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格式

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 目 录 申 请 仲 裁 须 知3 仲裁申请书6 收件回执(一式二联)9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10 立案组庭审批表12 受理通知书13 不予受理通知书15 应诉通知书18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19 答 辩 书20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22 授 权 委 托 书23 举 证 通 知 书25 证 据 清 单27 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28 案件移送接收回执30 回 避 申 请 书31 委托鉴定/勘验函32 调 查 笔 录36 庭前调解建议书38 庭前调解笔录39 庭审笔录41 仲裁庭评议笔录45 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47 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48 撤回仲裁申请书49 仲 裁 调 解 书50 仲 裁 裁 决 书52 仲 裁 决 定 书56 仲裁结案审批表58 送 达 回 证60 公 告61 先予执行申请书62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64 仲裁建议书65 仲裁文书样式之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仲 裁 须 知 一、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三、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四、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五、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
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温馨提醒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我委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请委托符合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进行调解、仲裁。

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单项请求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本仲裁委员会地址 电话 邮编 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地址 电话 仲裁文书样式之一申请仲裁须知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为申请仲裁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包括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范围、仲裁时效、管辖范围、申请仲裁需要准备的书面材料、受理条件、风险提示、法律援助信息等,为方便和帮助当事人行使权利进行必要的告知。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基本是格式内容,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区域及管辖划分,填写第二条本委的管辖范围,第五条第二款中当地的工商行机管理机构地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第六条中的本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方式、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电话等。

2.因各地对劳动人事仲裁代理人资格的规定不尽相同,第六条第二款中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援引。

3.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需要提示、告知仲裁申请人的注意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民族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被 申 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 所 联 系 电话 第 三 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 所 联 系 电话 仲裁请求 1. 2. 3. 4.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要求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事项外,仲裁申请书还应当注明劳动者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应当填写仲裁申请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不符则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证明;
联系地址,应是明确具体的通信方式;
联系电话应当清楚。申请人应当是直接关系人。在工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劳动者本人已死亡,具备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的遗嘱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全的,应当通知其他共同申请人参加仲裁。必要时需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参照样本中被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致,联系地址、电话应当清楚无误。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样本中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3.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请求应当明确。

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事项及金额可分开列明。对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 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
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支付的工伤待遇等;
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多时,可续加中页。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五)附件标明副本数量 申请人应按被申请人、第三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附件中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中注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文书样式之三 收件回执(一式二联) 收件单位(盖章) 编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案由 已收材料清单(打“√”部分) □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材料一式二份共 页 □企业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授权委托书一份 □答辩书一式二份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代理律师执业复印件二份 □其他 申请人签名确认 日期 备注现先接收仲裁申请资料,待本委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请当事人妥善保管本回执。当事人可自仲裁机构接收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来电或来人查询受理结果。申请人领取本委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时将本回执交回本委。

本委地址 联系电话 仲裁文书样式之三收件回执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委员会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的证明。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填写该收件回执,并加盖印章(或收件专用章)。

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规范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出具收件回执。

3.根据实际收取的材料情况选填“已收材料清单”,未在列明选项之列的,在“其他”项中列明。

4.仲裁工作人员填写完毕后交提交材料的当事人签名确认所填信息,并注明收件日期。备注栏中可告知查询方式。

5.仲裁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后,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文书样式之四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等 人与 (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现推举下列人员为代表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申请人签名(加盖指模) 代表人(签名加盖指模) 代表人权限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四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推举的代表人应为三至五名。在申请书中写明各位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2.所有参与并同意推举代表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均应在本申请书上签名(加盖指模)。被推举的代表人应当在本申请书上签名(加盖指模)。

3.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当事人自己留存。

4.代表人如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的主张,同意和解,进行调解需征求申请人同意,在推举代表人申请书上予以载明。

仲裁文书样式之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立案组庭审批表 劳人仲字〔20 〕 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案 情 摘 要 承办人 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仲裁庭 组成人员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 裁 员 书记员 审 批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仲裁文书样式之五立案组庭审批表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三款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报请仲裁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和组庭时填写的格式文书。因立案的同时需由相关负责人一并指定仲裁员、书记员进行组庭,为减化仲裁文书,将立案与组庭合并在一张审批表中处理。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写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全称。

2.案情摘要中应按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简要概括案情,写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

3.承办人应在承办人意见栏中写明拟办意见。拟不予受理的,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

4.审批意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应自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5.案件受理之日是指此表上负责人审批意见签署的日期。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时限计算,从此表中审批负责人签批之日开始计算。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文书样式之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 号 你(单位) 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三、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逾期另案处理。

四、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协议。

五、申请人需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六受理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请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在法定申请仲裁时限内、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本通知书应在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送交仲裁申请书的日期应以收件回执记载的日期或申请人正式递交完整材料的日期为准。

4.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明材料,可在通知书第五项下增条续写。如没有指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此项可略去。

5.本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本通知时,可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如是用人单位的,应随同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申请人送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时间可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仲裁文书样式之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 号 年 月 日送来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 )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 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二○ 年 月 日 附注因第1-5及第8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第6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第7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劳人仲字〔20 〕 号 申请人 于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 )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 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二○ 年 月 日 附注因第1-5及第8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第6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第7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文书样式之七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存根)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请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自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在法定申请仲裁时效内、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本通知书应在决定不予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送交仲裁申请书的日期应以收件回执记载的日期或申请人正式递交完整材料的日期为准。

4.填写本通知书应着重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等。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管辖问题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而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存根应留存于案件中。

7.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文书样式之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 号 本委决定受理 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请书副本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另案处理。

五、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八应诉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被申请人应诉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答辩时间一般为十日。本通知书应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申请人。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

3.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在本通知书中可以告知相关时限。

4.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本通知时,可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仲裁文书样式之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劳人仲案字〔20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委决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追加你(单位)为 与 劳动争议一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请书副本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有独立请求事项的,应于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五、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二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九仲裁第三人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通知中需明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是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

2.本通知其他填写事项参照应诉通知书。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 答 辩 书 答辩人名称或姓名 地(住)址 被答辩人姓名或名称 住 所(址) 申请人 与我(单位)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附件1.答辩书副本 份;

2.有关证据 份共 页。

被申请人(签章)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答辩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答辩人应当写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等。

2.答辩内容由答辩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概括其答辩意见的要点,如争议事实、处理经过、计算标准、对申请人仲裁请求是否认可及反驳理由等。

3.答辩人应按申请人、第三人的人数提交答辩书及证据副本。答辩书由答辩人签章,答辩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 址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请随附上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登记资料复印件。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用人单位一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用于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证明书为填充式,在结尾部应写明用人单位的全称,在日期上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以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料为准。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1.一般代理(代为参与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2.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代签法律文书)。

委 托 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代理权限为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二授权委托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4)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部分地区有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规定,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予以注意。

2.委托事项和权限应注明具体权限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如为“一般授权”或“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和接受调解。委托事项和权限仅为特定事项的,在第3项中列明。

3.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均应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签章,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举 证 通 知 书 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 前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记录本;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三举证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基本是格式内容。因各地对仲裁举证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第二条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指引,如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完成举证”(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请求延期开庭在开庭三日前提出的规定),或规定“于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或指定具体的年月日。

2.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需要提示、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四 证 据 清 单 序号 名 称 证 明 内 容 页数 提交人 提交时间20 年 月 日 接收人 接收时间20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四证据清单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当事人列明提交证据材料情况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

2.当事人应当概括其提供的证据名称及证据的内容,并与其实际提供的证据相符,页数相对应。

3.提交人处由提交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提交的时间。

4.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副本。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 劳人仲案函〔20 〕 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于 年 月 日受理了 与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劳人仲字〔20 〕 号), 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经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你委管辖。

附件移送接收案件回执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五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时,发送给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的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移送管辖时使用的文书。如案件尚未受理,不采取移送案件管辖的方式。

2.经查部分,写明移送管辖的事由,如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