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律运行的影响因素及对策思考


  [摘要]文章以几个热点社会事件为典型案例,从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层次分析了我国当前法律运行中存在的主要影响因素,并阐述了相应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法治;社会事件;影响因素;法律效果;对策;法社会学
  [作者简介]曾学智,武汉大学社会学系2006级博士研究生,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516001
  [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1-0122-05
  
  法社会学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这一思想和相应理论的发展为传统法学限于逻辑性规范的研究带来突破与出路,一些原来难以解释的案件,一旦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下探寻其现象背后的社会、历史、文化和心理因素,便容易找到症结所在。法社会学注重法的社会实际效果实现,在具体法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个案分析法、实验法、观察法、历史比较法等方法,从社会历史、结构与实现条件、社会文化与心理等方面探究法的目的与实效之间差距的成因,以及现实的完善措施。
  本文拟以此为理论和研究思路,通过对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中若干热点社会事件的法社会学解读,通过个案分析与比较,对我国目前法律运行中法律实施与社会效果的情况进行初步研究,以期从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发掘我国当前法治运行的几个主要影响因素,并对当前法治进程实现良好社会效果进行方向性、策略性思考。
  
  一、涉及当前法律运行社会影响因素之典型案例分析
  
  (一)许霆ATM机盗窃案,一个正确适用法律而遭遇社会广泛负面评价的案例
  案件一:2006年4月21日,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的一台银行ATN机上取款,他原本只想从银行卡的170元存款里取出100元,结果不小心按多了一个“0”,没想到因机器系统升级出错,竟也将1000元钞票如数吐出,且银行卡里只扣了1元。许霆如法炮制,共提取现金171笔,共计17.5万元,之后携款潜逃1年多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许霆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判决结果一出,立刻引发各方热议。当时,网上就此案件的调查显示:有90%的网友都认为“量刑过重”,有失公允。在法律之外,道德与良知之内。引发了一场全民论战。此后,许霆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广州中级法院最终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许霆再上诉后广东省高院于2008年5月22日判决维持原判。虽然许霆案的影响已经逐渐平息,但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观之,却可以折射出法律运行的更多社会因素。
  法社会学注重法的社会实际效果。平心论之,原广州中级法院一审的判决是一份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一般的盗窃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许霆案的涉案金额是17.5万元。因此对照法条,他就顺理成章地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但显然判决作出的社会效果却是完全相反,高达90%的网友均认出为“量刑过重”,有失公允,究竟为何会产生这种强烈的反差呢?
  1,所反映出的是当前的社会公平问题。当舆论把大量贪官被判处缓刑,一些贪官贪污上千万、上亿都没有判处无期徒刑的现实,与一个青年一时贪欲偶发性占有17.5万元都要判决在监狱度过余生的情况进行了比较时。整个社会反应是非常强烈的,尤其是在对贪官的不满情绪日益强烈的现实环境中,舆论和网络情绪的这种对比显然使判决不公的效果更加放大;此外,金融机构长期居于垄断地位的事实,也使相当部分民众将对垄断机构的不满情绪在此案中反映;再加上许霆案出现的概率有限(指ATM机出错),社会危害性确实不大。因此,一审重判折射的是社会公平问题,也包括对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认识问题,亦即是许霆作为一个弱势的打工青年,其被判重刑是受到了不公平的判决,起码是与相同数额的贪官相比以及显著轻微的情节相比是不公平的。
  2,反映了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稳定与社会变化的适应问题。首先是技术发展导致的立法意图与社会条件不一致。笔者认为,对盗窃金融机构行为从严从重惩罚的立法意图本身或有合理之处,但本意应当主要是打击撬门盗窃金融机构所管理的金钱或盗窃运钞车等破坏性的恶劣行为。许霆案是以ATM机出错为前提的偶发性窃取行为,这与当初的立法本意实质上并不相符。ATM机的广泛使用,是技术进步的过程,ATM机的出错现象,也是技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些都是在当初立法时不能完全预见的情况。其次,还凸显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与量刑幅度的不适应。就量刑问题而言,本案适用的是1997年的刑法,其所规定的3万-10万元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还没变化。可是,1997年至今,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已今非昔比,而刑法的数额标准却没有随之水涨船高。所以,本案17.5万列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而判处无期徒刑,就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而言是说不过去的。最后,影响法律实施的还是改革开放进程中的身份变化问题。之所以规定对盗窃金融机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还在于金融机构在立法时全部都属于国有资产,立法中对侵占国有财产的行为均采取相对严厉的惩罚措施。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以及加入WTO之后外资银行的进入,金融机构的成分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国有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仅身份而言,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再采取严厉的处罚就已经不合时宜了。因此,在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在技术日益更新的时代里,许霆案反映出法律稳定性与时代快速变化的不适应性的矛盾。在以成文法为特征的我国,在坚持严格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因为时代变化的原因,不可避免地要不时遇到法律条款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时候,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将是当前法治面临的一个困难。正如有专家在分析许霆案中指出,在成文法体系下,法律条款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时候,社会是否有力量去调整这种鸿沟,至关重要。
  (二)佘祥林杀妻冤案,一个为达到平息民愤、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而发生的冤案
  案件二: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荆门市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1994年1月,其妻张在玉失踪,张的亲属怀疑是佘所杀。同年4月,周边发现一具女尸,张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余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死刑”,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都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但张的亲属聚集数百村民多次前往当地政府部门要求惩处杀人凶手,为此,荆门市政法委经过协调决定将该案放到京山县法院审理。1998年6月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