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教学模式的拓展探索


  摘要:案例教学应当成为商法课程教学的基本模式。在此基础上,应当立足于案例材料的适宜性、教学方法的恰当性等方面对案例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以有效化解其内在局限,提升该模式的实效性。为此,应实现案例材料从判例到真实交易案例、使用功能从进行辅助教学到综合教学、使用环节从单一课堂到以课堂为主的立体化环节等三重拓展。
  关键词:商法教学;实践教学;案例教学
  
  一、问题提出与意义追问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学乃实用之学,法学学习的目的在处理实际问题。在此意义上,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于法律人的培养,即要他们在理解法律的基础上锻炼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能,形成用法律思维对待社会问题的习惯。
  此点,在商法课程教学上尤为突出,因为商法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特别强调操作性的学科。因此,在进行法律素养潜移默化熏陶的同时,本科阶段的商法学课程目标更应强调学生素质特别是职业素养、实践技能的教育,要让学生在民法基本理念与制度的基础上,了解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律,理解商法各个制度基本内涵与展开原理,培养学生以商法原理与制度规定来思考市场问题、规划交易活动、解决市场交易纠纷的习惯和能力。
  显然,以理论讲授、逻辑推演、规则解释为主要特征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难以适应商法教学目标的需要。如果把职业技能教育与培养应当放在商法教学目标的首位,那么理论教育则只是职业基础素养教育的一个基础或手段。因此,教师的讲授只是教学展开的一个辅助手段,而学生的实践性参与才是根本所依。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当前,各个法学院校正在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学教育改革运动,在包括商法在内的各门课程教学中引进了上述很多实践教学环节,极力推行了一些新型的法学实践性教育模式。其中,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等四种模式最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推崇。不过,由于本身存在严重缺陷,要么与现实生活脱节,要么组织性差、学生参与度低,这些教学改革事实上已经陷入另外一重困境。这种困境,在商法课程教学中尤为严重。
  笔者认为,法学特别是商法学的所有教学改革要获得实效,应当有两个坚持:坚持选择适宜的案例为教学基本素材,坚持课堂教学这个基本阵地。也就是说,案例材料与课堂环节,是整个商法实践性教学改革的两个关键要素。
  为此,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教学团队提出并且广泛推行了以案例为教学基本素材、以课堂为教学基本组织方式的实践教学改革模式,在强调教师的高度组织性与学生的广泛参与性的基础上,选择讲授、研习、讨论、实验模拟等手段,实现社会经济实践与课堂教学、交易常识传授与法律知识传授、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等之间最大程度的结合,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当然,我们也不能够回避案例教学本身的缺陷。比如,事实细节的介绍占用太多时间而无暇给学生提供必须的法学知识信息,无法引导学生关注案例资料以外的法律问题,没时间引导学生学习和讨论作为法律基础的哲学、道德或社会问题;如果学生对案件事实不熟悉或者缺乏对相关法律概念的理解能力的话,课堂上所谓的讨论也会因为学生参与度差而事实上成为教师的一言堂;即使学生有参与,也只是对一些假设性问题进行即兴回答而已。
  当前开展的各类实践性教学陷入困境的根源恰好在于,素材选择的适宜性、运用方法的恰当性这两方面存在严重偏差。传统案例教学模式弊端的根源,也在这两个方面。就我们的实践经验看,选择了案例材料进行法学教学与案例教学模式本身之间并不等同。就教学改革的实践经验看,课程教学如何组织展开,没有统一答案,应当结合教学内容、学生的学习习惯与需求、教师的教学风格等因素考虑和选择。
  因此,我们在坚持选择案例材料作为商法课程教学基础素材的基础上,提出了发掘商法案例教学生命力的改革思路,把改革试验的重心放在了对案例教学方法本身的适应性改进上,立足于案例选择的适宜性、运用方法的恰当性这两个要素,进行了专门探索。这些努力,集中表现为案例材料类型、案例教学功能定位、案例应用空间等三个方面的合理拓展。
  
  二、类型拓展:从判例到交易案例
  
  目前法学案例教学中所选择的案例,清一色为法院判例。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法律传统,也不能够反映商事法律生活的全貌。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几乎都是判例,与普通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法传统有密切关系。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培养职业律师,学生要学会面对既有法律规则,还必须进行大量的演绎推理。依靠这些单纯的判例,教学目标是无法实现的。
  判例仅是法院这种特殊主体运用商事规范解决商事纠纷实践的反映,它本身与商事活动应用法律的实际状况之间至少存在诸多差异。因为,只有当纠纷产生并且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后,有关的交易实践对法律的运用结果才可能上升为司法判例。理性的交易参与者是不会单纯依靠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以及控制交易风险的,在交易前和交易过程中,对整个交易法律风险进行整体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是否进行交易,如何在微观上进行风险防范的具体决策。也就是说,市场理性交易者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主要手段在于实现事前防范谋划而不是在事后纠纷解决。同时,即使有关交易纠纷产生了,交易当事人也并不一定提交到法院来解决。
  所以,即使法院的判例具有某种意义的典型性,但是它们并不能够代表商事交易活动全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在商事法律的教学中一味地选择司法判例为基础素材,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这会严重误导学生对法律生活及功能的理解,以为法律只是在官司中体现并且运用的。如果形成这种思维方式,要使学生树立事先控制交易风险的思维习惯,就相当地困难了。
  在必须强调把案例作为商法实践性教学基础资料的同时,要发挥其预期功能并有效克服案例教学的内在缺陷,首先在材料的选择上实现从判例到交易案例的转化,以便让案例教学回归其初始面貌。
  从教学实践看,只有那些没有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的市场真实交易案例才可能将有关法律运作的社会与经济生态剖析完全而真实地展示给学生。在这个方面,MBA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如果为学生创造一个仿真环境,在课堂上就能接触实际问题,了解法律运行情况,有利于训练他们对法律风险的控制思维。
  为此,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教学团队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我们要求团队教师在课堂教学、课后作业、考试题目设计等,尽量选择那些能反映交易背景、交易内容、交易社会效果的非诉讼真实案例。为此,我们以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为主线,开展了以经典商事交易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