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难点分析与对策


  【摘要】空调通风系统能够有效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等,为人们提供一个优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但是空调通风系统也是导致污染源扩散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坚强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管力度。文章重点分析了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的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难点;对策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必要性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根据其对人体的危害、疾病的性质、致病的病原等,与空气质量相关的病症大致可分为三大类:急性传染病(如军团菌病)、过敏性疾病(包括过敏性肺炎、加湿器热病等)和病态建筑综合征。
  经空气传播的传染性疾病,都与空气微生物污染存在关系,因为集中空调环境的密闭性,一旦致病菌蓄积达到一定的水平,极易引起相关人群的感染甚至会导致疾病的爆发。由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本身设计、安装、运行管理等各环节的不合理,可能产生和加重空气污染物的形成,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尤其是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而可能引发呼吸道传染病传播。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国内外多次报道病原微生物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呼吸道传染病爆发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2003年7-9月,法国埃罗省共发现军团病患者28例,其中3例死亡,原因为来自建筑通风和冷却系吹出的军团菌气溶胶导致的感染。我国2003年"SARS" ,2008年禽流感和2009年甲型H1N1流感的爆发流行,更使得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安全和应急管理问题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刻不容缓。
  二、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难点
  虽然空调通风系统存在一定的卫生隐患,但其节能、美观等特点还是受很多使用者的欢迎。因此,卫生监管是保证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然则,卫生行政部门在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监管时却遇到诸多难点。
  (一)空调通风系统种类难以确定
  空调通风系统按空气处理设备的设置情况分为集中式系统、半集中式系统、全分散系统。然而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每个场所因其设计要求不同,空调设备通常情况下安装于吊顶等隐蔽工程内,大大增加了识别判断空调通风系统种类的难度。
  (二)卫生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就全国性卫生法规而言,目前监管对象主要是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个别省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文件增加了医院、办公楼等场所)。由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义模糊,造成监管对象模糊。比如半集中式、分散式空调通风系统中一些特殊的情况也可以被理解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这就导致监管对象难以确定,在执法过程中带来诸多不确定性。
  (三)卫生监管缺乏有效手段
  卫生部2006年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以下简称“一法三规”)以及2011年新版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增加了罚则,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监管手段。然而诸如在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院内,近年来在医疗环境被改善的同时,由空调系统诱发的院内感染却频频发生,而对这种卫生隐患,目前却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管。
  (四)业主意识淡薄
  经过几年的宣传与推广,社会对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危害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集中空调的卫生问题重视程度不够,比如在办理卫生许可或者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核的过程中,相关业主往往以成本投入高昂等原因,而忽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防护措施的重要性。最终导致这些项目在投入运行阶段出现设计不合理、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等先天不足的现象,为后期的监管留下了隐患。
  三、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定义
  根据2006年卫生部颁布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义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容易产生歧义。首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与暖通工程中“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虽然一字之差但概念是否一致?其次,定义中的“空气”是空调设备处理的对象,这个处理对象指的是房间内本身的空气还是由室外被输送到末端房间内的空气?第三,“集中”在第六版辞海中的意思是“把分散的聚集在一起”,定义中是否包含对空气有一个收集回收的过程?第四,“处理、输送、分配”的目的地未明确,分配到不同的房间还是分配到同个房间不同区域呢?因此卫生部或相关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定义,以便于界定监管对象,实施针对性的监管。
  (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卫生部2006年颁布“一法三规”,但对于分散式与半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未纳入监管,但诸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办公楼、医院、生产厂房等建筑的监管仍然存在困难。2011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沪府令第70号)》的做法值得推广,本课题组认为不妨修改现行叮一法三规或者出台更高位阶的法律性文件弥补漏洞完善与之配套的监管体系。
  (三)强化预防性卫生学审查
  如果说维护、保养不当是导致空调通风系统污染的后天因素,那设
  计、安装不合理就是先天不足。因此,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版)第二十六条以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针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从源头上进行监管是相当有必要的。诸如针对大型商业区的建设,甚至可以与建设部门联手,施工设计及竣工阶段就提前介入服务与指导,避免因不合理的设计与安装而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的传播。
  (四)加强机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对空调通风系统监管力度加大,给卫生学评价机构、清洗机构带来巨大商机。在此背景下,这些机构为了利润最大化,忽视评价或者清洗质量甚至背弃职业道德的现象也屡有发生。因而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专业清洗、卫生学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这些机构的执业行为,引导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强化专业培训,提升专业素质
  自2006年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纳入卫生监管至今不过短短7年,虽然己取得一定的监管效果,但作为监管执法的主体—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决定监管效果的重要因素。因而除了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外,更应加强暖通工程知识的培训,或者吸引暖通工程方而的专业人才进入卫生监督队伍中,从而提升监督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的体现监管效果。
  总之,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卫生隐患显然不是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需要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建设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等多方协作,共同做好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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