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性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法改革


  [摘要]在《行政法学》实行研究性教学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手段。作为应用性较强的案例分析目前还存在与研究性教学不相适应的一面,应当在案例的选择与教学组织形式的确定上进行积极的探索。
  [关键词]案例分析  研究性教学  《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2013年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行政法学》课程研究性教学的研究与实践”
  并为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资助“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培养模式研究”成果之一:立项编号13BY65。
  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研究性教学与案例分析法
   2011年,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计划已经全面启动并逐渐推进,这一举措意味着我国法学院校与法学专业进入内涵型发展阶段。
   面对新形势,法学课程的教学要实现从接受性教学向研究性教学的转变:一方面,研究性教学能够增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复合性。研究性教学一般要求学生以团队(小组或者集体)的形式相互协作完成特定问题的探究。课程面对的学生固然修学法律专业,但研究针对的问题却并非是某一学科能够提前加以预设的,多学科知识的整合与综合运用成为研究问题必不可少的进路。另一方面,研究性教学有助于提高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的知识仅仅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可能,要将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还必须具有具备一定的理论迁移能力,研究性教学培养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学生的应用实践能力,将理论知识不断转化到实践操作环节中,并随着实践情境的变化,灵活调整理论甚至在可能的情形下创新发展理论本身,这是讲授性教学不能达到的效果。
   发源于欧美的案例分析法具有冲破原有知识体系和学科结构限制的特点,鼓励学生从不同立场与角度分析案件的事实确定与法律适用,发现争议焦点,通过学生的主体性探究,形成对问题的见解,提供代理、辩护或者裁判的方案。就此而言,案例分析法是研究性教学方法的重要方式。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围绕如何在法学核心课程《行政法学》改善教学方法达成了一些共识,对如何实现案例分析法与研究性教学方法的结合也取得了一些经验,本文就此展开。
  当前法学课程案例分析法的问题
  案例分析法在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法学课程中得到相当广泛的应用。但在具体实施中,也逐渐暴露出令人忧虑的地方:其一, 个别教师对案例分析法仍然存在偏颇的认识,有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任务,不愿意在案例分析法上过分投入时间;其二,有的教师虽然对案例分析法相当热衷,但案例却往往是从坊间诸多的案例教学教材中摘抄而来,缺乏现实感;其三,案例教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重案例、轻分析”的现象,案例分析成为对案例本身程序性的解释,课堂教学无法组织有效的讨论。笔者认为,法科生需要的不是案例,而是对裁判做出之前,不同立场的观点如何交锋进而说服法官或者获得社会接受的过程与途径,也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自身知识结构与能力的复合型与应用型。
   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就是要在法治建设领域培养一大批能够“适应适应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的人才,他们应该有着良好的实践能力,其落脚点具备解决法治建设中现实问题的工作能力。解决现实问题不仅需要多元化的知识结构,也需要掌握观察问题的独特路径,这为案例分析法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现实依托,也为案例分析法的改善提出了基本的方向。
  案例分析法中的案例
   面对新形势,法科生的教学需要新的教学智慧,要进一步凸显社会问题自身的复杂性以及解决方式的综合性与实践性。这在客观上需要将案例分析与教师的研究性教学进行有机的结合。此种研究首先要重视的便是教学案例的选择和应用,在《行政法学》教学中,我们的经验是:
   第一,案例要具有现实性。法科生一方面接受学科专业知识的传递,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另一方面也暴露在各类新闻与案例之下,对社会生活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如何解决存在很多的困惑。如果案例缺乏现实性,学生会感受到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有些案例可能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但却未必适合研究性教学,如有些教师长期从事比较行政法的研究,对发生在国外的、或者历史上的一些案例烂熟于胸,这些案例不是说没有意义,而是在教学课时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可能仅仅适合对某些理论知识点的说明,而不能用来作为分析或讨论的主题。否则,极易形成“上课时热热闹闹、先课后一无所获”的局面。《行政法学》教学中,我们搜索并梳理了发现具有现实的案例,例如“田勇起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就和学生密切相关,就此在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与社会自治等议题上进行性充分的讨论,研究性教学的效果相当良好。
   第二,案例要具有争辩性。在研究性教学中开展案例分析,必须调动学生的积极思考与主动参与精神,带有争鸣色彩的案例不仅能够提供研究的空间,还可以吸引学生自觉参与到案例研习过程之中。在以往的教学实践中,那些早有定论或或者结论一目了然的案例,很难激发有一定理论基础和信息量的学生探讨的兴趣,如果教学过程中,充斥着这样的案例,教师就很难将学生引入到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教学将沦为教师单方面照本宣科、自说自话的过程。例如城管领域存在的眼神式执法、下轨式执法、献花式执法、齐喊式执法都存在是体现。对这些发生在具体执法领域的案例,任课教师如果能稍加整理,将成为相当好的研究性教学案例。
   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围绕这些具有极强争鸣性和现实感的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尽管很多情况下可能难以得出确定性的结论,不过其本身就是促进研究性教学、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良好手段。
  案例分析法的组织形式:小组讨论
  在《行政法学》课程教学中,为了实现案例分析法与研究性教学的结合,我们还选择了适合的教学组织形式——小组讨论。作为一种成熟的教学组织方式,小组讨论以学生的自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出发点,以逐渐培养学生独立研究为目标,这种研究不仅包括理论研究,也包括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