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


  【摘 要】商法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培养新型法学人才的一门必修课程。为实现培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法律思维的专业人才的商法教学目的,我们应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增加实践教学环节。
  【关键词】商法;实践教学;教学改革
  一、商法学教学改革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
  商法是一门历史悠久、范围广泛、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综合性高、实务性强的法律学科,同时也与经济学学科相关联。商法学教学改革中的难点问题主要是:(1)商法强烈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性规则与多数学生贫乏的经济金融知识之间的矛盾突出而难解决。商法中涉及大量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多数学生基本上没有相关知识,学起来感觉抽象又难懂。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商法制度,培养学生的商事法务技能,是商法教学改革首要目标。(2)商法相对稳定的基本原理与快速变化、体系庞杂的现实立法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商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商事法律规则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不断地在修改、完善和更新,商法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如何妥善处理商法基本原理与现实立法之间的矛盾,也是商法教学改革需要解决难题。(3)商法庞大的体系与有限课时之间的矛盾。商法包括总论与分论两个部分,总论部分包括商法概述、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业名称等内容,分论部分则包括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内容。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这些内容,是商法教学改革需要解决的第三个难点问题。
  二、商法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
  (1)案例教学法。商法这门课程讲授起来较为枯燥,如果在教学中单纯以理论为中心来强调各个知识点,则会形成教师满堂灌、学生“满头雾”的现象,难以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在学生学习基本理论知识过程中,结合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从中获得实践经验性感悟,再在教师的指导下将与案例相关的理论知识点与案例事件相互印证,把枯燥乏味的法学理论知识渗透于鲜活的现实案例中,这样就会使学生能深刻理解掌握与案例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又能使他们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专业工作能力得到提高。随着案例教学法在商法学教学中的推广,问题也越来越明显。第一,案例的匮乏。由于教材编写排版的原因,教学案例不能完整的呈现在学生面前,只是针对某一知识点,举出相关案例的某一部分,这样做直接导致案例的残缺,无案例完整性,对于教师教学以及学生的理解都有很大的困难。由于我国对于商业领域的案件存在隐形审判的现象,对于商业案件、商业纠纷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判决公开较少,只是针对某些重大典型的案件才公开审理,导致了商法案例的缺乏。加之我国推行经济纠纷调解制度,也减少了法院处理商业案件的机会。第二,案例质量难以保证。案例质量很大程度上与法院判决质量水准有关,我国目前判决书的书写受传统的县衙制度影响,其基本构成为:案件主体、庭审过程、原告诉讼、被告答辩、事实的查明、双方辩论、法院裁决、裁决理由与结果。在最后的理由与结果中,往往是只引用现行的法律条文,极少做出严谨细致的法律分析,对于教学案例来说,这对于在教学中引用案例带来困难而影响教学效果。采用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知识储备的要求也十分严格,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需要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分析,这就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如相关法律条文、经济背景等等,如今学生的阅读量不足,学生阅读的趋势明显弱化,甚至出现部分学生零阅读。(2)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是19世纪70年代开始由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的诊所教学和临床实践经验发展起来的法学教学方法。法律诊所类似于律师事务所,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免费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法律诊所式教学,能使学生将法学理论学习和实践技能训练结合在一起。通过法律诊所式教学,还能使学生直接接触到社会和法律运行的真实情况,有助于法科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成熟。因此,法律诊所式教学确实是一种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在采用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过程中,我们也感受到了法律诊所与商法实践教学具有不适应的一面:首先,法律诊所式教学是以“纠纷处理”为核心,商法的内容和适用却远远超越了“纠纷处理”。法律诊所式教学关切的是社会弱势群体;而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大多是精明而又富有的商人,他们不需要占用法律诊所这种免费的公益性法律资源。法律诊所式教学需要由学生代理当事人完成出庭、答辩等一系列诉讼过程,但商事纠纷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争议的标的额也较大,学生难以担当代理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所以,如何使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应用于商法学课程的教学中,是我们在今后的教学改革探索中必须做进一步的适应性创造性的研究探索,也是今后的教学改革面临的一个艰巨复杂的任务。
  作者简介:马亚乐(1985~),男,河南平顶山人,法学硕士,西安培华学院法学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安培华学院法学系《经济法》精品课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