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中医药的商标保护

摘 要:传统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国粹,然而却被其他国家利用,造成了传统中医药流失国外,使传统中医药知识创造者、继受者、所有者的利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已经迫在眉睫,本文从商标法角度论述了如何进行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文章一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传统中医药商标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传统中医药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阐述了对传统中医药进行保护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商标法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6-0127-02

近年来,外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将传统中医药视为一种公知的、可免费使用的知识,不断地加大对传统中医药的研究,凭借其先进的技术不遗余力地对传统中医药进行商业研发,获得了巨额利润,但是他们对中国却没有任何补偿。因此,我国不仅应该加强对传统中医药研究的力度,而且应该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传统中医药。目前,我国对传统中药的商标保护研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就从商标法的角度谈谈如何进行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传统中医药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一)商标是商誉的象征、质量的保证

消费者能通过商标辨认商品的来源、质量、价值。中药商标范围涉及很广,如药材、药饮片、制药专用机械设备及其配套装置、医药质量检测用标准品、医药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及试剂、医药保健食品、医药化妆品、医药包装材料、医药制剂辅料等[1]。商标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依据,尤其是驰名商标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目标,因为驰名中药商标的产品往往具有良好的商誉和过硬的品质,医药的治疗效果和售后服务都有保证,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因此,商标对于一个中药企业来说非常重要,比如说“同仁堂”作为家喻户晓的商标,在广大的人民的心中具有良好的口碑,选择了同仁堂的药品,消费者用得放心,买得舒心。

(二)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无形资产

商标是企业产品的标志,通过商标可以反映出这个企业产品的内涵、品质、文化、质量等情况。不同商标的医药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会有不同的质量和疗效,会产生不同的口碑,久而久之,不同医药产品的商标就会有不同的价值,所以商标对于一个医药企业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云南白药是国家首批“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所以该公司向来重视商标在企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經过多年的品牌塑造、发展和再创新,在云南白药这一大品牌下,已经形成了多个品牌共同发展的体系。如今,云南白药的品牌价值已经高达185亿元,位列中国医药行业之首。2015年11月30日,云南白药喜获中国商标金奖,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可。

(三)商标是不讲话的最好推销员

对于我国传统中医药的发展来说,注重传统中医药的商标保护,对于一个医药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一方面由于商标表明了药品的服务质量及企业的信誉,它本身就是一种广告手段;另一方面,企业也会通过广告来宣传药品的商标,如果商标的文字、图形简单明了,容易记忆,能增强广告宣传效果[2]。在市场中,人们通常都是认“牌”购药,所以各企业都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商标的广告宣传,提高本企业药品的竞争能力。各个医药企业都在市场上创名牌、保名牌,维护本企业的经济利益。因为名牌对于消费者来说是质量的保证,对于企业而言是市场的象征。商标是不讲话的最佳推销员,好的药品商标会给医药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二、传统中医药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中医药企业品牌意识淡薄

我国中医药企业不重视商标保护,商标注册量少。到1995年,我国共有2万家企业,但是仅注册了50万件商标,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商标[3]。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调查的120家中成药企业中,被调查企业对利用注册商标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跟外国的有关药品企业相比,差距很大。比如瑞士的化学药品公司注册商标高达3万多个,日本武田株式会社在国内外拥有的注册商标达到7 000多个,每年还有300多个商标申请注册[4]。另外,我国的很多驰名商标在外国被频频抢注,使我国的中医药企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例如,在我国家喻户晓的中药行业的老字号“同仁堂”,却被美国、日本、韩国、挪威、荷兰、瑞典等多个国家企业抢注。

(二)中药商标设计质量低

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商场上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一个好的商标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不仅能激发消费者购买产品和参与服务的欲望,而且能提升品牌的价值,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但是,我国中医药商标的设计简单而随意,依山就用山名,伴水就用水名,从整体上来看质量并不是很高。比如,山西省的制药行业以“晋”为商标的就有很多种:“晋地”“晋春”“晋光”等等[5]。这样的商标设计,不仅不具有个性,而且没有竞争力。很多中药企业把一个商标用于多个产品,而不是针对不同的中药商品设计不同的商标,这样设计的中药商标,不仅无法体现中药产品的特性,也无法体现中药商标的识别功能。

(三)对道地中药材保护力度小

道地中药材是在特定的地域内产出的药材,由于其特有的生态环境而集中生长在一定的区域,在栽培技术,采集加工方面,都有特定的方法和技巧,相对于其他地方生产的中药材,品质更好,疗效更佳。道地中药材不管在产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明显的地域性,为了保证药材特有的品质,最好在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种植中药材。在不同的环境下,会产出不同品质的道地中药材,比如江苏的薄荷,浙江的益母草,内蒙古的麻黄,黑龙江的赤芍,新疆的雪莲,贵州的何首乌等等。我国的道地中药材资源非常丰富,但是对这些道地药材进行商标注册的却很少,出现了很多假冒道地药材的情况,从而使得行业的利益受到损失。

(四)药品名和商标名相互混淆

中医药品有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药品名和商标名。我国的商标法有明确规定:商标不能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商品的象征。例如,“汇仁牌”乌鸡白凤丸,“汇仁牌”是其商品名称,“乌鸡白凤丸”是其通用名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多叫这种中医药产品为“乌鸡白凤丸”而不是“汇仁牌”。其他的一些中药产品,比如:垠肉豆蔻饮片、大活络丹、安宫牛黄丸等,它们只是药品的通用名称,却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广为流传。但是,我们却不知道它们的商标名称是什么,这说明很多企业把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相混淆,一直在宣传商标的通用名称,而商品名称才是一个企业中医药产品的标志。

三、传统中医药商标保护的对策

(一)提高中医药产品的商标设计质量

我国中医药领域商标设计质量不高,无论从中医药商标的图形设计,还是中药商标的创意设计来看,我国中医药商标的设计都明显缺乏竞争力。如果一个商标的设计质量不高,无法给消费者留下良好的印象,从而会影响产品的认可度。所以,中医药企业的商标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而且应彰显其功能疗效,总而言之,要符合中医药行业健康性、安全性、生命性的要求[6]。例如,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太太”商标,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传统中医药商标的典范,用一个很平常的词语,却把这个中药产品的特点表达得淋漓尽致。在现代社会,一个不注重健康的太太,哪一位先生都不会喜欢,太太为了自己的健康和美丽,会记得喝太太口服液,而先生为了自己太太的健康美丽,会给自己的太太买太太口服液。用“太太”作为注册商标,能够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二)建立中医药国际驰名商标品牌

打造中医药国际驰名商标,不仅对一个中药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中药企业可以通过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从而构建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这种做法扩大了中药企业的商标权范围,从而防止其他企业变相的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其次,中药企业要注重国际商标的注册,由于驰名商标有很强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就在哪个国家有效,因此,我们要在国际上积极申请注册驰名商标,这样才能使我国中医药的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最后,注重中医药产品的品牌文化建设,一个商标经过多年的文化积淀和持久不断的宣传,才能得到消费者高度的精神认同,最终形成强烈的品牌认可度,因此,一个注重品牌文化的中药企业,才能在国际竞争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对道地药材进行地理标志保护

某种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独特的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是由这个地区特有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识此商品来源的标志,就是我们所说的地理标志[7]。地理标志的地域性尤为强烈,因为地理标志不仅存在国家对其实施保护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样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用地理标志来保护传统中医药有巨大的意义,通过运用地理标志区别药品的来源,表明药品的质量,有利于我国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上《trips协议》中也明确规定:在成员国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该协定的其他成员才保护该地理标志[8]。如果地理标志在本国得不到保护,那么参加《trips协议》的各个成员国都没有义务保护其他国家的地理标志。因此,对于道地中药材的保护,只有先对其进行地理标志的保护,它才有可能在国际上得到保护。

(四)主商标与商品商标相结合

采用主商标与商品商标相结合的方法,就是用主商标来建立和提升商品的名气,用商品商标来表示主商标下各种商品的品质、成分、用途、功能等。所以,中药企业采取主商标与商品商标相结合的策略,有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比如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使用主商标和商品商标相结合的发展政策,“云南白药”是主商标,云丰、千草堂、天紫红等等是“商品商标”。现在,消费者非常认可“云南白药”生产的药品,选择了“云南白药”就选择了高质量的药品和服务。“云南白药”旗下的“云丰”品牌是特色天然药物的象征,“千草堂”品牌是健康养生产品的象征,“天紫红”是妇科产品的象征。当某一商品商标的中药产品质量出了问题,消费者就不会在购买这一商品商标的药品,也便于经营者及时地采取措施处理出了问题的中药产品,这种做法也避免了中医药企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杨海东.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上海:上海大学,2006.

[2]王明旭,刘家金,泰正.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研究[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4.

[3]吕凯,王弦.浅谈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J].法治与经济,2011(11).

[4]么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

[5]吴秀云,胡静娴.以商标法为视角探析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J].中药论坛,2013(1).

[6]夏益,田侃,王艳翠,吴颖雄.从商标保护视角浅析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J].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2014(11).

[7]雷濠宁.论我国中草药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标准科学,2014(9).

[8]王魏云.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品牌战略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