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四清”与“大四清”之辨

《洪泽县志》(洪泽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第25页在洪泽县一九六三年的大事中记载:“七月,县委派出‘四清’(清政治、清思想、清经济、清组织)工作组,到三十五个大队进行试点。”这里用“清政治、清思想、清经济、清组织”来指代“四清”是错误的。

“四清”是中共保定地委在整风整社运动中创造的经验,即清账目、清仓库、清工分、清财务(简称“四清”,也称为“小四清”)。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中共中央将该“四清”经验随同《前十条》下发,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小四清”运动试点。

一九六四年七月五日,王光美在中共河北省委工作会议上做了《关于一个大队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经验总结》的报告。报告总结了桃园大队一九六三年十一月至一九六四年四月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经验,即“桃园经验”,首次提出“大四清”概念,即,“现在我们搞的‘四清’的内容,已经不是保定地委原来提的那样,清工、清账、清财、清物,现在是政治上的‘四不清’,经济上的‘四不清’,思想上的‘四不清’,组织上的‘四不清’。”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共中央制定了《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简称《二十三条》),决定今后城市与乡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内容一律为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通称“四清”(也称为“大四清”)。

很显然,一九六三年七月,中共洪泽县委派出的“四清”工作组,是“小四清”工作组;而不是“大四清”工作组。我们在使用“四清”概念时,不能把“清工、清账、清财、清物”的“小四清” 混淆为“清政治、清思想、清经济、清组织”的“大四清”,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