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措施即将出台等6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人士前不久透露,有关《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政策正在加紧制订中。目前,关于电价的相关措施已经基本制订完毕,定于2005年底如期下发。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处周篁博士说,国家将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上采取一定的价格优惠措施,以鼓励其发展。据介绍,风力发电入网价格将在2005年各地煤电入网标杆价基础上增加0.23元,生物质能发电入网则增加0.25元。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入网,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订了相应的价格优惠措施。此外,国家还将在其他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给予支持。
  首先,将在销售网络方面对可再生能源产品进入市场给予一定的支持。比如要求大型能源、电力企业必须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等。在税收上,对于生物质燃料、可再生能源发电等,将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措施,但不同的行业,税率不同。
  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周大地指出,与常规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在经济性上目前尚不具备竞争力。考虑到中国未来能源结构的优化和能源需求的满足,中国现阶段必须在政策上对有发展前途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给予扶持。
  我国于2005年2月28日出台《可再生能源法》,该法将于2006年1月日正式实施。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商务部2005年11月22日发布了《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升级,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施行。
  《办法》规定商务部是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政策业务主管部门。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凭企业设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交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对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申请报告要说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方式和内容,并附需要进口的加工生产用设备、料件或需要出口的制成品清单。
  《办法》规定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外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也不得在出口加工区内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不得开展拆解、翻新业务。
  
  财政部将在矿产税中加征“暴利税”
  
  财政部税政司2005年11月已完成了改革矿产资源税的具体方案。除了调整税率外,还会改变计征办法:除了将资源税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外,资源税征收范围也将扩展。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今后将对资源类产品开征权利金、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目前已经设计出了特别收益金比例。”其中,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是针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税。
  
  国家鼓励发展8项建筑节能技术
  
  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这是建设部日前颁布;并将于2006年正式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规定的。
  《管理规定》明确表示,国家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有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等8项。
  
  国家抬高铜冶炼项目投资门槛
  
  为有效控制铜冶炼行业投资规模,国家将铜冶炼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根据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家将严格掌握进口铜冶炼设备适用的有关免税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未经有效备案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违规建设项目,不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向未成年人售酒将被处罚
  
  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除药酒、保健食品酒类外,各种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均在新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办法还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新办法还明确了商务部门是酒类流通监督和规范的主管部门。酒类经营者除了向工商部门登记外,还要在注册地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编辑 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