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法律方法


  摘 要:随着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再次成为学界关注与讨论的热点。多数观点认为这是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创举。对于规避“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从自身专业出发,尝试解读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法律方法。
  关键词:案例;制度;法律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39-01
  
  一、指导性案例与法律解释
  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属于法律解释的一部分。法律解释是在出现法律模糊时,澄清关于法律字面规定的文字含义,探求规范的本旨,从而合理的运用法律获得判决的可接受性的规定。按照拉伦茨的理解,法律解释的任务在于:清除可能的规范矛盾,回答规范竞合及不同之规定竞合的问题,更一般的, 它要决定每项规定的效力范围,如有必要, 并须划定其彼此间的界限。
  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必然需要面对的问题是法官个人对法律的解释的差异性。正如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针对同样的文字所表达的意义,每个人的理解是不同的。这里所说的理解是广义上的理解,即不仅包括常规意义上所说的字面语意的理解,还包括对两个法条之间关系的判断以及事实认定后对运用推理时的理解。比如,在美国法律中存在一条“美利坚合众国禁止国会订立残忍而异乎寻常的法律”,但是显然每个法官对“残忍而异乎寻常”有自己的理解,这就会导致了同案不同判;又如,在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37条第(四)项关于“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的规定与合同法第49条有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在司法中造成不同判决,原因在于有的法官认为这两个法条存在竞合关系,且合同法作为基本法优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因此,在相关案件中拒绝援引房地产管理法判案。
  指导性案例的存在是给法官在判案时针对相似案例根据已有的判例,根据已形成某种程度上的共识进行审判活动,这就给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判权。司法实践中,我们始终追求司法确定性的获得以及判决的可接受性,这就要求在面对繁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案件时,我们需要对法律的内存意义及它所表现的由立法者创造的、希望追求的、符合社会需要的秩序的意志有一般性认识。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们首先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发现。面对个案,法官发现法律会有三种情况:明确的法律、模糊的法律以及空白的法律。那么针对模糊的法律,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的结果又受到主观复杂性的影响而产生多个结果,此时法官就需要对不同的解释结果进行法律论证从而寻求最佳解释来保证结果的可接受性。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看到“主观”的出现,这就必然导致,审判的绝对标准化是不可能达到的。但是我们在尽力为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打造最大程度上的司法平等,那么案例指导制度便应运而生。
  二、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笔者试图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过程分析其中的法律方法。首先,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的运用存在类比推理。类比推理在法律的模糊释明中是经常出现的。所谓类比推理,乃是针对两个或多个事物间已经提供或呈现出的共有的、相同条件或属性,来推出、判断这些事物在其他属性上也存在着共有的、相同的属性的推理活动。根据谢晖对法律推理的论述,司法中的类比推理在内容上一分为三:一是有关案件事实的类比推理;二是规范与规范的类比推理;三是规范和事实间的类比推理。比如,2005年至2006年在江苏(A),湖南(B),湖北(C)均发生了驾驶员驾车撞死流浪汉的案件,当地民政局(或相关主管部门)以原告的身份向被告驾驶员提出赔偿要求,但三地法院的判案结果却不尽相同。江苏省地方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民政局的诉讼请求,而在湖南省及湖北省的相关法院则判决驾驶员及其单位向当地救助管理站赔付15万及6万元不等。在这三个案例中,案件的主要事实基本相同。面对法律的调整不能,A案例与BC案例的结果完全不同。假设现在又出现了类似的案件D,就可以将其案件事实与ABC案件进行比对,在案件事实具有类比性或者共通性的时候,即可使用类比推理,将旧案的裁判结果运用到新案之中。同理可推广到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当出现疑难案件时,首先将其与指导性案例进行类比推理,从而对该案是否受指导性案例约束做出最初的判断。
  其次,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在运用中存在类推适用的情形。指导性案例形成后,法官应当根据指导性案例对后来的相同或相似案例进行判决以保证司法的平等性。黄茂荣认为,自相同案件,应相同处理的要求,导出类推适用之法律补充的方法。类推适用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运用主要是在法律出现漏洞时进行类推,“先例识别”正是如此。世界上不会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在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时候,就应当注重对案例本身相似部分与不同部分的区分。需要将案件的主要部分提取出来,然后与指导性案例进行比对,从而判断是否适用指导性案例。在类推适用的情形,拟处理的案件的特征,与指导性案例的特征,既非相同也非绝对不同,但在接受法律评价的事项上,它们必须具有相同的特征。在逻辑上要进行同一或非同一的判断。
  最后,指导性案例的运用与所有案例一样,需要严格的法律推理和合理的法律论证。指导性案例与普通案例无异,在指导性案例还未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时候,其审判过程依然是严格按照一般案件的审理进行。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學
  
  作者单位:
  [1]谢晖.法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