生学习选修课的兴趣一般低于必修课,而一些实践性的选修课对法学学生适应社会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如没有经过系统法律文书写作学习的法科学生,无论在参加其他法学实践性活动抑或是工作后,面对种类繁多各式各样的法律文书,往往会有“千言万语无从下笔“之感,只能在实践中靠自己摸索,带来了许多不便,也不利于法律人素质的体现。对于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重视度不够,不啻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一大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