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法》课程中案例引入的时机


  摘要:《债权法》的课程特点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先天优势,所以在教学中应根据案例在教学中所起的引导、解析、总结三种不同功能,在不同的时机采取相适应的案例。
  关键词:案例教学;债权法;引入时机
  中图分类号:G642.41?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0-0054-02
  《债权法》课程是教育部所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其内容涵盖债法总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与实践问题密切相关的内容,侧重于运用法学原理解决实际问题,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是教学重点和难点所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案例教学法是优化该课授课效果的有效手段。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兰道尔教授所创的案例教学模式,以真实成案为基础,由教授和学生自由讨论,具有直观性、启发性、实践性特点,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参与的热情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如今已成为国内外法学教育中被广泛采用的模式。但是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特点,不同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的模式,这决定了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不能简单采取拿来主义,在案例的选取、案例引入的时机、探讨的角度等方面应结合课程特点适当借鉴,求同存异,方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目前国内学者对案例教学法的研究已经有相当的成就,有从整体上研究案例教学法运用特点的,有专门针对某一学科中案例分析法的运用进行研究的,例如,在《民法》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债权法》作为《民法》课程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相较于其他的《民法》类课程有共性也有独特性,它不同于以抽象、宏观理论为主要特点的《民法》总论课,也不同于调整静态财产关系的《物权法》课程,而是重点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动态财产流转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和结果更为多样化和复杂化,涉及的主体也更多,这种千丝万缕的法律关系的解析,必须以具体事例为基础才能清晰化,对案例教学法的需求也更为强烈。应当结合《债权法》课程的特点选取引入案例教学法的最佳时机,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案例引入时机之一:通过案例导出问题
  兴趣是学生产生良好学习效果的最佳原动力。相较于简单的从概念开始的平铺式灌输方法,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一方面会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以思考的趣味让他们参与到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形成师生围绕同一主题展开探讨的互动式教学氛围;另一方面教师能够在讲授前将教学重点和难点更为直观的展现给学生,在问题意识的引导下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为更好地发挥案例在该阶段的引导作用,所选取的案例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应具备很强的针对性。案例可分为虚拟性案例和真实性案例两种:虚拟性案例也往往是以真实案例为基础加工提炼而成;真实案例往往案件事实复杂,情节冗长,同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甚至是多个法律部门,此类案例不适合作为引出问题的范例。不管是虚拟性案例或是真实性案例,均应当结合授课目标和内容进行筛选和提炼,留下脉络清晰的、有直接关联的部分。其次,应具备很强的概括性。由于此阶段案例引入的功能,侧重于在教师讲授内容之前对学生的引导和对问题的引出,而非对案例进行全方面的综合分析,那么所选取的案例应具有极强的概括性。案例的细节应当删繁就简,所体现的问题应该具体明晰。授课教师在此阶段的任务是通过展现案例的核心材料,引导学生总结出案例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存在哪些争议点。
  二、案例引入时机之二:作为解析问题的工具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特别关注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所产生的相应法律效力。所以必要的铺垫性的概念讲授是展开案例分析的基础,而案例又是对制度和理论进行深入理解的有效手段。所以在解析法律制度的构成时,应选取具有针对性、典型性、能集中反映制度运用的案例,引导学生对问题展开思考并得出结论。以“要约”为例,在学生对要约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之后,就进入对要约构成要件的解析阶段,应结合每个要件的认定标准选取适当案例。此阶段应充分发挥课堂讨论的重要作用,让每位同学都能充分参与到案例的讨论中,积极交流意见,迸发思想的火花。从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来看,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往往很高,在课堂讨论过程中,学生思想的碰撞往往能够激发出很多新的见解,发现很多甚至是连教师都未曾关注到的问题,达到教学相长的良好教学效果。
  三、案例引入时机之三:总结问题的工具
  此阶段引入案例的作用在于总结归纳,让学生放开手脚独立去分析解决一个完整的案例,提高学生对知识的融会贯通和实践运用能力。所选取的案例首先应当具有综合性特点,能够贯穿多个知识点,注重各知识点的联系。其次,应当具有争议性特点,但该特点并不是普适性要求,可根据教学内容决定是否采纳。例如,如果是学理上对某些问题争议很大或是某些法律规定存在完善空间,那么选取有争议性的案例就非常恰当。此时应注意鼓励学生大胆表达自己的观点,允许学生相互之间及学生与教师之间存在不同见解,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如果不存在争议,只是为了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点分析问题的实践能力,那么可以选择能很好体现知识点之间联系的有相对确定答案的案例。此类案例的选择可以结合司法考试的模拟题及历年真题展开,也以可选择适当的真实案例。此时案例库的建设和维护就是教师的另一个重要的工作任务,可充分利用案例选编等图书资料及网络资源。
  教师在这一阶段的作用是将案例提供给学生,但事先不表达任何观点,让学生自己去找出问题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学生阅读案例本身就是一个独立思考过程的开始。囿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较好的方法是将案例作为课后思考题留给学生,使其有充裕的时间去思考案例、查找资料、进行讨论并得出自己的结论。在下一次上课时让学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讨论应在教师的引导下有序地进行,防止学生过分偏离主题。可以借鉴美国法学教育过程所采取的苏格拉底式案例教学法,提问学生以下内容:案例事实、法律争辩点、法庭如何通过推断做出正当性裁决。讨论过程中除了充分发挥学习主动性较强的学生的带动作用外,亦不应忽视学生整体参与度的提高。这样才可以让学生产生讨论的动力,课前的准备也会更充分。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做最后的总结评价,既要对案例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又要对整个教学内容进行总结,对有继续研究价值的问题进行总结。最后,应评述本次讨论的不足之处与成功之处。
  至此,一个完整的教学环节就结束了。从简单到复杂、从具体到抽象又回归具体,知识性和趣味性兼有。为进一步巩固学习效果,提高运用能力,可鼓励学生结合学校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及科研立项活动对实务中的真实案例进行调研、研究,从中发现法律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的方案。以案例为契机,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和适用,以理论为基础锻炼实务能力,两者相辅相成。这样,通过案例教学法在整个教学环节中的贯彻,既能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又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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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天君,杨丽芳,崔海霞.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3]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教研基金资助项目(B2013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原蓉蓉(1979-),女,汉族,山东荣成人,民商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