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摩限电”风暴


  在进行民生决策时,城市政府不能“偷懒”省去听证环节,应该让不同的利益主体能有渠道发声,尽量在各利益主体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城事】
  自2016年3月21日起,一场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禁摩限电”集中整治行动在深圳开展,即对无证驾驶摩托车,利用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兜客揽客实施非法营运,或违规使用电动(机动)三轮车等行为,以及“涉摩涉电”暴力抗法行为,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简言之,对摩托车,是“禁”的;对电动车,是“限”的。
  “禁摩限电”政策一经发布,便引来媒体广泛关注。行动开展10天内,就查扣了电动车17975辆,拘留874人,其中包括多名快递小哥,如此轰轰烈烈的行动,一下就引爆了社会舆论。民众纷纷指责深圳针对弱势群体粗暴执法、罔顾民生,并严重影响了快递、电动车等行业的发展。执法部门对此始料未及,原本一场师出有名的“禁摩限电”整治行动,缘何就让深圳陷入了舆论漩涡之中呢?
  【析因】
  为什么会“好心办坏事”
  深圳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深圳实现了交通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双下降,但涉摩涉电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14人,已占死亡总人数431人的26.45%,伤亡率明显高于其他交通事故,摩托车、电单车泛滥,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安全,存在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交警部门称,涉摩涉电非法营运有利可图且违法成本较低,仅2015年,全市接到涉及摩托车、电动车乱象的投诉高达1500多宗。
  由此看来,“禁摩限电”这一政策的初衷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其二是为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交通营运服务秩序,保障民众出行安全。可以说,“禁摩限电”政策出发点是非常美好的,但是在政策执行中为何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引来舆论反弹呢?主要是没有充分考虑到政策实施环境,忽视了现实问题。
  市民需求大,公共交通接驳不便。深圳作为我国第一个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众多,但深圳是个典型的移民城市,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珠三角总人口有5000多万人,有2000多万是外省人,其中一半近千万人住在深圳,深圳非户籍人口高达69.2%,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占有很大比重。在没有公共交通的空白地带,居住的人口多为外来务工者,收入较低,在深圳根本买不起车,而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就成了他们平常上下班出行最依赖的交通工具。另外,由于深圳公共交通接驳不便利,交通规划不完善,市民出行不便,在离地铁站公交站还有十多分钟车程,迫不得已而只能坐载客的电动车,于是就催生了载客电单车的大量存在。
  快递“最后一公里”矛盾。“禁摩限电”政策中明确规定不得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拼装电动三轮车,但是现实情况是电动三轮车因为成本低、载量大、更方便而被大量用于快递行业。目前,深圳快递公司使用电动三轮车的比重超过60%。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深圳快递业维持年均35%以上的高速增长,全市快递业年产值已经占到全市GDP的比重约1.3%,年派收件达21.65亿件,深圳市目前共有快递员超7万人,其中在一线的大约有4万人,而经过备案的分配给快递业的合法车辆只有1.3万辆,供需之间显然存在巨大缺口。因此,快递行业为解决其“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不得不大量使用电动三轮车。而此次深圳市大力开展“禁摩限电”整治行动之前,并未解决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配额不足的问题,也未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或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因此难免引起舆论反弹,造成民众的不安与焦躁。
  国家标准滞后。深圳“禁摩限电”整治行动严格查扣超标电动车,但其所依据的还是国家1999年的标准(40公斤以下、时速20公里以下)。然而现实情况是20公里以内的电动车早已经不符合消费者的需求了,加上生产、销售源头的监管力度不够,而且电单车确实补充了公交运力不足的市场空缺,导致现在市场上的部分电动车一“出生”就不被国家标准承认,深圳交警也称“现在看到的上路的电动车几乎无一例外全部超标”。这就使得“限电”陷入了“生产合法、销售合法、使用不合法”的怪圈。另外,国家虽然在2009年公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但这一标准出台毫无征兆,标准制定过程既没有设置对自行车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征询环节,也没有通过必要的听证,更是与国际标准(美国的电动车速标准为32公里/小时,欧盟的标准是25公里/小时)脱轨,按此标准执行将会导致超2000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变成无证生产的非法企业,大量人员失业,近亿人出行受影响,因此这一标准暂缓实施。此后也一直没有更为实际有效的标准问世,国家标准严重滞后。
  【追问】
  决策执行中的致命伤
  一项初衷良好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为何举步维艰,困难重重?从深圳整治行动中,可以看出深圳市政府的种种问题。
  忽视决策的实施环境。一项好的决策要成功执行并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在决策制定初期就应该结合当地实际具体情况,考虑决策是否有成功实施的客观环境。在制定“禁摩限电”这一政策之初,深圳市政府就应该充分考虑这一行动一旦展开,涉及的目标团体人数的多少、目标团体行为调适量的大小、潜在损益、执行困难程度及相应解决措施是否具备。“禁摩限电”行动关乎人们的日常出行,影响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对快递业、电动车行业等的影响重大,深圳市政府在作出这一决策时,就要考虑到“禁摩限电”后人们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该如何解决,快递行业配额不足问题如何解决,在没有新的国家标准出台的情况下,市场上大量超标的电动车该如何处理,又该如何从源头上控制超标电动车流入市场,各利益主体间的平衡点该如何确定等。这些都是政策实施面临的实际客观环境,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决策执行过程中必然困难重重,引起舆论的巨大反弹。
  决策执行手段与方式不当。一般而言,政策执行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在现实中要想更好地贯彻实施某一项政策,应注意将各种执行手段交叉化、多样化,并结合实际情况使用。但在深圳市“禁摩限电”行动中,普遍存在粗暴执法的嫌疑。深圳交警在整治行动中主要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强硬的手段严格打击各种违规行为,直接查扣居民、快递、外卖等超标违规车辆。对无证驾驶摩托车、对利用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兜客揽客实施非法营运、对违规使用电动(机动)三轮车、对“涉摩涉电”暴力抗法行为,触犯有关法律法规这四类情况采取一律行政拘留,而且时有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突然大力开展大范围的整治行动而不给人们一定的缓冲时间,肯定会引起民众的抗议与不满,这时就应该结合经济等各种手段来执行决策,可以进行罚款、政府回购、警告等处分来逐步实施,而不应该直接全部进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