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案例研究的案例教学


  摘 要:案例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的重要方法,对法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已成学界共识,因此更重要的是探讨如何开展案例教学。以经济法学为例,在教学实践中,可以通过类型化案例的搜集与裁判思路矛盾的展开以发现与提出问题,通过系列案例的积累与变迁展示法律条文解释的发展与制度创新的规律,通过中外案例的比较阅读与研究加深对制度原理和中国特色的理解。当然,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如学生精力的投入、案例资源的获得等。但在当下,法学教师可以通过加强案例研究和同行合作编写案例教材,克服这些困难,并共同推进案例教学的开展。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案例研究
  一、问题的提起
  经过三十多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标志,法学教育界与实务界全面确立了对法学教育目标与方法的共识,其中重要的一点便是:应当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搞好案例教学。
  实际上,无论是为了四年级的本科生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需要,还是大部分同学毕业后走向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需要,甚至为了让法学院的学生们面对法律咨询、现实中的法律事件,了解当下司法对于案件裁判的基本思路与立场、了解法官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与方法,必然成为法学教育的应有内容,也使得案例教学成为当下之必需。
  但问题在于:如何进行以及搞好案例教学?而这又取决于我们为何需要案例教学,也即案例教学的目的何在?
  如果说,案例教学只是为了让学生结合实际理解法条与法学原理,则通过寻找一起典型的案例,或者杜撰一起简单的案件,自然能够进行甚至搞好案例教学。不过,这种方法实际上只是“例案教学”而已,是将案件作为一个例子让学生了解,将抽象概括的法条与法学理论转化为具体的张三、李四之间的行为与关系而已。虽然在法学教育中这种方法是必要的,但在笔者看来,其并非案例教学的全部,更非案例教学的核心与主要内容。
  在笔者看来,案例教学的目标应当就是法学教育的全部目标,案例教学应当是法学教育手段与方法中不可或缺的有机部分,因此与其他教学方法一样,以“培养造就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就“经济法学”这一具体的部门实体法课程而言,作为课堂教学的方法,案例教学的目标主要是服务于法学人才培养中的知识目标与能力目标:就知识目标而言,不仅要了解经济法各法律部门的主要法律文件及其规范内容,还要了解这些法律规范背后的法学原理、经济学原理,更要了解社会经济生活实践特别是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法律规范的运用与解释;就能力目标而言,则通过相关的案例教学,培养与训练学生发现问题、解释问题、论证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此,本着这样的目标定位,本人尝试着在经济法学课程教学中全面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以此寻求改变长期以来国内经济法学教学枯燥乏味与庞杂肤浅的印象。
  二、案例教学的展开
  1. 问题的发现:类型化案例的搜集与裁判思路矛盾的展开
  一直以来,承继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法学教育,往往是从概念、特征的讲解中开始课堂的教学,令学生在被动接受中完成体系化内容的理解与掌握。而案例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这一局面。
  例如,在“经济法学”的“经济法总论”部分,经济法主体的内容(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等)完全可以从概念、特征、区别、联系等方面进行讲解,但一者往往难以吸引学生的关注,二者也难以训练学生的法律能力。因此,笔者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相关的案例,整理出两个裁判结论与思路完全相反的指导性案例,展现给学生进行思考与讨论。
  在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一案中,鼓楼区法院认为省人民医院不是经营者,因此该案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局一案中,宜昌市两级法院均认为妇幼保健院属于经营者,因此能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两个案件共同的问题在于: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通过讨论及分析,有关经济法主体的内容得以渐次展开:司法裁判的分歧在于对经营者营利性特征的不同认识;商法层面的营利性要求;竞争法与消费者法对于经营者营利性要求的区别;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2. 法条的深化:系列案例的积累与新制度的形成
  在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经济法的教材中,对于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都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而展开的。该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对此,教材的一般讲解是:“赔偿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法,即以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额。二是拟定法,即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得的利润为赔偿额。”[1]然而,只要结合法律实践,学生不难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原告无法确定自己的直接损失,或者也无法举证证明、确定被告的侵权所得,那么原告还能获得赔偿额吗?对此,一般的教材往往避而不谈,或者转而讨论该条法律责任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如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
  如果我们搜集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有关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指导性案例,则会发现大量的案例均使用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额”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于是,只要将处理这一赔偿问题的系列案例加以总结梳理,就不难发现司法实务的这一变迁过程与规律:严格适用第20条——没有证据就驳回赔偿的诉讼请求——以商誉损失或广告费用为赔偿额计算依据——借鉴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酌情确定赔偿额[2]。如果向学生讲解或者组织讨论这些案例,则学生们不仅迅速地掌握了司法实践中的制度运作,更能够加深对法律条文、法律漏洞、法律发展规律等问题的理解与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